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華圖教師網(http://anhui.hteacher.net/)為您提供:2013年特崗教師招聘考試教師具備的相關知識二
四、學校的法律地位
(一)涵義和意義
1. 涵義:是指學校作為實施教育教學活動的社會組織和機構,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
2. 明確學校法律地位的意義:
(1)學校作為法人或法人主體,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參與各種民事活動,有利於在根本上改變國家舉辦的學校處於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附屬物的地位,充分發揮學校自主辦學的積極性;有利於學校自主地完成自己的教育教學任務;有利於教育行政部門擺正自己的位置,認清其主要的任務應放在監督學校依法辦學方面,而不是放在直接辦學方面。
(2)確立學校的法人地位就等於承認學校有法定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可以獨立經營學校的資源並獲得更多的資源,使學校成為自我發展的主體;
(3)學校成為法人可以使學校以法人的身份承擔因自己的行為所引起的一切責任,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乃至刑事責任等。
(二)學校法律地位的特點:
1. 辦學自主性;2. 財產獨立性;3. 機構公益性。
五、學校的設立
1. 登記註冊制度適用於幼兒園等教育機構。
2. 審批制度一般適用於各級各類正規學校、獨立設置的職業培訓機構等。
相對於登記註冊制度,審批制度更為嚴格,要受到布局、規劃、資金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
3. 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①組織機構和章程;②教師;③教學場地及設施、設備;④辦學資金和經費來源。
六、學校的權利與義務
(一)學校的權利:
1.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 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3. 招收學生和其他受教育者;
4. 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處分;
5. 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6. 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處分;
7. 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費用;
8. 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活動的非法幹涉;
9.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學校的義務:
1. 遵守法律、法規;
2. 育教學方面的義務;
3. 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4. 對學生及其家長的義務;
5. 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
6. 依法接受監督。
七、學校的管理制度
我國學校實行的內部管理體制主要是「校長負責制」、「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等幾種。中等及中等以下各類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國家舉辦的高等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高等學校基層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民辦學校的內部領導體制包括校長負責制和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兩種。
八、學校的規章制度
(一)學校規章制度的意義:
1. 學校制定規章制度是學校落實依法治校的具體體現,也是學校實現依法治校的前提;
2. 學校制定規章制度是建立現代學校制度的重要一環;
3. 學校制定規章制度是實現學校管理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的基礎工程;
4. 學校規章制度是學校保持發展特色,實現穩定、持續發展的保證。
(二)學校規章制度的作用:
1. 明確與規範作用;
2. 約束與激勵作用;
3. 平衡、協調與穩定作用。
(三)學校規章制度的體系結構:
1. 制度系統。各種規範系統是學校規章制度系統的核心系統。
2. 制度觀念系統;
3. 制度執行系統;
4. 制度教育系統。
(四)學校規章制度建設的要求:
1. 整體性原則;2. 重點突出原則;3. 適量適度原則。
教代會依法行使4種職權,即審議建議權、審議通過權、審議決定權和對校長等學校領導幹部的評議監督權。
校務公開的意義:全面推進校務公開,是推進依法治國和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必然要求,是在學校工作中依靠教職工辦好學校,落實民主化、科學化的重要舉措,是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深化教育改革,確保穩定和發展的有效途徑,是加強學校黨風廉政建設,進一步密切黨群、幹群關係的客觀要求。
九、教師
專業人員是教師的身份特徵。只有具備教師的最基本條件,直接承擔教育教學工作指責的人,才能視為教師。
(一)教師的基本權利:
1. 教育教學權。這是教師為履行教育教學職責而必須具備的最基本的權利。
2. 科學研究權;
3. 管理學生權。它包括三個方面: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權;學生品行評定權;學生學業成績評定權。
4. 獲取報酬權。教師有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的權利。
5. 民主管理權;
6. 進修培訓權。
(二)教師的基本義務:
1. 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2. 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3. 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4. 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5. 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才的現象;
6. 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三)教師資格制度
教師資格制度是國家對教師實行的一種特定的職業許可制度。
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其考試成績作廢,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教師資格制度的意義:實行教師資格制度,有利於優化教師隊伍,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有利於提高教師的地位;有利於教師隊伍建設和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法制化;有利於教師任用走上科學化、規範化和法制化的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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