嘻哈網 全球都在看
溫哥華新媒體 生活電商
中國人在加拿大買房怎麼可能會坐牢?那要看你的錢是怎麼匯出來的。如果走地下錢莊的路,就真的可能會坐牢。
在中國通過合法渠道換匯到海外買房是明令禁止的,大量國內資金想帶出國門只有地下錢莊一條路,這條路一直就是非法的,只不過此前被抓到處罰一般較輕。比如此前公布的香港籍華人陳某,2015年將1700萬元人民幣打入地下錢莊控制的境內帳戶,用於購買境外房產,陳某最終被罰款153萬元人民幣。
現在就沒有這麼簡單了。從2019年2月1日起,超過500萬人民幣就可能以非法經營罪定罪,除了罰款,還可能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超過2500萬人民幣的,可能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再看上面一案的情況,他將1700萬元人民幣打入地下錢莊控制的境內帳戶,用於購買境外房產,數額在「情節特別嚴重」的2500萬元以下,但在「情節嚴重」的500萬以上,先不看罰金,他老兄起碼要吃五年以下的牢飯。
通過地下錢莊換匯到加拿大買房的路可以說是徹底被堵死了。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關於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於2019年1月31日晚上8點在「最高人民法院」官網公布,並於2月1日凌晨開始正式實施。
這份文件的核心有如下幾點:
一,「倒買倒賣外匯」或者「變相買賣外匯」等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條第4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
二,明確了什麼是「非法買賣外匯」的「情節嚴重」,比如「非法經營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就算。按照刑法,就可以「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明確了什麼是「非法買賣外匯」的「情節特別嚴重」,比如「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千五百萬元以上的」、「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等就算。按照刑法,就可以「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按照今天公布的1:5.09元的匯率計算,如果倒賣98.2萬加元(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外匯,就符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條件;如果倒賣491.2萬加元以上的外匯,就符合「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份詳細的文件說明,沒有明確指明非法外匯買賣的用途,也就是說買賣外匯超過法定的每人五萬美元以上,都是非法的,當然也包括買賣外匯用於購買海外房產。
因為目前國內居民購買海外房產,基本都是通過地下錢莊,地下錢莊非常容易達到「情節特別嚴重」的標準。而國內居民通過地下錢莊的購房行為就屬於這種非法買賣外匯罪或者變相買賣外匯。
而本次文件打擊的重點是「變相買賣外匯」。所謂「變相買賣外匯」,就是境內境外的資金互換,不涉及資金的直接流出,往往交易更加隱蔽、金額更為巨大。
有三種情況,就是「變相買賣外匯」。
第一種,虛構支付結算情形。例如,A先生在溫哥華商家B處,用國內銀行卡刷卡消費5萬人民幣購買商品,交易瞬間人民幣已經被轉換成加元支付給商家B,然後A先生以退貨的名義要求商家B退款,商家B本應在銀行卡內原路退回,但商家B以現金退款,則A和B都違反了中國法律。
第二種,公轉私套取現金情形。即非法為他人提供單位銀行結算帳戶套現,或者單位銀行結算帳戶轉個人帳戶服務的。
比如A先生找通過在中加兩地都有經營實體的旅行社B,然後旅行社B在中國收取A先生人民幣5萬元作為旅遊費,隨後將這5萬元轉款到加拿大,旅行社B在加拿大的分支機構將對應資金套現給A先生。則A和B都違反了中國法律。
第三種,支票套現情形,俗稱「支票串現金」,即非法為他人提供支票套現服務。
這種情況和第二種相近,只不過交易的雙方從A先生和旅行社B,變成了A先生實際控制的公司和旅行社B。常見的情況是A先生以公司員工旅遊,或者在加拿大召開年會等名義,將支票存入旅行社B,然後旅行社B在加拿大的分支機構,將對應的加元在加拿大境內支付給A先生。
假設一個中國內地居民A先生,憑上面三種方式任一種(特別是後兩種),用1000萬人民幣,在國內找地下錢莊換成美元(或加元),那麼就是非法外匯買賣罪獲刑。
這種「貨幣互換」實際上是把流入中國的外匯截留在了加拿大。表面上並沒有直接「套匯」,沒有減少中國的外匯儲備,但逃離了國家外匯管理的監管,阻止了中國外匯儲備的增長同時,又造成國內資金的短缺,更沒有流入中國的實體經濟。
或許政策發布了幾年,大家忘了,其實境外購房一直就是不允許的。
國家外匯管理局在2016年最後一天發布公告,宣布自2017年1月1日起,個人申購外匯需要填寫《個人購匯申請書》,明確填寫購匯用途和用匯時間。個人申購外匯須明確更多法律責任,如果違反境外買房、洗錢等六項禁止行為,將被列入「關注名單」,個人當年及之後兩年不享有個人便利化額度。
《個人購匯申請書》需填寫的內容包括:購匯人姓名、身份證號、人民幣帳號、外匯帳號、幣種、預計用匯時間(精確到月)、購匯用途等。
購匯用途分為因私旅遊、境外留學、公務及商務出國、探親、境外就醫、貨物貿易、非投資類保險、諮詢服務和其他總共九大項。
《個人購匯申請書》還明確列出了境內個人在辦理個人購匯業務時的6項禁止行為:
1.不得虛假申報個人購匯信息;
2.不得提供不實的證明材料;
3.不得出借本人便利化額度協助他人購匯;
4.不得借用他人便利化額度實施分拆購匯;
5.不得用於境外買房、證券投資、購買人壽保險和投資性返還分紅類保險等尚未開放的資本項目;
6.不得參與洗錢、逃稅、地下錢莊交易等違法違規活動。
2018年12月6日外匯局的違規案例通報中,首次披露個人的外匯違規行為處罰信息被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違規個人還被實施「關注名單」管理。這意味著,自此以後,非法買賣外匯的個人除了被處以罰金外,還會被實施「關注名單」管理並納入央行徵信。
相關法律人士表示,《解釋》出臺後,對於普通的境外旅遊、求學這類人群影響不大,但對於有大額購匯、外匯收支需求的國內商戶而言,他們應該更加嚴格地遵守外匯管理方面的法規,在指定的場所換匯和購匯。
「因為的確有很多進出口企業,在國際貿易中接收外匯或支付外匯時,都是通過地下錢莊進行,逃避外匯監管,獲得非法利益,特別是在境外有經營實體的中國商戶,要更加嚴於律己,不能以『親友互助』的名義幫助收匯、換匯,否則極易陷入刑事犯罪誤區。」
而對於普通人而言,總體的原則就是只能在指定的場所即外匯指定銀行進行購匯,不能通過其他非法的方式,比如通過私人、地下錢莊購匯。
國家外匯局已經表示,對於過去利用分拆匯款,螞蟻搬家形式到境外購房產的中國公民,將依法進行外匯追回並罰款,若不能按時還回款項者,將判以刑法騙匯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