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提醒!下周日(1月19日)大家記得上班哦!
不過,不要沮喪
小編掐指算算日子
下周日過後再上4天班
2020年春節假期就要來啦!
有木有很興奮!!
春節1月24日至30日放假
1月19日、2月1日上班
2020年春節放假時間已確定,根據此前發布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2020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放假時間如下:
■ 1月24日至30日放假調休,共7天
■ 1月19日(星期日)、2月1日(星期六)上班
春節還要加班怎麼辦?
加班工資這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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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1:
除夕不是法定節假日
春節加班費這樣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除夕不是法定節假日,只能同另外3天一起算作調休日,即1月24日(除夕)、28日、29日、30日為調休日。
休息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200%×加班天數。
■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國家法定節假日有三天,即1月25日到27日,也就是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300%×加班天數。
注意:
不管是300%還是200%的加班工資,都是用人單位在支付勞動者月工資之後,需要另外支付的。
提醒2:
2020年春節假期
高速公路小客車免費通行
2020年春節期間,全國高速公路將對七座及七座以下的小客車實行免費通行政策,免費通行時間為2020年1月24日0時到1月30日24時。免收通行費時間以車輛駛離高速公路出口收費車道的時間為準。
提醒:
春節期間群眾自駕車出行比例將會進一步提高,路網保通壓力進一步加大。要把握好出行時間哦!
延伸閱讀:
年假還沒休,明年會不會作廢?五種情況不再享年假
年假還沒休呢!再不休就來不及了?可偏偏年底又是各單位工作最繁忙的時候,似乎不是休假的好時機。那沒休的年假會「過期作廢」嗎?能把今年的年假攢到明年一起休嗎?如果沒休年假,可以獲得經濟補償嗎?歲末年終,「沒休的年假」成了不少職場人心裡的「痛」。
不能積攢多年 兩年一次清零
「平時忙忙碌碌,總怕耽誤工作,暑期還要先盡著有孩子的同事休假,所以遲遲不敢請年假,眼看著這一年沒幾天了,又是年底衝刺業績的時候,這時候請年假又很不合時宜。」在一家會計師事務所工作的小李這幾天正為這事愁眉不展。很多跟她情況類似的職場人都有此疑問——今年沒休的年假,可以留到明年再休嗎?
記者了解到,按照《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也就是說,如果今年的年假沒休,可以延長到明年再休,到時把兩年的年假連在一起,多休幾天也是可以的,但只能跨一年,把3年或3年以上的年假攢到一起休是不可以的。
請假未獲批准 可享三倍補償
由於很多原因,放棄年假或者請假未被批准的情況也很常見。但很多人都不知道,未休年假,是可以享受經濟補償的,也就是「加班費」。這個加班費的標準是3倍工資。
年假一般都是員工提出申請,用人單位的主管領導、人事部門批准後休假。很多員工因為平時工作任務繁重,沒有主動申請年假。員工沒提,企業一般也不會催著員工休假。對於這種未主動申請的年假,人們一般會認為,這是員工自願放棄的,沒有加班費。
可事實並非如此。人力社保局相關負責人介紹,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享受年休假。是否休年假應由單位統籌安排,而不以勞動者提出休假為必要條件。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休年假,但是勞動者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假的,用人單位可只支付正常出勤期間的工資,而無需另外支付未休年假的補償。對於勞動者應休未休年假天數,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者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只有在員工書面提出不休年假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可以不支付加班費。
2017年,北京市勞動仲裁委就曾經處理過這樣一個案例——孔某於2012年3月1日入職某網際網路公司,雙方訂立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2017年2月28日,勞動合同到期,網際網路公司通知不與孔某續訂勞動合同。在辦理離職手續並領取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時,孔某提出,2015年至2017年期間,因工作繁忙,其未能休帶薪年假,故要求網際網路公司支付相應的補償。網際網路公司認為,孔某因自身原因未提出休年假,按照公司員工手冊的規定,每年12月31日之前未提出休年假的,屬於自動放棄當年年假,故公司無需支付補償。因雙方發生爭議,孔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要求網際網路公司支付未休年假的工資報酬。
仲裁委審理後認為,網際網路公司的員工手冊規定每年12月31日之前未提出休年假的,屬於自動放棄當年年休假,違反了《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相關規定,所以裁決支持了孔某的仲裁請求。
跳槽換了單位 工作年限累計
如果更換工作、新換到一家單位,在申請年假的時候,自己的工作年限是只算新單位的,還是可以把之前的工作年限都算進來?不少人對這個問題存疑。
王某在某物業公司工作,離職結算時,王某提出工作期間未休帶薪年休假,故要求支付相應的補償。物業公司同意向王某支付相應的補償,但只同意向王某支付入職滿一年後的未休年假工資報酬。王某則認為,在入職物業公司之前,其累計工作年限已達10年以上,每年應享有10天帶薪年休假,其入職當年就應享有相應的年休假。後來王某向區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曾對這個問題進行過明確:《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中規定職工累計達到一定工作年限,可以享受相應時長的年假。其中「累計」應指工作時間的相加,其中中斷工作時間予以扣除。對於參加工作第1年的時間的「累計」,應按《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連續工作滿12個月」的規定執行。「連續工作滿12個月」,指勞動者在參加工作後曾經在同一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連續不中斷工作滿12個月。勞動者在符合參加工作後曾經「連續工作滿12個月」條件後,年休假時間以當年度在用人單位已工作時間計算。
可見,只要員工參加工作後,曾經有過一次連續工作滿12個月(即使中間換過公司),那麼再入職新公司時,第一年就應該享有年假。
因此,對於王某的仲裁案件,仲裁委審理後認為,王某入職物業公司之前已經具有10年以上的累計工作年限,故王某入職物業公司的當年即可享受年休假,無需在物業公司工作滿一年後才可享受。
事假病假過長 年假就泡了湯
教師每年都可以享受差不多3個月的寒暑假,他們還能再享受年休假嗎?平時因為個人原因已經請過很長時間病假、事假的,如果再休年假,對企業生產的影響也比較大……這些現實當中經常遇到的問題,法律也有明確的規定。
根據國務院規定,如果當年出現5種情形,職工就不能再休年假了,這5種情形分別是: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從這條規定可以看出,已經享受了寒暑假的教師,不再享受年休假;請事假、病假超出一定時間的,企業也可以依規不批年假。
問答
1、年假可以休幾天?
答:《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年假可分成兩次或三次休嗎?
答:沒問題,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有5天年假的人一般會選擇一次休完,而有10天或15天年假的人,經常會選擇分兩次或三次休假。
3、休完年假能不能享受全勤獎?
答:《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因此,休年假不影響全勤評獎,只要職工不存在曠工、遲到早退等情形,應給予全勤獎的認定,用人單位不應以「無法享受全勤獎」為由間接阻礙員工享受年休假。
4、年假碰上雙休日,能刨除嗎?
答: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可以把年假中間夾著的那幾天法定假日或者周末休息日「刨出去」。
來源:綜合勞動報、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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