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即將過半,
7月份來了,
將有一大批政策、法規實施,
事關我們的衣食住行,
趕緊來看一看吧!
《溫州市養犬管理條例》
7月1日起施行
《溫州市養犬管理條例》於7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分規範養犬行為、加強養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等四個方面。
7月1日起
溫州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7月1日起,溫州調整2020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比例。
7月1日起,溫州調整
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標準
7月1日起,溫州調整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標準。調整後,租賃補貼標準分為四檔:低保家庭為每平方米35元/月;低保邊緣家庭為每平方米28元/月;人均收入在市區低保標準2.5倍以內家庭為每平方米21元/月;其他保障家庭為每平方米17.5元/月。
7月1日起,鐵路調圖
溫州列車有這些變化
根據鐵路上級部門統一部署,為助力旅客更加便捷的出行,7月1日起,全國鐵路實行新運行圖,部分涉及溫州方向的列車有所調整。
7月1日起
雁蕩山景區交通有這些變化
自2020年7月1日零時起(重大節假日、景區重大活動期間除外),原在景區設置的所有交通卡口一律取消,除19座以上大型車輛外,其他遊客自駕車、中小型客車等車輛,均可在景區自由通行。
7月9日起,楠溪江的這些區域
禁止露天燒烤、遊泳、餐飲……
日前,永嘉縣人民政府發布《關於公布溫州市楠溪江保護範圍各類禁止區域劃定方案的通知》《關於公布溫州市楠溪江灘林保護範圍劃定方案的通知》,就楠溪江禁止遊泳、禁止露天燒烤等區域作出具體規定,該方案自2020年7月9日起施行。
不戴安全頭盔屬違法
《浙江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於7月1日起施行。自此,浙江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登記、通行、停放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都有法可依。
《條例》作出明確規定,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及搭載人應當佩戴安全頭盔;網際網路電動自行車租賃企業應當履行企業主體責任,隨車提供安全頭盔,如果違反將分別面臨20元以上50元以下、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家政「安心碼」
將在全省範圍內推廣
浙江省家政「安心碼」樣式
浙江省商務廳印發《關於在全省範圍內推廣實施家政「安心碼」的通知》,明確自7月5日起,在全省範圍內推廣實施家政「安心碼」。
「安心碼」(或「居家上門服務證」)是浙江省家政從業人員從事家政服務工作的重要憑證,包含家政從業人員所屬企業相關信息、個人基本信息、體檢合格信息、從業責任保險信息、公安部門違法犯罪背景核查結論信息等多項從業安全信息數據。
聘用持證家政從業人員進行家政服務的消費者,可查驗家政從業人員基本信息和其他相關信用信息,以及依託政府、家政行業協會等機構諮詢、維權等。
科研誠信級別
設A、B、C、D、E五級
浙江省科學技術廳印發《浙江省科研誠信信息管理辦法(試行)》,自7月11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科研誠信級別設A、B、C、D、E五級。A級科研誠信主體納入科研誠信紅名單;E級科研誠信為評價指標得分不滿設定分值或者經判定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誠信主體。
對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E級誠信主體,各級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視情節嚴重程度,在作出處理決定時可採取終止或撤銷財政資助的相關科研項目,按原渠道收回撥付的資助經費、結餘經費等懲戒措施。
公職人員玩忽職守將被政務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7月1日起施行。統一設定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6種政務處分。篡改、偽造本人檔案資料,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等行為都將受處分。
植樹節正式寫入法律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7月1日起施行,明確每年3月12日為植樹節。將森林分為公益林和商品林,公益林實行嚴格保護,商品林由林業經營者依法自主經營。
依法進行社區矯正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7月1日起施行。明確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社區矯正對象在就業、就學和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
明確藥品審評時限
《藥品註冊管理辦法》和《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7月1日起施行。將設立突破性治療藥物、附條件批准、優先審評審批、特別審批四個加快通道,明確審評時限,同時嚴厲打擊數據造假等違法違規行為。
國六排放標準落地實施
根據生態環境部等四部門公告,自7月1日起,全國範圍實施輕型汽車國六排放標準,禁止生產國五排放標準輕型汽車,進口輕型汽車應符合國六排放標準。
跨境電商B2B出口監管試點啟動
海關總署發布公告,7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南京等地10個直屬海關開展跨境電商企業對企業(B2B)出口監管試點。海關對跨境電商B2B出口貨物可優先安排查驗。
飼料禁止含有促生長類藥物添加劑
農業農村部公告(第194號)明確,自2020年7月1日起,飼料生產企業停止生產含有促生長類藥物飼料添加劑(中藥類除外)的商品飼料。此前已生產的商品飼料可流通使用至2020年12月31日。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複製、更改
和刪除農村土地承包數據
農業農村部印發《農村土地承包數據管理辦法(試行)》,自2020年7月1日起實施。《辦法》明確,農村土地承包數據保管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保管制度,明確具體責任人。建立數據備份機制,結合工作實際定期對數據進行備份,防止數據損毀或丟失。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擅自複製、更改和刪除數據。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或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負責本級農村土地承包數據的使用管理。按照有關規定,通過數據交換接口、數據抄送等方式與相關部門和機構實現數據互通共享。承包農戶、利害關係人可以依法查詢、複製相關資料。
來源:溫州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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