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系紅網第四屆全國大學生「評論之星」選拔賽參賽作品
12月5日,陝西西安蓮湖區法院審理了一起組織、逼迫殘疾人進行乞討的案件。蓮湖區檢察院指控,馬某和張某指示楊某尋找聾啞殘疾人進行乞討為其牟利,先後三次將9名被害人騙至陝西西安,在鐘鼓樓廣場進行乞討,其中兩名被害人成了從犯。讓人想不到的是,3名組織人也同為聾啞殘疾人。目前,5名被告人均被判處有期徒刑。(12月6日《新京報》)
每每想到聾啞人這一群體,我們都會心生憐憫同情。在一個無法通過聽覺獲取外界信息,也無法通過語言表達自己的世界裡,聾啞人所承受的苦難是我們常人無法想像的。但儘管如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是從一而終、適用於全體社會公民的。2016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並公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其中第十七條規定,以暴力手段、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或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乞討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案件中,這三名組織人員顯然已經進行了組織殘疾人進行乞討活動的違法犯罪行為。犯罪的組織者本人也是聾啞人,但並不能因此而獲得違反法律的特權。
然而,對於殘疾人違法犯罪現象,國家機關進行及時、公正的法律審判以外,相關部門還應重視對聾啞人等社會弱勢群體的人文性關懷。以聾啞人為代表的這樣一部分社會特殊群體,很多情況下會因其特殊性或弱勢地位而逐漸自發地形成一個與社會主流人群日漸脫離的邊緣化群體,在這個「小團體中」,群體成員很容易迫於群體壓力的影響而走向錯誤的發展方向。本案的起訴書顯示,第一次與熊某一起被騙的另外兩名聾啞人也參與對其他乞討人員的管理,被害人或不好好工作或未完成當日乞討任務,楊某與已轉為幫兇的兩名聾啞人便會對其進行訓斥,楊某還拿刀威脅要切被害人的手指。在這樣的群體威脅下以及同為受害者的同伴不得不順從犯罪行為的群體壓力中,加之無法及時尋求有效援助幫助自己脫身,這幾名不願乞討牟利的受害者除了隱忍順從也別無他法,最終釀成了犯罪的結果。
一直以來,國家社會對殘疾群體的關懷,更多地集中於物資經濟上的支持援助,卻忽視了對他們健康心理的培養和正確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引導。弱者逼迫更弱者,被害人變成幫兇從犯,這種關係的形成和建立是極度罪惡和扭曲的。基於此,在一個不為人知的群體裡形成了一個以暴力、威脅為制衡手段的權力鏈條,這種情況是十分可怕也是可悲的。俗語說,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可憐之處尚可以克服改善,可莫讓這「可恨之處」真的伴隨著每一個可憐之人,否則他將真的成為那「最可憐之人」。
文/胡瞭然(山東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