廣州市城市軌道交通禁止乘客攜帶物品目錄
廣州市城市軌道交通禁止乘客攜帶的具體物品,包括但不僅限於以下物品:
一、槍 支、子彈類(含主要零部件):
(一)公務用槍:手槍、步槍、衝鋒鎗、機槍、防暴槍等以及各類配用子彈;
(二)民用槍: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注射槍等以及各類配用子彈;
(三)其他槍 支:鋼珠槍、道具槍、發令槍等;
(四)上述物品的樣品、仿製品。
二、爆炸物品類:
(一)彈 藥:各種炸彈、炮彈、地雷、手雷、手榴彈等;
(二)爆破器材:各種火藥、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及含有炸藥的成品、半成品裝置等;
(三)煙火製品:各種煙花爆竹、發令紙,各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各種含有焰火藥的玩具等;
(四)上述物品的仿製品。
三、管制器具:
(一)管制刀具:匕首、三稜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稜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符合《管制刀具認定標準》的單(雙)刃刀及其他刀具;
(二)其他器具:警棍、催淚器、催淚槍、電擊器、電擊槍、弓、弩、防衛噴霧器等。
四、易燃易爆物品:
(一)高壓氣體容器:各種用於盛裝高壓氣體的氣瓶。包括氫氣瓶、氧氣瓶、氮氣瓶、氦氣瓶等;
(二)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氫氣、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氣、乙烯、丙烯、乙炔(溶於介質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氣、氟利昂、氧氣(供病人吸氧的袋裝醫用氧氣除外)、水煤氣等;
(三)易燃液體: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劑的製品等;
(四)易燃固體:紅磷、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發泡劑H等;
(五)自燃物品: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含膠片)、油紙及其製品等;
(六)遇溼易燃物品:金屬鉀、鈉、鋰、碳化鈣(電石)、鎂鋁粉等;
(七)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高錳酸鉀、氯酸鉀、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醋酸、雙氧水等。
五、毒害品:氰化物、砒霜、劇毒農藥等劇毒化學品以及硒粉、苯酚、生漆等具有可燃、助燃特性的毒害品。
六、腐蝕性物品:鹽酸、氫氧化鈉、汞(水銀)、氫氧化鉀、硫酸、硝酸、蓄電池(含氫氧化鉀固體或注有鹼液的)等具有可燃、助燃特性的腐蝕品。
七、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
八、傳染病病原體:B肝病毒、炭疽桿菌、結核桿菌、愛滋病病毒等。
九、其他危害列車運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擾列車信號的強磁化物、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物品、不能判明性質可能具有危險性的物品等。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持有、攜帶、運輸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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