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稿/黃 祺(記者)
「這是我第一次參加代表活動,可能也是最後一次。」剛剛當選的江蘇省常州市鐘樓區人民代表朱蘭華動情地說。
和朱蘭華一樣,徐澄範、宇虹、徐偉東、張偉明4人在當選為鐘樓區人民代表僅僅幾個月後,就在辭職信上簽字,同意辭去人大代表職務。鐘樓區人大常委會負責人解釋說,考慮到上述5人由於工作調動,由原來的街道、基層單位職員變成政府部門或法院領導幹部,他們已不適合繼續擔任人大代表職務。為了更好地發揮人民代表大會監督一府兩院的作用,讓代表更好地履行人大代表的職責,我們認為他們應該辭去人大代表職務。
5月23日,常州市鐘樓區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朱蘭華等5人的辭職請求。在這次嘗試的推動下,7月31日鐘樓區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關於屆內代表辭職的暫行規定》。常州市人大對鐘樓區的暫行辦法出臺表示關注和支持,希望在對規定進行完善後能夠在更大範圍內推廣,解決人大代表工作中一些長期普遍存在的問題。
勸說與自願
常州市鐘樓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王玲君推動了這個暫行規定出臺。她向記者介紹說,今年年初,鐘樓區「一府兩院」有較大規模的人事變動,新上任的20多位領導中有5名人大代表,分別擔任法院副院長、政府辦主任、城市建設與管理局局長、計劃生育局局長和發展計劃局局長。人大代表是監督政府和法院、檢察院工作的,如今變成了自己監督自己,這顯然不合適。而且,這5人已脫離了原選區的具體工作,所以不便於發揮人大代表反映民意的作用。
由於這樣的原因,3、4月份,區人大常委會領導開始個別地對5名代表做勸說工作。
鐘樓區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徐澄範,原任鐘樓經濟開發區辦公室主任,他向記者講述了辭職的過程。去年12月5日,徐澄範當選為鐘樓經濟開發區人大代表,在1月份召開的人代會上,他被調任為區政府辦公室主任。3月底,徐澄範剛剛走馬上任,區人大常委會的有關領導找到徐澄範,向他宣傳人大代表辭職的有關政策,人大常委的領導解釋說,根據規定,進入政府部門的工作人員不便於再擔任人大代表的職務,希望他們能夠提出辭職請求。
「我當時說要考慮一下,沒有馬上同意。我主要有這樣的想法:一方面,被選為人大代表是社會對我的一種認可,也是選民對我的信任。現在突然要辭職,自己不太能夠接受。另外,我以前所在選區的選民經過幾輪的選舉,把我選為代表,我覺得應該履行我的代表職責,應該對得起選民,現在突然辭職,我不能夠給選民一個交待。」徐澄範並不掩飾當時的想法。
在與人大常委會領導談話以後,出於服從組織安排的考慮,5名人大代表基本上都同意辭職,但由於本身不是主動辭職,再加上此前沒有代表辭職的先例,代表們都不知道這封辭職信該如何措辭,所以辭職信遲遲沒有拿出來。
大約一個月以後,區人大常委會領導再次找到徐澄範,除了繼續解釋以外,還送來一封由人大常委會草擬的辭職信。徐澄範說:「我只能接受組織的安排,但內心還是不太願意,感覺太倉促了。」
已經辭職的其他4名原人大代表也有類似感受。
原任鐘樓區清河街道黨工委書記的朱蘭華現在出任鐘樓區發展計劃局、科學技術局局長。去年年底,她被清河街道選民選舉為人大代表,並任代表團團長。談起辭職一事,她有些激動。
朱蘭華說:「當初對自己當選人大代表不是很有信心。由於我是街道幹部,群眾直接接觸我的機會比較多,我處理的一些事情,有的群眾也有不同的看法。但後來我還是高票當選,感到十分光榮。」
當選為代表團團長後,朱蘭華心裡開始計劃來年的代表團活動,但所有的計劃最終沒能來得及實施。朱蘭華說:「我真的覺得很惋惜。但我最終服從了組織的安排。」不過她還是認為自己完全有能力繼續履行代表職責,因為她有長期在基層社區工作的經驗,也很善於表達民意、幫群眾解決問題,現在雖然職務調動,但仍然熟悉原選區的情況,很多群眾也信任自己,「做代表團團長可能會有難度,但做一個一般代表我還是可以勝任的」,朱蘭華說。
另一位辭職的人大代表表示,人大常委會提出人大代表中應該減少「一府兩院」人員的規定是正確的,但是,人大代表辭職應該自願,而不應該用現在的這種方式。
常州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副主任蔣士東認為,人大代表辭職在現實中很難做到自願。近年,很多人把人大代表一職看得份量很重,所以,一般人不會主動提出辭職。
除了看重作為人大代表的榮譽以外,當事人還表達了他們的一些顧慮。徐澄範表示,當初不太願意辭職,還考慮到辭職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按照以往慣例,只有觸犯法律或犯了其他錯誤的人才會失去代表資格,他擔心,辭職會讓其他人誤認為自己「出事了」。徐澄範說:「我們這次是5個人一起辭職,別人總不會認為我們5個人都有了問題,所以比較容易接受。如果只是一兩個人的調整,來自群眾的壓力更大,我有可能不會同意辭職。」
鐘樓區人大常委會一位領導認為,代表不願辭去代表職務主要是觀念上的問題,很多人更重視當選人大代表後的榮譽,而忽視了它作為一種職務的責任。人大代表的去留應該考慮到怎樣更有利於開展人大工作,有利於人大對一府兩院的監督。
一位學者指出,根據我國法律,人大常委會是人民代表大會在閉會期間的常設機構,人大常委會領導與人大代表之間沒有上下級的領導與被領導關係,人大常委會對於人大代表也沒有任免權。代表辭職應該出於自願,目前的做法在操作層面還存有缺陷。
哪些代表應該辭職?
採訪中,辭職的幾位原人大代表都表示能夠理解和接受關於人大代表屆內辭職的新規定,但他們也坦言,新規定著力解決一個問題,卻有可能帶來其他問題。
5位當事人之一告訴記者,政府人事變動比較頻繁,如果每次牽涉到人大代表的人事變動,人大代表都要辭職,可能會影響到人大工作的穩定性。
一位研究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法學專家表示了同樣的觀點。目前為了實現形式上的代表的廣泛性,人大代表的構成還必須考慮各階層、部門的人數比例,這可能是動員一部分人大代表辭職的原因。另外,目前人大代表中政府官員的比重還很大,為什麼一部分人應該辭職,而另一部分人不需要辭職,怎樣尊重選舉結果,體現廣大選民的意願,都是需要關注的問題。
常州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副主任蔣士東認為,目前的暫行辦法只能解決局部的問題,提高人大代表的穩定性是系統工作,解決根本問題還需要整個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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