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4月10日電 (記者 石龍洪)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發出「關於新臺幣兌換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商業銀行可按照經營需要,在提前向所在地外匯局備案後辦理新臺幣兌換業務。
《通知》指出,為規範商業銀行等機構辦理新臺幣兌換業務,便利兩岸經貿交流與人員往來的貨幣兌換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規定,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商業銀行可按照經營需要自行決定辦理新臺幣兌換業務。
二、商業銀行辦理新臺幣兌換業務應提前向所在地外匯局備案。所在地外匯局確認收到文件後20個工作日內沒有提出異議的,商業銀行可以開始辦理新臺幣兌換業務。
三、新臺幣兌換業務的買賣價由商業銀行自行確定。
四、商業銀行辦理新臺幣兌換業務可以公開掛牌,但僅限於標明新臺幣的中文名稱及貨幣代碼,中文名稱為「新臺幣」,貨幣代碼為「TWD」。商業銀行辦理其他新臺幣業務時,也應遵守本條中關於公開掛牌的規定。
五、商業銀行辦理新臺幣兌換業務應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
六、外幣代兌機構、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經營機構(以下簡稱特許機構)辦理新臺幣兌換業務,參照上述規定執行。其中,外幣代兌機構辦理新臺幣兌換業務,應通過其籤約的商業銀行向所在地外匯局備案。
七、各外匯分局、管理部應將開辦新臺幣兌換業務的機構名單和兌換業務規模向所在地臺灣事務管理部門通報。
八、各外匯分局、管理部應加強對轄內新臺幣兌換業務工作的指導和監管,如遇異常情況,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
業內人士稱,對商業銀行新臺幣兌換業務放開後,兩種貨幣的交易效率提高,兌換成本也有所降低,對兩岸經貿互動將大有幫助。也將進一步方便兩岸人員往來,滿足大陸人士赴臺旅遊、探親及求學等的新臺幣現鈔兌換需求。(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