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獲悉日元升值在即,手中有幾個閒錢的67歲陳大媽,攜藏於家中的外幣,去銀行兌換人民幣。陳大媽說她交給銀行櫃員是29萬日元,而銀行櫃員則稱僅19萬。陳大媽在辦理了19萬兌換後,向法院起訴要求償還10萬日元。近日,上海靜安法院對陳大媽之訴判決不予支持。
2010年8月25日,陳大媽去中國銀行上海某支行辦理日元兌換人民幣業務。在櫃面前,陳大媽將一疊日元交給銀行櫃檯櫃員,並告知29萬日元兌換人民幣,銀行櫃檯櫃員接過日元後,將日元放置在櫃面上,遂起身離開櫃檯拿相關業務單證。待該櫃員回至坐位後,將陳大媽交付的日元作清點後,告知陳大媽僅為19萬日元。陳大媽不相信自己會老眼昏花,再接過外幣清點確認是19萬日元。嗣後,陳大媽在相關單據、憑證中簽名確認用19萬日元兌換人民幣。隨後,銀行櫃員為陳大媽辦理了兌換19萬日幣兌換人民幣的業務。承諾當天銀行盤點能多出10萬日元,會通知陳大媽作退還的。
在焦慮中等了一夜未見消息,次日上午陳大媽又到該兌換銀行稱,在昨天辦理兌換外幣時,自己確係交給了銀行櫃員是29萬日元,但經銀行櫃員轉手卻變成了19萬日元,她在銀行大堂撥打「110」報警。警察到場後查看了相關監控錄像,但未對雙方爭議作出認定。
2010年9月下旬,陳大媽向法院訴稱,涉案外幣是在日本定居女兒給她的,一直放在家裡有半年多。在8月24日女兒來電話稱日元升值,叫她趕緊將日元兌換成人民幣。在8月25日,陳大媽在該銀行的營業大廳內,等候時再次清點日元數額,確認為29張1萬日元紙幣,即29萬日元無誤。隨後,她將29萬日元全部遞交給了銀行櫃員,告知是29萬日元兌換人民幣。銀行櫃員接過錢款卻未立即清點,而是將錢款留置在桌上,先後兩次離開工作櫃檯取單據材料。再回到座位上後,該櫃員清點錢款後對她說只有19萬日元。她感到很詫異,認為交給櫃員確是29萬日元,要求查看監控錄像遭拒絕,要求法院判令該銀行償還10萬日元(折合人民幣7772.80元),償付律師費2000元。
法庭上,銀行辯稱不同意該訴請,認為當時櫃員僅收到陳大媽19萬日元,不存在過錯。認為銀行內部監控錄像資料齊全,該櫃員工作一直處在銀行攝像頭監控之下,無法把所謂10萬日元據為已有。
法院認為,陳大媽稱她在銀行辦理日元兌換業務,交給銀行櫃員29萬日元。但從雙方向法院提供的書證看,均證明陳大媽在該銀行辦理的是19萬日元兌換業務。再從監控錄像資料看,也無法證實陳大媽的訴稱,遂法院作出了陳大媽敗訴的一審判決。
一位法律人士說,儘管該案銀行未輸,但從辦理兌換操作程序看,銀行也確實存在有改進之處。第一,銀行設立的監控探頭應對準經辦櫃員的正前方,而不能只對準櫃員坐位的後背,否則監控形同虛設;第二,銀行櫃員接手顧客錢款時,應再三詢問具體金額,並回應清點後的「唱款」,每筆業務需「唱款」不少於三次;第三,銀行櫃員若暫時離開坐位時,必須清完手中的業務後才能離開,而不能將顧客的錢款放置在桌上而不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