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可以靠理性和真理來治理。所以我們的第一個目標是向他開放一切通往真理的道路。迄今為止所發現的最有效的道路便是新聞自由
來源:《中國青年報》2011年12月7日第12版《國門開》(冰點特稿第820期),轉自公眾號:頭牛關注。
1979年1月1日中美兩國正式建交。原美國駐華聯絡處一等秘書、建交後擔任美國駐華使館新聞與文化參贊的約翰·湯姆森(John Thomson中文名唐佔晞)負責兩國的文化交流工作。
我國新時期第一批赴美留學人員
1979年初在送走和迎來中美雙方第一批留學人員後,湯姆森還要落實美國的「國際訪問計劃」,即每年選幾十個中國人到美國訪問,包括媒體、教育等方面的人士。第一批,他邀請了北京5家頗有影響的媒體的國際新聞編輯。
他當時想,「媒體很重要,訪問美國後,可以寫文章報導,傳播信息。」出發前,湯姆森和美國使館的幾個官員請這幾位編輯吃飯,跟他們確定訪問路線,並安排在各個地點的訪問內容。
在湯姆森看來,媒體人士一定要訪問紐約,因為那裡是美國的媒體中心。他介紹完紐約的情況後,問眼前的編輯:
「你們到紐約想看什麼?」
編輯們相互拐了拐胳膊肘,確定由一位稍微年長者發言。他非常鄭重地說:
「我們到紐約去,最主要是想了解紐約市黨委怎麼控制《紐約時報》。」
33年後的2011年11月15日,湯姆森這位前外交官以美國加州大學北京中心主任身份接受了中青報記者王波的採訪,他回憶說:
「我當時告訴他們,美國有兩大黨,但《紐約時報》不屬於任何一個黨,跟政府沒有關係。但他們不相信,一臉疑慮。」
這段現在看似荒誕可笑的舊聞,卻真實地反映出經歷長期閉塞之後的國人對西方國家的無知達到難以置信的程度。
其實,相似的舊聞還有不少,如改革開放初期由中國政府派遣到資本主義發達國家留學的部分中國學生,由於出國前長期受到的政治教育是資本主義國家人民生活在「水深火熱」之中,出國後的見聞立即使他們的觀念發生了顛覆性的轉變,結果相當多數的中國留學生學成(獲得博士學位)之後滯留不歸。
然而,這段舊聞讓我想到的主要是,就在北京5家有影響的媒體編輯訪美之前的十多年間,《紐約時報》恰好經歷過兩次具有裡程碑意義的憲法訴訟。兩次訴訟都涉及到美國聯邦憲法第一修正案對新聞出版自由的保護問題。
第一修正案規定:「國會不得制定關於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國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請願伸冤的權利。」
《美國獨立宣言》的起草人傑斐遜也是憲法修正案的重要促成者,他在1804年的一封信件中指出:「人可以靠理性和真理來治理。所以我們的第一個目標是向他開放一切通往真理的道路。迄今為止所發現的最有效的道路便是新聞自由。」
《紐約時報》公司訴沙利文案
第一次具有裡程碑意義的憲法訴訟是1964年「《紐約時報》公司訴沙利文案」。
1960年3月29日,《紐約時報》刊登了一則聲援馬丁·路德·金和南方爭取自由委員會的名為「關注他們的吶喊」的廣告,廣告描述了南部地區肆虐的種族歧視現象,不點名地批評了當地警方打壓民權人士與示威學生的行為。
由於審查者把關不嚴,廣告部分細節失實。事後,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市的警察局長沙利文以誹謗為由,在當地法院起訴了《紐約時報》,初審最終判處《紐約時報》和四名牧師賠償沙利文50萬美元。
1962年8月30日,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駁回《紐約時報》的上訴,指出「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不保護誹謗言論」,維持原判。兩審失利後,被各地政府官員相繼提起的索賠幾乎逼至絕境的《紐約時報》,請求聯邦最高法院覆審此案。1963年1月,聯邦最高法院同意覆審該案。
1964年3月9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們以9票對0票,撤銷了下級法院的裁判。這是在聯邦法庭上首次將憲法第一修正案原則應用於州誹謗法。
由布倫南大法官主筆的判決指出:在美國,參與公共討論是一項政治義務,「對公共事務的辯論應當不受抑制、充滿活力並廣泛公開,它很可能包含了對政府或官員的熱烈、刻薄、甚至尖銳的攻擊……本案中的那則廣告,抗議的是我們所處時代的主要公共議題,它顯然有權得到憲法保護。」
這段話成為日後被頻繁引用的經典判詞。判決宣布了在美國,針對政府官員的誹謗言論,同樣受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
美國不存在誹謗政府罪;強調批評政府和批評官員是公民的基本權利。
這個判決也改造了普通法中誹謗訴訟程序。此後,原告必須證明被告明知所言不實,存在重大過錯,或者罔顧真相,明顯不負責任。
關於該案始末,曾擔任過《紐約時報》編輯和記者的安東尼• 劉易斯所寫的《批評官員的尺度——〈紐約時報〉訴警察局長沙利文案》值得一讀(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年中譯本)。
該判決顯然受到美國哲學家米克爾·約翰的影響,他在1948年出版的《言論自由與人民自治之關係》裡提出,人民討論公共事務的言論應當享有絕對的自由,不受限制,公共言論是人民自治的基礎,政府不應幹預。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設人權事務委員會,在2011年7月的第34號一般性意見中也指出:「在涉及政治領域和公共機構公眾人物的公開辯論情況下,《公約》尤其高度重視不受限制的言論。」對政府或其官員的批評,即政治批評的自由正是民主社會的基石。
《紐約時報》公司訴合眾國案
第二次具有裡程碑意義的憲法訴訟是1971年「《紐約時報》公司訴合眾國案」(俗稱「五角大樓文件案」)
1967年,尼克森政府時期的國防部長麥克納馬拉為了檢討陷入泥潭的越南戰爭的教訓,命人組織了一個「越戰歷史專題組」,收集了幾十年來的各種資料,1969年匯集成7000多頁的研究報告並被列為絕密文件,這就是後來被稱的「五角大樓文件」。
1971年3月中旬,《紐約時報》獲得了這些文件的複印件。為了揭露美國政府在越南戰爭問題上對美國人民的欺騙行為,《紐約時報》決定自1969年6月13日起以連載形式公布「五角大樓文件」的主要內容。
6月16日尼克森政府以觸犯聯邦反間諜法為由,將《紐約時報》告到聯邦地區法院。法官根據政府要求下達了禁止進一步發表文件的臨時禁令。同日《紐約時報》在原來計劃連載文件的地方換上了這條新聞:「應美國政府申請,法官下令《紐約時報》停止刊登越戰文件,等待聽證。」
在《紐約時報》停止刊登越戰文件期間,也獲得「五角大樓文件」的《華盛頓郵報》6月18日又接著連載文件。尼克森政府又把《華盛頓郵報》也告到華盛頓的聯邦地區法院。之後其他一些報紙如《波士頓環球報》、《芝加哥太陽時報》、《基督教科學箴言報》也相繼刊登「五角大樓文件」。
6月25日,《紐約時報》在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上訴敗訴後向聯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訴。在這個案件中擔任《紐約時報》辯護律師的弗洛伊德·艾布拉姆斯所著《第一修正案辯護記》也有了中譯本(上海三聯書店2007年)。
1971年6月30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以6票對3票支持《紐約時報》。「五角大樓文件案」最常被引用的經典內容是由布萊克大法官執筆、道格拉斯大法官加入的法律意見。其中指出:「報刊是服務於被管理者的,而不是服務於管理者或統治者們的。政府審查報刊的權力已被廢除,所以報刊將永遠保持對政府進行譴責的自由。『安全』這個詞是廣泛而含糊的概念,不應被用來廢除體現在憲法第一修正案的基本法。以犧牲信息自由的代議制政府為代價保守軍事和外交秘密,並不能為我們的共和國提供真正的安全。」
「五角大樓文件案」後,十分惱火的尼克森總統建立了一個調查洩密的專門機構,「管子工小組」,這個小組採取了一些不正當手段調查為上述報刊提供「五角大樓文件」的艾爾斯伯格。艾爾斯伯格是原蘭德公司僱員、曾參與過文件製作。這些不正當行為在後來的「水門事件」中曝光。
在1972年總統大選中,為了取得民主黨內部競選策略的情報,以共和黨尼克森競選班子的首席安全問題顧問詹姆斯·麥科德為首的5人闖入位於華盛頓水門大廈的民主黨全國委員會辦公室,在安裝竊聽器並偷拍有關文件時,當場被捕。這就是著名的「水門事件」。
「水門事件」暴露後,尼克森總統有無直接責任問題成了焦點。尼克森的親信用一切手段對付調查。《華盛頓郵報》的兩位記者伍德沃德和伯恩斯坦窮追不捨,通過與代號為「深喉」的聯邦調查局副局長馬克·費爾特(事件33年後公開身份)的秘密接頭,找到一些重要線索,並通過調查式報導曝光出來,最終對促使尼克森總統辭職起到關鍵作用。
《華盛頓郵報》這兩位記者的成就開創了美國新聞報導的新時代,因為他們摧毀了新聞業的一項潛規則:對「敏感」信息保持沉默,比如甘迺迪總統的不檢點行為和詹森總統的不道德交易。
在「水門事件」兩年後的1974年7月24日「合眾國訴尼克森案」中,聯邦最高法院以8比0的全體一致投票結果(倫奎斯特大法官因曾在尼克森政府任職迴避),裁決命令尼克森總統交出有關竊聽的錄音磁帶,從而促使面臨彈劾的尼克森被迫辭職。
當時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中4名是尼克森總統在任期間任命的,但在憲法原則問題上沒有一位大法官對總統報恩。美國聯邦法院法官為終身制——沒有任期和法定退休年齡,因此最高法院的9位大法官中高齡者居多。
這個案件經典地體現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獨立和權威:
沒有一兵一卒、手無縛雞之力的9位老人竟有權對美國總統——世界上最強大軍隊的總司令下達命令!
記得1995年我在美國哥倫比亞大學訪問研究時,著名國際法和憲法學者路易斯•亨金教授就多次以這個例子來說明美國有尊重憲法和服從法院決定的「憲法文化」。
18世紀法國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指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美國也不例外,總統及其政府濫用權力的例子屢見不鮮。
不過,在遏制總統及其政府濫用權力上,美國新聞出版自由和司法獨立還是起到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