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到底能否做微商?
對於教師能否做微商,幾乎所有的家長都持反對態度。老師是不應該做微商的,做微商有個特點,就是要隨時跟客戶聯繫,回答客戶的各種問題,特別耗時間、耗精力、費心思。如果一個老師在授課時,不停地收發微信,那會對教學造成怎樣的影響?即便是將下班後的時間用來做微商,也會牽扯相當多精力,影響備課。
另外,如果家長成了微信群裡的生意對象,會不會產生權力尋租現象?老師把購買商品的多少作為評判師生關係的標準,一些家長和孩子為了和老師拉近關係而多買,那些買得不多的家長和孩子會不會受到冷遇?如此,師生關係豈不是變成了「交易關係」?
但問題是,對於教師能否做微商,法律法規並沒有明確的說法,甚至教育主管部門也沒有明確的禁止。我們查不到這方面的信息。在今年全國兩會期間,教育部部長陳寶生要求,「老師要按照大綱足額授課,絕不允許課上不講課下講、課上少講課後講,甚至鼓勵引導學生參加培訓」,但部長並沒有不允許教師做微商的講話。
正因為缺乏明確的規定,媒體在論述教師不應該做微商時,引用的是這樣一個依據:中央紀委《禁止公職人員從事營利活動的相關規定及解釋》附件,認為教師也是公職人員,而《解釋》對公職人員能否利用網際網路開淘寶店、微店等賣東西的問題,給予了否定回答。用中紀委的規定來要求教師當然也可以,但總覺得還是需要有明確的禁止教師做微商的要求比較好,而不是靠「推論」。
輿論在論述時還舉出了一個例子:全國已有省市明令禁止教師進行微商交易。2017年,福建晉江市教育局曾下發通知,要求違規從事微商等營利性活動的教職員工及時糾正整改,對於未整改的將調查處理。顯然,福建省的例子畢竟不具有普遍的權威意義,更多的省市並沒有明確禁令,怎麼辦?所以,還是應該由教育部發話才行。
教育部規定了教師不準辦補習班、不準搞有償家教、不準收紅包,恰恰沒有規定不準做微商。當然,微商是個新生事物,過去的禁令沒有涉及可以理解。但現在微商已經大行其道,而且教師做微商對教育的影響問題也有了實踐的檢驗,法規應該跟上形勢的發展,而不是過分滯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