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查之下還賣野味!浙江公布第六批疫情防控期間違法典型

2020-12-16 浙江在線

2020-02-20 16:04 |浙江新聞客戶端 |記者 王世琪 通訊員 沈雁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浙江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整治非法製售口罩、消毒液、護目鏡等個人防護用品違法行為,嚴厲打擊野生動物違規交易,嚴厲打擊侵害消費者權益違法行為。2月20日,浙江省市場監管局公布了第六批疫情防控期間違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武義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風味餐館銷售野生動物案

2月5日晚,武義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縣疫情防控工作指揮部有關通告要求,對轄區餐飲店巡查中發現,位於溫泉路的某風味餐飲店有活野兔銷售,現場查獲活野兔1隻。經查,當事人從王宅鎮菜市場外路邊攤位上購買野兔1隻,購入價格為200元/只,銷售價格為320元/只。截至案發時,查獲野兔尚未售出。經鑑定,上述野兔為華南兔,為浙江省一般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市場監管總局農村農村部國家林業局關於禁止野生動物交易的公告》《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2月5日,武義縣市場監管局進行立案調查,參照市場監管總局《關於依法從重從快嚴厲打擊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違法行為的意見》,對涉及疫情防控的違法行為,考慮其特殊危害性,從重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第一款和第四十九條之規定,武義縣市場監管局作出處罰決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罰款3000元。查獲華南兔已由武義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林業局)進行妥善處理。

案例二:平湖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貿易公司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案

1月26日,平湖市市場監管局接全國12315平臺舉報投訴,反映嘉興某貿易公司在淘寶網上,換用「武H白眼狼羽絨服」為店鋪名,歧視、侮辱武漢人,侵害了消費者的人格尊嚴。經查,當事人因與武漢籍消費者因退貨問題發生糾紛,遂將淘寶店鋪名改為「武H白眼狼羽絨服」,時長保持約2小時,並在跟消費者的交流中用了「你們武漢個別人還做了白眼狼」等歧視武漢人的言詞。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涉嫌侵犯消費者人格尊嚴。經批評教育,當事人對上述行為深感懊悔,並向消費者作出道歉聲明。目前,平湖市市場監管局已對此立案調查。

案例三:湖州市南潯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超市銷售過期「84消毒液」案

2月2日,湖州市南潯區市場監管局接群眾投訴舉報稱,其於2月1日在某超市購買了一瓶「84消毒液」,回家打開後發現消毒液沒有什麼味道,已經超過了使用期限。執法人員立即對上述情況進行核實。經查,該超市貨架上仍在售「立白牌威王84消毒液」共14瓶,生產日期標註為2017年11月27日,有效期為2年。當事人銷售過期商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相關規定,執法人員當即對涉案14瓶過期「84消毒液」進行查扣。目前已立案調查。

案例四:杭州市拱墅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網絡科技公司銷售消毒液虛假廣告案

2月7日下午,杭州市拱墅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接到線索,稱杭州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通過其微信公眾號「Feekr旅行」,發表了一篇題為「終於找到5000瓶正規消毒液!世界衛生組織認證,可消滅殘留的新型冠狀病毒」的廣告軟文,文中宣稱澳綠寶消毒液「可消滅殘留的新型冠狀病毒……它能殺滅高達99.9%的細菌和病毒……有效消滅新型冠狀病毒 殺菌率高達99.9%,WHO官方認證產品」。執法人員第一時間趕到公司註冊所在地進行檢查,並通過電話聯繫上該公司相關負責人,責令其提供廣告中數據的相關依據,該公司負責人表示無法提供相關數字依據。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相關規定,當日,拱墅區市場監管局予以立案調查。

案例五:椒江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電子商務公司發布虛假廣告銷售護目鏡案

2月14日,根據有關線索,椒江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台州市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的淘寶網店進行檢查,在其經營的「婷媛眼鏡」店鋪內發現一款名為「【順豐包郵】眼睛防護鏡防飛沫病毒防風沙防飛濺平光鏡護目鏡近視」的商品,其商品名稱中含有「防飛沫病毒」廣告用語,在商品詳情頁含有「國家衛健委專家王廣發」照片及「沒有戴防護眼鏡,病毒引起結膜感染再到全身」廣告用語,商品累計評論7,交易成功658。當事人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構成發布虛假廣告。2月14日,椒江區市場監管局予以立案調查。

案例六:衢州柯城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樓某微信銷售「三無」護目鏡案

2月4日,衢州市柯城區市場監管局收到公安機關轉交線索,對微信名為zhupo88的樓某所售商品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在疫情期間,借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際,通過微信朋友圈發布廣告,在網上銷售「三無」護目鏡,經現場清點查獲「三無」護目鏡共計1823隻,執法人員予以扣押。2月4日,衢州柯城區市場監管局予以立案調查。

案例七:臨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莫拉克眼鏡旗艦店」虛假廣告案

2月3日,臨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投訴舉報,舉報台州市某貿易有限公司「莫拉克眼鏡旗艦店」銷售的一款非醫用護目鏡宣稱是醫用護目鏡,涉嫌虛假廣告。經查,該款產品標題為「專業護目鏡多功能防飛沫飛濺防塵透氣防唾沫透明防霧眼鏡全方位無死角保護眼睛安全防護」,實際為普通護目鏡。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的規定,構成虛假廣告。2月4日,臨海市市場監管局予以立案調查。

案例八:杭州市拱墅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發布虛假廣告銷售口罩案

2月6日,杭州市拱墅區市場監管局根據有關線索,對當事人浙江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其通過網絡銷售口罩時,使用「99%超強防護力,花粉、病毒、灰塵專業級防護」等宣傳用語。經明,當事人自2019年4月23日起,分5次共購進「【日本】PITTA防花粉灰塵過敏抗菌口罩 黑色 3片裝 可水洗復用 6807」口罩400隻,通過自營的網站對外銷售,在宣傳推介時,使用「PITTA 抗菌口罩 防花粉灰塵過敏」宣傳用語,同時配用諭示具有「過濾二氧化碳、病毒、甲醛等物質的功能」圖片,當事人未能提供上述用語、圖片的證明材料。當事人在推銷商品網站上發布了含有無法驗證內容的商品介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三項的有關規定,涉嫌發布虛假廣告。2月7日,拱墅區市場監管局進行立案查處。

案例九:安吉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工作室發布虛假廣告銷售口罩案

2月4日,安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舉報稱有人通過微信小程序銷售口罩,並發布有「……已經諮詢醫生,可以抵禦病毒」的廣告。安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立即對此展開調查,經查,當事人安吉某網絡科技工作室於1月20日與某文化創意設計公司籤訂網絡廣告發布協議,約定由文化創意公司的微信小程序發布廣告並銷售口罩,在廣告中使用「本批次中我們會有一批勞保衛生口罩,已經諮詢醫生,具有防護作用,可以抵禦病毒」的內容,上述內容無法提供證明材料,屬發布虛假廣告行為;同時查明,當事人另有銷售2000隻標稱為南昌市東海醫療器材有限公司生產的一次性使用口罩,屬二類醫療器械,當事人未進行備案。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廣告法》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2月4日,安吉縣市場監管局予以立案查處。

案例十:樂清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林某陽銷售假冒「飄安」口罩案

2月12日,根據線索,樂清市市場監管局會同公安機關依法對樂清市柳市鎮的林某陽銷售假冒「飄安」口罩案進行調查。經查明,當事人於1月26日通過微信從一個河南人處購進標有「飄安」字樣商標及「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的一次性醫用口罩20000隻,支付貨款14000元及快遞費576元。至案發時,該批口罩已銷售完畢,銷售額總計51948元,獲利37372元。根據《關於通報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真偽情況的函》(豫藥監執法函﹝2020﹞34號),當事人經營的該批一次性使用口罩均為假冒產品。當事人銷售假冒「飄安」口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構成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鑑於當事人違法銷售金額巨大,其行為已涉嫌犯罪。2月13日,樂清市市場監管局將該案移交樂清市公安局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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