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慈玉鵬 張榮旺 北京報導
3月10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公示一起判決書,顯示富滇銀行方面與雲南教育基金會一起儲蓄存款合同糾紛二審落定。富滇銀行方面一審被判支付雲南教育基金會損失本金2500萬元及相關利息,提起上訴後,二審被駁回。
雙方糾紛源於一起詐騙案。2011年到2014年間,富滇銀行原海源北路支行行長(以下簡稱「海源北路支行」)雷某虛構多份定期存款合同書,最終造成雲南教育基金會損失2500萬元本金,富滇銀行被判支付該基金會本金及相關利息。
2500萬賠付
2011年至2014年間,雷某虛構不屬於富滇銀行業務的定期存款合同,以銀行的名義與雲南教育基金會共籤訂了7份合同。
法院認定,上述7份合同累計涉及金額共為7400萬元。其中,2011年至2013年期間,雲南教育基金會與海源北路支行先後籤訂5份定期存款合同書,涉及金額共4900萬元,雲南教育基金會已收回上述5份合同約定本金、利息及財務費用等。
但風險在後兩份存款合同上暴露出來。2014年,雲南教育基金會與海源北路支行先後籤訂兩份定期協議存款合同書,一份涉及金額500萬元,另一份涉及金額2000萬元,雙方約定基金會將款項存入相關帳戶,並辦理指定理財帳戶劃款。兩份合同期限均為12個月,存款利率均為年10%。
上述兩份合同中,雙方約定,海源北路支行負責資金安全,並承擔法律責任及本金利息的損失賠償;如逾期不能支付,海源北路支行將賠付相關存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法院認定,雲南教育基金會存款進入相關結算帳戶後,並未轉為定期存款,而是由基金會出具轉帳支票轉款至案外人,基金會主張系按雷某要求出具空白轉帳支票,雷某在其所涉的刑事案件中對此予以認可。
從資金流向上來看,雷某將500萬元款項轉帳雲南常青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常青樹公司」)。但司法會計鑑定顯示,常青樹公司在本案中的往來資金最終平為零,無應付資金。即常青樹公司至目前為止,未佔用雲南教育基金會的資金,實際用款方為雲南德華生物藥業有限公司老闆張某;另外,雷某將部分款項投資尋甸三月三海會寺極樂塔項目,但款項並未收回,最終致使雲南教育基金會損失本金2500萬元。
該案中,雲南教育基金會的操作同樣有些蹊蹺。相關資料顯示,雲南教育基金會的財務核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未按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在海源北路支行給予銀行利息結算憑證的情況下,對並非存在捐贈事實的業務核算為捐贈收入。
某業內人士告訴記者,「基金會可以申請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捐贈收入可以免稅,但投資收入不可以,應繳納所得稅。」
另外,法院認定,雲南教育基金會明知海源北路支行的存款並未真正作為定期存款業務存放,仍繼續籤訂所謂定期存款合同書允許雷某將資金借給第三方使用,以獲取比銀行法定存款利息更高的利息。
某基金會副秘書長告訴記者,基金會和銀行有多種合作方式,投資理財方面是其一。記者就上述內容與雲南教育基金會核實,截至發稿前並未收到回復。
「基金會與銀行合作主要有幾種路徑,一是購買銀行發行的資管產品;二是銀行在公益領域方面服務高淨值客戶,委託基金會去執行公益項目;三是銀行直接設立基金會。」 專注基金會等公益領域的上海復觀律師事務所主任陸璇告訴記者,「不過,多數基金會不太善於理財,風險識別能力有限,為了穩妥,他們更傾向於在銀行存款。」
2500萬元本金損失後,雲南教育基金提起訴訟,要求富滇銀行方面賠付。法院一審判決富滇銀行方面支付雲南教育基金會存款人民幣2500萬元及相關利息,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對此,富滇銀行方面不服,提起上訴,表示案涉合同存在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並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兩項合同無效。法院認為,雲南教育基金會籤訂案涉合同目的為獲得約定存款利息,該目的本身不具有違法性,於2020年1月駁回富滇銀行上訴。
上海法詢金融資管研究部總經理周毅欽告訴記者,「銀行是否要為員工詐騙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其中一個重要因素是看員工的詐騙行為是否構成了表見代理。」
富滇銀行因支行長詐騙付出代價,銀行應該如何防範此類風險?周毅欽告訴記者,「商業銀行應嚴格執行輪崗制,例如支行行長、接觸客戶的一線經理要定期輪換,也可通過強制休假方式,讓他人接管工作對接客戶,隱藏的風險亦可及時暴露。另外,合同詐騙的關鍵點之一是公章,故銀行印章管理十分重要,建議採用線上流程使用電子印章,實現用印審批全留痕,避免審批流程流於形式。」
牽扯多人落馬
捲入詐騙案的不止雲南教育基金會一家。具體來說,雷某2011年11月至2016年1月期間,在與雲南教育基金會、雲南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昆明教育公益事業促進會、雲南省流通行業協會、雲南省農業機械總公司等五家單位籤訂合同的過程中,虛構事實,騙取上述五家單位資金,最終造成五家單位損失共計人民幣5825.5822萬元。
其他機構是否亦已起訴富滇銀行方面?記者就相關問題與富滇銀行取得聯繫,但截至發稿並未收到回復。
記者注意到,該詐騙背後實有多條灰色利益鏈。截至目前,已有多人因此落馬。
李某榮是雲南省流通行業協會原會長、黨組書記,雷某正是通過李某榮打開了雲南省流通行業協會的資金渠道。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定,2011年至2014年,李某榮利用職務之便,與昆明仁淳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婷共同非法收受雷某所送人民幣130萬元,並為雷某謀取利益。最終,李某榮及楊某婷被判受賄罪,提起上訴被駁回。
雲南省農業機械總公司(以下簡稱「農機公司」)也是類似情況。昆明市呈貢區人民法院認為,周某榮為農機公司原法人代表、總經理,昆明市呈貢區人民法院審理認定,2012年至2016年間,周某榮在未經農機公司集體研究決定、未經其上級單位雲南商業集團有限公司批准的情況下,個人決定以農機公司名義,先後5次與時任富滇銀行昆明海源北路支行行長雷某籤訂借款合同,並按照雷某要求,將公司款項共計3150萬元借給其他公司使用,以收取資金佔用費。在籤訂、履行合同期間,周某榮未進行認真審查,未發現雷某使用虛假合同等情況,最終導致農機公司損失人民幣650萬元。
法院認定,上述5次借款,周某榮共收取雷某支付的資金佔用費60萬元,其中38萬元周某榮安排會計入農機公司帳戶,其餘21萬元被周某榮侵吞,另1萬元經周某榮同意後,被農機公司財務處處長兼總經理助理鄧某侵吞。2019年5月,周某榮一審被判貪汙等罪名,執行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