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1、南寧「巫氏家族」等42人黑社會覆滅!主犯最高被判25年
2、詐騙、尋釁滋事、非法侵入住宅……黃永光等7人涉惡案當庭宣判!
3、13人受審!賀州市平桂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一起涉惡案件
4、北海市海城區法院公開宣判涉黑案漏犯
5、黃庭傑等4人惡勢力犯罪一案,判了!
01
南寧「巫氏家族」等42人黑社會覆滅!主犯最高被判25年
12月9日,隆安縣人民法院對巫江林、巫江華、巫江學等42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7項罪名,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巫江林有期徒刑2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及罰金300.6萬元,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7項罪名,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巫江華有期徒刑2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及罰金285萬元;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7項罪名,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巫江學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及罰金223萬元;其餘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7年至2年不等刑罰,並處罰金共計514.8萬元。
庭審現場
合議庭成員、公訴人、辯護人
法院經審理查明,自上世紀90年代起,被告人巫江林、巫江學、巫江華通過開設賭場、高利放貸的方式,召集家族成員、籠絡控制社會閒散人員,逐步建立以巫江林、巫江華、巫江學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常年在馬山縣金釵鎮及周邊地區活動,以開設賭場抽頭漁利、在賭場內高利放貸為主要經濟來源;2001年至2019年間,該組織通過實施開設賭場、非法高利放貸、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和其他經濟活動,非法獲取經濟利益6000餘萬元;為維護組織利益和攫取高額非法收益,先後實施了一系列開設賭場、尋釁滋事、聚眾鬥毆、故意傷害、敲詐勒索、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等違法犯罪活動,全案共計31起違法犯罪事實,嚴重破壞了當地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秩序。
被告人入庭
審判長宣讀判決書
當庭宣判
旁聽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及被告人家屬
法院認為,以巫江林、巫江華、巫江學為首的組織通過有組織的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及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為非作惡,稱霸一方,嚴重破壞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秩序,該犯罪組織應依法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告人巫江林、巫江華、巫江學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勞毅等人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個別組織成員還分別構成尋釁滋事、聚眾鬥毆等不同個罪。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02
詐騙、尋釁滋事、非法侵入住宅……黃永光等7人涉惡案當庭宣判!
12月9日,由大新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黃永光等7人涉嫌詐騙罪、尋釁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涉惡案經大新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大新縣人民檢察院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許冬蕾等4名檢察人員出席法庭支持公訴。
公訴機關指控,自2011年起,被告人黃永光以無抵押擔保、快速放款為誘餌吸引被害人借高利貸,後登記註冊成立「龍州縣忠介寄賣行」。為使非法放貸業務不斷擴大,獲取更多非法利益,被告人黃永光以該寄賣行為據點,先後糾集周志、李志成、林鵬、譚才智、曹志勇、周德江等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形成了以黃永光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該組織成立以來通過有組織地以非法高利放貸、軟暴力討債的方式進行詐騙、尋釁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等違法犯罪活動獲取非法利益,先後共實施了詐騙犯罪8起、尋釁滋事犯罪6起、非法侵入住宅犯罪1起,在龍州縣及周邊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使群眾安全感下降,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秩序、社會生活秩序、工作秩序、司法秩序。
公訴機關認為,黃永光等7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分別以詐騙罪、尋釁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7名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並根據7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認罪態度及本案的社會危害後果,分別提出具體的量刑建議。經過開庭審理,法院確認了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採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作出如下判決。
以黃永光犯詐騙罪、尋釁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65萬元;以周志犯詐騙罪、尋釁滋事罪,依法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7年6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以李志成犯尋釁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6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其餘四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8個月至3年3個月不等。
03
13人受審!賀州市平桂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一起涉惡案件
2020年12月8日,賀州市平桂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公訴機關指控以李少劍、陳學文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13名被告人涉嫌犯開設賭場、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罪一案。賀州市八步區司法局、平桂區司法局、昭平縣司法局及被告人家屬13人現場旁聽庭審。
公訴機關指控,2007年以來,李少劍先後糾集陳學文、黃光吉、吳衝、湯仲希、黃義集、黃光顯等人一起實施違法犯罪行為,逐漸形成以李少劍、陳學文為首要分子,黃光吉、吳衝、湯仲希、黃義集、鍾佛寬、蘇統、蘇標、李榮發、黃育新、黃光顯等人為重要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上述成員常年混跡一起,無正當職業,無固定工作,相互間參與聚眾鬥毆、故意傷害、開設賭場、尋釁滋事、販賣毒品、非法拘禁等犯罪行為,在故意傷害和聚眾鬥毆、尋釁滋事、非法拘禁等案中,隨時能夠召集成員,隨叫隨打,開設賭場案中成員固定,地盤穩定,長期盤踞在賀州市平桂區黃田鎮新村、清面村一帶,成員之間相互聯繫緊密,相互交叉作案,形成一個完整的犯罪集團。該集團成員經公安機關多次打擊後依舊屢教不改、爭強鬥狠、為非作惡,嚴重影響了當地的社會治安穩定,對當地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和生活安定造成了極大的危害。
庭審中,合議庭依法進行了法庭調查,控辯雙方當庭進行了舉證、質證和法庭辯論,就案件事實、證據、法律適用及量刑等充分發表意見,被告人依法進行了最後陳述。
整個庭審依法進行,過程規範有序,案件將擇期宣判。
04
北海市海城區法院公開宣判涉黑案漏犯
12月8日上午,海城區法院運用網際網路庭審系統,一審公開宣判「楊氏兄弟」涉黑團夥漏犯,被告人鄭小龍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自2010年以來,楊紹光、楊紹明(已判決)先後糾集、招攬多名社會閒散人員共同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不斷地維護、擴大組織勢力、實力、影響、經濟基礎,發展成為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告人鄭小龍是一般參加者,參與組織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
2013年,陳祖凱(已判決)電話告知陳瑞龍(已判決),其因賠錢問題與某會所工作人員發生爭執,便讓陳瑞龍叫人來幫忙。陳祖凱砸爛該會所電腦,從而引發該會所工作人員持鐵棍、撞球棍追打上述人員,致林盛瑞、梁志富(均已判決)受傷。後陳瑞龍便打電話向楊紹光「報告」,楊紹光便糾集組織成員來「支援」,帶領被告人鄭小龍等人手持鐵棍到該會所。此時民警已在現場調查。楊紹光不予理會,仍指使被告人鄭小龍等人打砸該會所電腦、遊戲機、玻璃門等。楊紹光一夥的打砸、打鬥,造成了上述會所的經濟損失及惡劣的社會影響。
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鄭小龍向公安機關自首。
法院認為,被告人鄭小龍的行為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其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等從輕、從寬處罰情節,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05
黃庭傑等4人惡勢力犯罪一案,判了!
12月9日上午,南寧市興寧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被告人黃庭傑等4人惡勢力犯罪一案,被告人黃庭傑因犯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被告人歐宗華因犯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張文錦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李長東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經審理查明,2009年8月至2017年4月期間,被告人黃庭傑、李長東、張文錦、歐宗華等人在崑崙鎮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被告人黃庭傑先是毆打被害人方某南,造成方某南左手舟狀骨折。又因收購木薯的價格分歧,到南寧市興寧區崑崙鎮供銷社的木薯經營點,拿菜刀砸壞了木薯經營點的地磅顯示器。
被告人黃庭傑、李長東、張文錦、歐宗華等人以攔路威脅等方式向在南寧市興寧區崑崙鎮八塘村那杏坡林場經營伐木生意的被害人李某強等人敲詐勒索了10萬元。
為了阻止八塘村委協助中標人辦理相應砍伐手續,被告人李長東等人多次在八塘村委召開村民代表大會時,威脅、指責參會人員,幹擾了村民代表大會的正常召開。
被害人班某升駕駛鉤機在南寧市興寧區崑崙鎮八塘街幫歐某平拆房子時,鉤機的挖鬥不小心碰到了歐某平隔壁一間平房的頂層邊緣,被告人黃庭傑以其房子在該平房的旁邊被震裂為由向班某升威脅並索賠了1萬元。
被告人歐宗華與韋某才、陸某祥駕駛的大客車因超車問題發生矛盾,便使用木棍、石頭等對大客車進行打砸,造成大客車前擋風玻璃、後視鏡、車前門玻璃等部位損壞。經雙方確認,大客車的維修費為人民幣7800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黃庭傑與歐宗華、李長東、張文錦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在南寧市興寧區崑崙鎮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了崑崙鎮的經濟、生活秩序,在當地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應當認定為惡勢力。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隆安縣人民法院、隆安警方、崇左檢察、賀州天平之聲、北海市海城區法院、興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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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當庭落淚!南寧「巫氏家族」等42人黑社會覆滅,主犯最高被判25年!廣西掃黑除惡最新戰果(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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