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桂林市國藥大藥房...

2020-12-12 中國質量新聞網

廣西壯族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桂林市國藥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 - 行政執法 - 廣西壯族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 - yjj.gxzf.gov.cn

當事人:桂林市國藥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註冊號):91450302779144031R

住所(住址):桂林市西鳳路33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廖毅承;

案件來源、調查經過及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情況:

2019年12月1日我局接桂林市象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桂(市)象市監字〔2019〕701號),反映桂林市國藥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涉嫌改變經營方式銷售藥品。

2019年12月5日和2019年12月10日,區藥監局桂林檢查分局組織執法人員分別對桂林市西鳳路33號的桂林市國藥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總部和廣西城市建設學校衛生室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開具給廣西城市建設學校的廣西增值稅專用發票(№05102755、06796656、06796657)共計三張和開具給廣西商業高級技工學院的廣西增值稅專用發票(№15625832)一張,其中發票(№06796656、06796657、№15625832)是該公司西鳳路醫藥商場銷售的藥品開具,銷售金額共計16651.40元;發票(№05102755)是該公司瓦窯醫藥商場銷售的藥品開具,銷售金額共計3494.50元。

該公司提供了銷售給廣西商業高級技工學院和廣西城市建設學校的連鎖醫藥商場藥品銷售小票、藥品出庫單、匯款業務回單等材料複印件。

2020年2月11日,我局收到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指定桂林市國藥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案件管轄的請示》(桂市市監報〔2020〕5號)。2020年2月27日,我局以桂林市國藥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涉嫌改變經營方式銷售藥品為由進行立案調查。2020年3月23日,我局執法人員對該公司該案的受委託人張偉進行詢問調查,並製作了《詢問調查筆錄》。當事人承認該公司銷售藥品給廣西商業高級技工學院和廣西城市建設學校並進行對公帳號匯款業務的公司行為。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案件協查時間較長,根據案件查辦需要,2020年5月25日申請將辦案時限延長至2020年6月25日。2020年6月23日,經局領導集體討論,決定再次延長辦案時間6個月。

調查認定的事實:

根據桂林市國藥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所提供的相關材料和案件承辦人的調查取證,該公司有如下事實:

1.持有合法有效《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許可證》、《藥品GSP證書》。

2.改變經營方式銷售藥品的違法事實成立。

3.涉案貨值金額為20145.9元,違法所得為20145.9元。

當事人對執法人員依法檢查、執法程序、詢問調查均沒有異議,並在相關材料上簽字確認。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廣西壯族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關於指定桂林市國藥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案件管轄的請示的復函》、《案件交辦通知書》(桂藥監交辦〔2019〕1號)。

2.《現場檢查筆錄》、《詢問調查筆錄》。

3.桂林市國藥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許可證》、《藥品GSP證書》、授權委託書、廖毅承及張偉身份證複印件。

4.桂林市國藥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的廣西增值稅專用發票(№05102755、06796656、06796657、№15625832)、藥品銷售小票、藥品出庫單、匯款業務回單複印件。

當事人陳述、申辯情況,當事人陳述、申辯的採納情況及理由;行政處罰告知、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情況,以及覆核、聽證過程及意見:

2020年9月8日,我局將《行政處罰告知書》(桂藥監流罰告〔2020〕2號)送達至當事人,告知其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利。當事人收到後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視為放棄此權利。

處理決定及依據:

桂林市國藥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改變經營方式銷售藥品的行為,違反了《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未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藥品經營企業不得改變經營方式。

依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沒收違法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責令桂林市國藥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自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改正,並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貳萬壹佰肆拾伍元玖角(¥20145.90);

2.並處違法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人民幣貳萬壹佰肆拾伍元玖角(¥20145.90)的3.5倍罰款,即人民幣柒萬伍佰壹拾元陸角伍分(¥70510.65)。

以上罰沒款共計人民幣玖萬陸佰伍拾陸元伍角伍分(¥90656.55)。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國庫帳戶。繳納罰沒款請到南寧市怡賓路6號本局政務窗口43號窗辦理,也可以由窗口工作人員預錄信息,形成電子繳費二維碼後發送給當事人繳款 (本局政務服務窗口聯繫電話0771-5595695)。當事人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者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南寧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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