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上午9時,在大慶市看守所裡,警察將曾某、麻某等12名被告人押入看守所的法庭,隨後審判長李雪萍敲響法槌,「現在開庭!」一起重大電信詐騙刑事案件通過遠程審判系統在高新區法院第二法庭正式開庭,涉嫌罪名為詐騙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詐騙金額高達近1430萬元。
鑑於當前疫情防控形勢,高新區法院在開庭前作周密部署,在嚴格安檢、掃碼測溫登記確保安全前提下,3名公訴人及13名辯護人分別進入公訴席和辯護席。審判員、公訴人、書記員、辯護人與被告人分別在法院、看守所參加庭審。
公訴機關指控,2018年12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曾某、麻某以廈門一傳媒科技公司為掩護,成立了一個架構較為嚴密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在緬甸建立窩點,組織詐騙人員通過微信聊天方式引誘被害人參與該犯罪集團操控的賭博網站進行賭博,騙取錢款後組織專人將贓款轉移、提現。被告人曾某、麻某系組織、領導者,指揮該犯罪集團實施境外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被告人黃某系該犯罪集團財務負責人,負責贓款轉移、提現、分配等工作;被告人莊某系該犯罪集團財務人員,負責接收、核對境外實施詐騙人員的「業績單」等數據,找曾某、麻某二人審批後,交由黃某據此進行贓款分配;被告人阮某擔任該犯罪集團境外負責人,負責境外人員管理及詐騙所得、境外開銷統計等工作;被告人陳某、鄭某、餘某、江某、楊某等5人系該犯罪集團在境外的詐騙人員,具體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活動。
該犯罪集團先後組織被告人阮某、陳某、鄭某、餘某、江某、楊某及另案處理的談某、何某等多人到境外緬甸,通過微信加被害人為好友,並虛構自己身份以此獲取對方好感,引誘被害人參與該犯罪集團操控的網站進行所謂的「博彩」。
具體實施詐騙人員先引誘被害人投注少量資金並使其中獎、提現,後不斷引誘被害人增加投注資金,待被害人投注較大資金時,通過賭博網站後臺控制不予提現來騙取錢款。詐騙所得贓款進入該犯罪集團控制的銀行帳戶後,轉移至該犯罪集團控制的二級卡、三級卡內,後由黃某及該犯罪集團僱傭的人員負責提現,再進行利潤分配。2018年12月至案發,該犯罪集團對900餘名被害人實施詐騙活動,已核實詐騙數額高達近1430萬元。
在此期間,被告人王某、袁某知曾某犯罪集團實施犯罪活動,仍幫助該犯罪集團將贓款提現,在扣除好處費後,將贓款交給黃某。二分分別幫助該犯罪集團提現贓款378.7萬元、4.86萬元。
公訴機關起訴認為,被告人曾某、麻某組織、指揮境外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集團從事詐騙活動,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黃某、阮某、莊某、陳某參與實施境外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鄭某參與實施境外電信網絡詐騙活動,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被告人餘某、江某、楊某參與實施境外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數額巨大,上述10人行為構成了詐騙罪。其中,被告人曾某、麻某系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系主犯;被告人黃某、阮某系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被告人莊某、陳某、鄭某、餘某、江某、楊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被告人王某知是犯罪所得,仍幫助轉移,情節嚴重;被告人袁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幫助轉移,二人行為構成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應予追究其刑事責任。
整個庭審過程視頻畫面清晰、語音傳輸流暢,張弛有度、高效規範。由於涉案被告人較多,案情複雜,經過長達7個小時的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最後陳述等普通程序的所有必要環節,該案將擇日宣判。
電信詐騙屬於詐騙犯罪的一種,是不法分子通過電話、簡訊、網際網路等電信手段實施詐騙,誘使受害人給不法分子打款或轉帳的犯罪行為,其手法通常包括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社會組織,冒充商家公司廠家,冒充銀行工作人員等實施詐騙。從法律意義上來說,電信詐騙犯罪不是一個單獨的罪名,而是詐騙犯罪的一種表現形式,也就是說,電信詐騙犯罪要適用詐騙罪的量刑規定。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電信詐騙犯罪案件,這些被告人之所以能夠詐騙成功,最主要就是抓住這些被害人愛佔便宜的心理,先給小利,讓其中獎、提現,誘惑其加大投注,從而讓被害人陷入更大的陷阱。由此可見,要想防止電信詐騙,一定要牢記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加強防騙意識,擦亮眼睛,做到不輕信不盲從,不要貪佔小便宜,以免自己辛辛苦苦掙來的錢一去不返。
(供稿單位: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