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為先,食以安為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食品安全法》、《食品衛生法》等法律法規明文規定,嚴格禁止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餘慶某滷菜店人員為使滷菜增香,留住更多 " 回頭客 ",偷偷在滷菜裡非法添加罌粟果,本以為被發現了就是罰點款或者治安處罰,結果是構成刑事犯罪!依法受到刑事處罰。
近日,餘慶法院組成七人合議庭公開合併審理了被告王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及社會群眾到庭旁聽案件審理。
經審理查明,2020 年 8 月 6 日,被告王某在家中製作滷菜的過程中,將四顆罌粟果添加到滷水中製作滷菜,並將其拿到某滷菜夜宵店進行銷售。當天,餘慶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執法工作中將其製作滷菜的滷水進行抽樣後送檢。經檢驗,送檢滷水中檢出罌粟鹼、那可丁成份,立刻移送餘慶縣公安局立案偵查。
餘慶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王某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 , 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據被告人的主觀惡性、犯罪事實、犯罪情節、悔罪表現等方面綜合量刑,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被告人王某當庭表示服從判決。
在公益訴訟部分,被告王某自願繳納賠償金人民幣一千元,並在餘慶縣縣級報刊上公開賠禮道歉。
來源:餘慶審判
編輯 周歡 / 編審 李楓 / 籤發 黃震
【來源:ZAKER貴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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