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出生的大連莊河男子張山(化名)和1988年出生的女子米妮(化名)曾經是戀愛關係。2017年2月之後,兩人一直在普蘭店區御景灣小區內同居。
但是米妮曾經結婚又離婚,和其前夫聯繫密切。張山一直懷疑米妮和其前夫之間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2017年2月9日下午,兩人為此事發生爭吵。第二天早上7點多,爭吵再次升級。
藕斷絲連(資料圖)
在激烈的吵鬧中,張山心生惡念,想殺死米妮洩憤。於是他在米妮上廁所的時候,掏出隨身攜帶的摺疊刀,向米妮頸部猛刺一刀。之後他有些後悔,於是將米妮送醫搶救。
經過大連醫科大學附屬一院搶救,米妮保住了一條命。經鑑定系頸部開放性外傷、甲狀腺裂傷、氣管貫通傷、食管裂傷、氣管食管瘻、縱膈氣腫、皮下氣腫。經大連博愛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米妮頸部外傷符合銳器刺切形成,損傷程度構成重傷二級。
案發當天,張山投案自首。他被檢察機關公訴到普蘭店法院,要求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而米妮也將張山告上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索賠20萬元。
張山在庭審中表示願意賠償米妮,但是現在沒有錢賠不起。而其辯護律師稱,張山只是捅了米妮一刀,之後打電話給其母親希望米妮得到解救,並不希望其死亡。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普灣網整理)被告人與被害人案發前繫戀愛關係,相處融洽,只是為生活瑣事發生爭吵,被告人出於氣憤想通過傷害行為教訓被害人,不具有殺害被害人的動機和目的,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希望減輕或從輕處罰。
普蘭店法院審理認為,張山為情感糾紛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被害人重傷的損害後果,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又系自首,可減輕處罰。近日,普蘭店法院一審判處張山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賠償米妮經濟損失35441.21元。(來源:V眼看大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