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谿刑事律師陳亮:今次,介紹以案釋法之31: 非法獲得計算機軟體,修改後再銷售的罪責。通過本案,來進一步了解法律。本文僅供大家參考。
以案釋法之31非法獲得軟體,修改後再銷售的罪責
今次,介紹以案釋法之31: 非法獲得計算機軟體,修改後再銷售的罪責。通過本案,來進一步了解法律。本文僅供大家參考。
一. 案情簡介:
王姓被告,原是TL公司員工,該公司開發出一款天麗鳥自來水智能系統軟體.隔年王姓被告從該公司辭職,並與他人合夥註冊成立了一家軟體開發公司.而後,其通過各種手段,從TL公司的一位技術員手中取得了非法拷貝的TL公司開發的天麗鳥軟體,並讓讓一位原TL公司的程式設計師將軟體原始碼作了些修改後,更名為自己公司的軟體.進行市場銷售.總共銷售27萬元,案發.
當地法院認為:王姓被告,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銷售他人計算機軟體,違法所得數額巨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二. 該案的主要問題
1. 未經許可將非法獲得的計算機軟體修改後出售牟利的行為,如何定性?
2. 未經軟體著作權人許可,將其計算機軟體修改後複製發行的行為,是否都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複製發行」?
3. 侵犯著作權罪如何適用刑罰?
三. 問題的解釋
1. 未經許可,將非法獲得的計算機軟體修改後出售牟利的行為,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以計算機軟體為對象,構成侵犯著作權罪通常應當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 是行為人具有營利的目的;
(2) 是行為人未經軟體著作權人許可,實施了複製發行其計算機軟體的行為;
(3) 是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重情節的。
2. 刑法意義上的「複製發行」,不僅看以原件與複製件在形式上是否相同,還要看行為人是否對該軟體進行了實質性改進.如果行為人對軟體的功能作了實質性改進,那就屬於演繹行為;如果僅機械性地再現原作品,則屬於複製行為.本案中王姓被告僅是對原件稍作了修改,不具有某一方面的獨創性和原創性,在實質上仍是原作品的複製.
3. 侵犯著作權罪,有二個定罪處刑標準:
一是「違法所得數額」,即生產、銷售的獲利數額;
二是「情節」.包括「非法經營額」.
司法實踐中,通常選擇適用處罰較重的標準來定罪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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