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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
易方達醫療保健行業混合型證券投資
基金
修
訂
基金
合同、託管協議
部分
條款
及
調整
贖回費相關規則
的公告
根據《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
理規定
》
)及
基金合同和託管協議的
有關
規定,
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報
監
管
機構
備案,易方達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決定
對
易方達醫療保健行業混合型證券
投資基金
(以下
簡稱
本
基金)
的
基金合同、託管協議進行
修
訂,並
對本
基金贖
回費相關規則
進行
調整
。現將相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和託管協議修訂
基金合同、託管協議
具體
修
訂
內容
詳見附件
《
易方達醫療保健行業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合同、託管協議修
訂
說明
》。本次修訂屬於基金合同
約定
的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可以協商一致變更基金合同的事項,並
已履行
規定
程
序
,
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
。
二、贖回費相關規則調整
鑑於
《管理規定
》
規定
「
基金管理人
應當強化對投資者短期投資行為的管
理
,
對除貨幣市場基金與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以外的開放式基金,
對持續持
有期少於
7
日的投資者收取不低於
1.5%
的贖回費,並將上述贖回費全額計入
基金財產
」
,
基金管理人將
本
基金持續持有期少於
7
日(不含)對應的贖回費
率調整為
1.5%
,
上述對投資者收取的贖回費計入基金財產的比例調整為
100%
。
轉換業務涉及的
本
基金贖回費
相關
規則
按上述規則進行調整。
三
、
上述基金合同、託管協議的修
訂
及
贖回費相關規則調整
等
事宜
自
2
018
年
3
月
31
日
起生效。
對於
2018
年
3
月
30
日
15
:
00
之前的贖回
申請
,
適用
調
整前的
贖回
費
規則;對於
2018
年
3
月
30
日
15
:
00
之後
的贖回申請,
適用
調整
後
的
贖回
費規則
。
基金管理人將在屆時
更新
本
基金
招募說明書時一併更新相關內容。
四
、
其他事項
1
.投資者可通過以下途徑諮詢有關詳情
客戶服務電話:
400
-
881
-
8088
網址:
www.efunds.com.cn
2
.風險提示:
(
1
)
本次
基金管理人系根據《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
理規定》修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託管協議》,所修訂內容可能對本基金
投資運作及投資者辦理基金申購、贖回業務產生一定影響,包括且不限於:出
於流動性風險管理需要增加或調整了基金的部分投資限制規定;對投資者持有
本基金少於
7
日(不含)收取
1.5%
的短期贖回費;在規定的特定情形下可能會
對投資者的申購
/
贖回申請數量進行限制、臨時拒絕或暫停申購
/
贖回申請、對部
分贖回申請進行延期辦理等,由此可能導致投資者的申購
/
贖回申請無法全部及
時處理,從而可能影響投資者的資金安排及投資計劃。敬請投資者關注以上變
化和影響,並仔細閱讀本基金修訂後的基金合同及相關法律文件,審慎進行投
資決策。
(
2
)
基金管理人承諾以誠實信用、勤
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
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銷售機構根據法規要求對投資者
類別、風險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風
險等級進行劃分,並提出適當性匹配意見。投
資者在投資基金前應認真閱讀《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等基金法律文件,
全面認識基金產品的風險收益特徵,在了解產品情況及聽取銷售機構適當性意
見的基礎上,根據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投資期限和投資目標,對基金投資作
出獨立決策,選擇合適的基金產品
。
特此公告。
附件:《
易方達醫療保健行業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合同、託管協議修
訂
說明》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月22日
附件:
易方達醫療保健行業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合同、託管協議修訂說明
(
一)
基金合同
序
號
章節
原文
修訂
1
一
、
前言
「訂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據」增加:
「
《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
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
《管
理規定》
」)
」
2
二、釋義
增加:
「
《管理規定》
:指中國證監會
2017
年
8
月
31
日頒布、同年
10
月
1
日實
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
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
」
3
二
、
釋義
增加:
「
流
動性受限資產:指由於法
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
因無法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
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在
10
個交易
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
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
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
易的債券等。
」
4
六
、
基金份
額的申購、
贖回與轉
換
(五)申購與贖回的數額限制
增加:
「
2
、
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
響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設定單一
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
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
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
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具體請參見
相關公告。
」
5
六
、
基金份
額的申購、
贖回與轉
換
(七)申購和贖回的費用及其用途
增加:
「
基金管理人對持續持有期少於
7
日的投資者收取不低於
1.5%
的贖回
費,並將上述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
產。
」
6
六
、
基金份
額的申購、
贖回與轉
換
(九)巨額贖回的認定及處理方式
2
、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九)巨額贖回的認定及處理方式
2
、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2)部分延期贖回」增加:「
若
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且單個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超過上一開放
日基金總份額
10%
的,基金管理人有
權對該單個
基金份額持有人超出該
比例的贖回申請
實施延期辦理
,對該
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剩餘贖回申請
與其他帳戶贖回申請按前述條款處
理
。
」
7
六
、
基金份
額的申購、
贖回與轉
換
(十)拒絕或暫停申購、暫停贖回或
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及處理
1
、在如下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者的申購申請:
(十)拒絕或暫停申購、暫停贖回或
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及處理
1
、在如下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者的申購申請:
增加:
「
(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
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
有基金份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
50%
,或者變相規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時
。
(
7
)當一筆新的
申購申請被確認成
功,使本基金總規模超過基金管理人
規定的本基金總規模上限時;或使本
基金單日申購金額或
淨申購比例
超
過基金管理人規定的當日申購金額
或
淨申購比例
上限時;或該投資人累
計持有的份額超過單個投資人累計
持有的份額上限時;或該投資人當日
申購金額超過單個投資人單日或
單
筆
申購金額上限時
。
(
8
)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
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
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
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
當採取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的措
施。
」
發生上述(
1
)到(
4
)
項情形,基金
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申購申請時,應
當依法公告。
發生上述
(
1
)、
(
2
)、(
3
)、
(
4
)、
(
7
)、
(
8
)、
(
9
)
項情形,基金管理人決定
暫停接受申購申請時,應當依法公
告。
8
六
、
基金份
額的申購、
贖回與轉
換
(十)拒絕或暫停申購、暫停贖回或
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及處理
2
、在以下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暫停接受投資者的贖回申請:
增加:
「
(
5
)
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
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
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
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
當採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
受基金贖回申請的措施
;
」
9
八
、
基金合
同當事人
及其權利
義務
(二)基金託管人
法定代表人:田國
立
註冊資本:人民幣貳仟柒佰玖拾壹億
肆仟柒佰貳拾貳萬叄仟壹佰玖拾伍
元整
(二)基金託管人
法定代表人:
陳
四清
註冊資本:
人民幣貳仟玖佰肆拾叄億
捌仟柒佰柒拾玖萬壹仟貳佰肆拾壹
元整
10
十四
、
基金
的投資
(二)投資範圍
本基金為混合基金,股票資產佔基金
資產淨值的比例為60%—95%,現金以
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
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5%……
(七)投資禁止行為與限制
2
、基金投資組合比例限制
(7)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
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淨值的10%……每個交易日日終
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
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
淨值5%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
的政府債券。
(二)投資範圍
本基金為混合基金,股票資產佔基金
資產淨值的比例為60%—95%,現金
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5%,現金不
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
申購款等
……
(七)投資禁止行為與限制
2
、基金投資組合比例限制
(7)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
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淨值的10%......
(
8
)
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
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
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5%的現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現
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
應收申購款等
。
(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
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
(八)投資組合比例調整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併、基
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基金合同約
定的投資比例規定的,基金管理人應
當在十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
10
)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
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
產淨值的
15%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述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
投資。
(
11
)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
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
易對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
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
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八)投資組合比例調整
除上述(
3
)、(
8
)、(
10
)、
(
11
)
以外
,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併、基
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
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基金合同約
定的投資比例規定的,基金管理人應
當在十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11
十七
、
基金
資產的估
值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
「
4
、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
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
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
金託管人協商一致的;
」
12
二十一
、
基
金的信息
披露
(五)定期報告
增加:
「
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
金份額比例達到或超過
20%
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報告、半年度
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文件中披
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
額及佔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
況及產品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續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應
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半年度報告中
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流動性
風險分析等。
」
13
二十一
、
基
(六)臨時報告與公告
金的信息
披露
增加:
「
28
、
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
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
等重大
事項時
;
」
(二)託管協議
序
號
章節
原文
修訂
1
一、託管
協議當事
人
(二)基金託管人(或簡稱「託管人」)
法定代表人
:
田國
立
註冊資本:人民幣貳仟柒佰玖拾壹億
肆仟柒佰貳拾貳萬叄仟壹佰玖拾伍
元整
(二)基金託管人(或簡稱「託管人」)
法定代表人
:
陳四清
註冊資本:
人民幣貳仟玖佰肆拾叄億捌
仟柒佰柒拾玖萬壹仟貳佰肆拾壹元整
2
三、基金
託管人對
基金管理
人的業務
監督和核
查
(一)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
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建立相關
的技術系統,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進行監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2
、對基金投融資比例進行監督;
增加:
「
其中,基金託管人根據《公開募集開
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
定》對投資組合的比例做如下監督:
1
)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
金、應收申購款等;
2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託管
人託管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託管人託管的全
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30%
;
3
)
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
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淨值
的
15%
。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
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規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
受限資產的投資;
4
)
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
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
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
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
圍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諾本基金
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
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與
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並
承擔由於不一致所導致的風險或損
失。
」
中財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