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交通違法,我隨手取證」——這已經成為很多城市治理交通秩序、提升城市文明的「殺手鐧」。
近日,浙江省台州市交警部門推出舉報違章獎勵「減分券」,
舉報交通違法不僅能獲得獎金,還能為自己的輕微交通違法「豁免」。「通過微信公眾號進行實時舉報交通違法行為,查實後除獲得微信紅包獎勵外,視違法情形差異還能獲得交通違章『減分券』,在舉報人交通違法時可以抵扣。」不過,此舉一出,爭議四起。
依法執法,這是底線。「減分券」雖初衷美好,法理上卻瑕疵昭然。一則,誰有權對交通違法取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條規定,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按照規定著裝,佩戴人民警察標誌,持有人民警察證件」,對交通違法取證應「著裝公開拍攝,杜絕隱蔽或跟蹤拍攝」。二則,市民取證如何不侵犯隱私權?須知在舉報的照片類線索中,並非每一條都是篤實的違法行為。那麼,隨意散布被拍攝公民的車牌、面貌等個人私隱,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對「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行為,需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此外,偷拍舉報因有物質鼓勵的慫恿,既悖逆了行政執法「依法公開」原則,更容易陷入「釣魚」的境地。
至於「減分券」,雖指向柔性執法,卻也涉嫌越界了執法中的自由裁量權。更值得關注的是,既然現實中的駕照分值可以黑市買賣,那麼,有「減分券」兜底的違法線索,會否進入灰黑市場自由勾兌呢?
法理歸法理,現實歸現實。一方面是司法判例歸謬了「隨手拍」的合法性。比如早在2003年,廣州警方就開展過「隨手拍」活動。2004年3月,廣州交警根據群眾拍攝的交通違章照片,認定某車主有違章行為,對其處以100元罰款。隨後車主以「行政違法行為證據須由執法機關獲取」為由上訴,同年12月,廣州市中院終審裁定車主勝訴。最終,廣州警方叫停「隨手拍」。另一方面是地方部門的交通違法「隨手拍」如火如荼。比如最新消息稱,深圳交警改變傳統「現金發放為主、充值話費和銀行轉帳為輔」的獎金發放方式,通過微信紅包、支付寶等網際網路方式累計發放獎金370萬元,僅2017年上半年就收到市民舉報各類交通違法線索40餘萬條,發放獎金達230萬,創歷史新高。
於是問題就來了:交通違法「隨手拍」到底合法不合法、正義不正義?
有了「隨手拍」、有了「減分券」,開車的人人自危,因為隨時都可能在暗處有N個「便衣交警」盯著你——這究竟是法治社會的進步還是倒退?有人說,大爺大媽都能參與群防群治,「隨手拍」與「減分券」有什麼不可以?這話聽起來很有道理,卻忘了一個核心問題:
提供舉報線索和固定違法證據並不是一回事情。還有一點是值得注意的,深圳交警透露,
在上半年收到各類交通違法線索40餘萬條中,成功採用的線索僅有7萬餘條,成功採用率只有17.5%,還不到兩成。大海撈針地甄別線索、殫精竭慮地固定證據,如此費時費力,成本也不低。更大的擔心在於,如此「以獎代管」「以民代政」「全民執法」,與公共治理現代化算不算背道而馳呢?
公安部交管局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6年底,全國機動車的保有量達到了2.9億輛,其中有1.94億輛是汽車。車多了,交通違法的概率也就大了。交警有限、技術有限,創新交通治理方式方法,亦是迫在眉睫的事。不過,
以一種疑似違法的手段去糾偏另一種違法行為,看起來效果不錯,折損的卻是法治公信的效率。對於「減分券」這樣的創意,還是須謹記一句話:離開程序正義談目的正義,終究與耍流氓無異。(原題《交通違法「減分券」太過腦洞大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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