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案底」或者「前科」,大家的印象都不太好,因為這是對犯罪記錄的一種稱謂,說一個人有案底就是指這個人有過犯罪行為、坐過牢。但很多人對案底有所誤解,認為只要是被拘留過,進過警察局就是有案底的人,不是這樣的!一般的拘留檔案只會存在審訊的機關,不算是案底,沒有被判刑或經判決為無罪的,都沒有案底。
被判刑也就意味著被剝奪一些權力,比如說人身自由權政治權利等;而刑滿釋放後,相應的一些權利就應該隨之恢復(剝奪政治權利終生的除外)。但相信大家也都知道,刑滿釋放後恢復權利往往只是一個理論概念,有犯罪記錄的人,往往在生活中各個方面都受到一些限制。比如說,我國法律條例就明確的規定了,以下6種工作有案底的人無權從事。
1、公務員:包括各種機關、團體工作人員以及參照公務員系列管理的單位,比如說參軍入伍就需要政審,有案底的人不能參軍。
2、司法系統:依照法律規定,有過案底的人不能夠擔任法官、檢察官、陪審員、人民書記員、監督員、警察、律師、公證員、司鑑定員等職位。
3、事業單位勞動者,有案底的人不能做教師、醫師、註冊會計師等。
4、公司高管:有的人說只要不是國企和事業單位,一般的私企應該是不受限制的;但實際上單位的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以及企業破產管理人員是不能夠由有案底的人來擔任的。
5、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人員及證券從業人員、保險精算師、期貨投資諮詢以及拍賣師等也不能由有案底的人擔任;犯罪不一定都是致人傷亡的,損害他人財產或其他權益的也是犯罪行為。
6、其他各地區法律規定的有案底的人不能從事的職業,比如說天津市發布的《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管理辦法》中第16條就明確規定:技防產品的生產和銷售單位,技防系統的設計、安裝、維修單位,禁止僱用無身份證件或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
有人說,也不是所有單位都會查自己的員工是否有過案底,只要自己瞞著不就可以了嗎?根據《刑法》第100條的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