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聯商網2014-02-28 10:50
文峰大世界連鎖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訴訟結果公告
本案以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和解協議結案
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額:返還土地出讓金及相關稅費30751.68萬元,補償利息等預計約6330萬元(具體金額按實際付款日確認)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否
一、本次訴訟的基本情況
2013年9月11日,本公司及全資子公司大豐文峰大世界商貿有限公司作為原告對大豐市人民政府及大豐市國土資源局關於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一事,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3年9月26日正式受理,詳見公司臨2013-037號公告。
二、調解情況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上述合同糾紛案後,主持了調解,經雙方當事人充分友好地協商,自願達成和解協議。
2014年2月26日,我公司收到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2013)蘇民初字第0053號】,主要內容如下:
1、雙方籤署的涉及編號為2011-D-01地塊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涉及編號為2012-D-01地塊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等相關協議,雙方一致同意解除。
2、大豐市人民政府、大豐市國土資源局返還文峰大世界連鎖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豐文峰大世界商貿有限公司土地出讓金及相關稅費共計307516800元,並自2011年9月1日起按6.5%/年補償利息損失。付款期限:1)2014年3月31日前支付50000000元。2)2014年11月30日前付清餘款。3)如2014年11月30日前,上述地塊重新出讓並成交,則大豐市人民政府、大豐市國土資源局應將收取的出讓金於到帳三日內等額支付給文峰大世界連鎖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豐文峰大世界商貿有限公司,不足部分於2014年11月30日前付清。
3、如大豐市人民政府、大豐市國土資源局不能按照上述第二項約定付款,則對需退還的307516800元,自2011年9月1日起按照原合同約定的日萬分之五計算利息。
4、本案訟訴費用2172686元,減半收取為1086343元,由大豐市人民政府、大豐市國土資源局承擔500000元,文峰大世界連鎖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豐文峰大世界商貿有限公司承擔586343元。
5、本協議自雙方籤字之日起生效。
上述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當事人拒絕籤收本調解書的,不影響上述調解協議的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上述調解協議,另一方當事人可持本調解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至此,本案以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和解協議結案。
三、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等的影響
上述調解協議涉及金額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不會產生負面影響。
四、報備文件
1、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2013)蘇民初字第0053號】
特此公告。
文峰大世界連鎖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