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自然保護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通過,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9月26日甘肅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甘肅省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條例》指出,自然保護區劃分為核心區、緩衝區和實驗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
《條例》明確,自然保護區劃分為核心區、緩衝區和實驗區。批准建立自然保護區的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在自然保護區外圍劃定一定面積的外圍保護地帶。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
《條例》強調,在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內,不得建設任何生產設施。在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內,不得建設汙染環境、破壞資源或者景觀的生產設施;建設其他項目,其汙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內已經建成的設施,其汙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造成損害的,採取補救措施。在自然保護區的外圍保護地帶建設的項目,不得損害自然保護區內的環境質量;已造成損害的,應當限期治理。
(責編: 於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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