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布《發行監管問答——關於申請首發企業執行新收入準則相關事項的問答》。證監會要求,申請首發企業應當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新收入準則。
2020年1月16日,證監會發布《發行監管問答——關於申請首發企業執行新收入準則相關事項的問答》。證監會要求,申請首發企業應當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新收入準則。
如下是《發行監管問答——關於申請首發企業執行新收入準則相關事項的問答》全文:
一、2017年,財政部發布修訂後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以下簡稱新收入準則),申請首發企業應於何時開始執行新收入準則?應如何做好執行新收入準則的銜接?
答:申請首發企業應當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新收入準則。
申請首發企業已在境外上市且其財務報表按照新收入準則或新收入準則相對應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編制的,或者母公司在境外上市且其境外財務報表按照新收入準則或新收入準則相對應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編制的,或者子公司在境外上市且其境外財務報表按照新收入準則或新收入準則相對應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編制的,可以將首次執行日提前至2018年1月1日。其他申請首發企業原則上不允許提前執行新收入準則。
申請首發企業應當按照新收入準則第七章有關規定做好執行新收入準則的銜接,對首次執行日前可比期間信息不予調整。
二、申請首發企業應如何做好實施新收入準則相關信息披露?
答:對於申報財務報表審計截止日在2019年12月31日及之後,且首次執行日晚於可比期間最早期初的申請首發企業,應當在招股說明書「財務會計信息」(創業板及科創板為「財務會計信息與管理層分析」,以下統稱「財務會計信息」)部分,披露新收入準則實施前後收入確認會計政策的主要差異以及實施新收入準則在業務模式、合同條款、收入確認等方面產生的影響,如有重大影響,應當作「重大事項提示」。
同時,企業應披露實施新收入準則對首次執行日前各年合併財務報表主要財務指標的影響,即假定自申報財務報表期初開始全面執行新收入準則,對首次執行日前各年(末)營業收入、歸屬於公司普通股股東的淨利潤、資產總額、歸屬於公司普通股股東的淨資產的影響程度。
如報告期任意一年上述一項指標的影響程度超過10%,企業應當假定自申報財務報表期初開始全面執行新收入準則並編製備考合併財務報表(合併資產負債表及合併利潤表),同時,在招股說明書「財務會計信息」部分披露;此外,還應分析披露備考財務報表與申報財務報表之間的主要差異及形成原因,如有重大影響,應當作「重大事項提示」。
備考財務報表可以作為申報財務報表的附註,也可以單獨作為申請文件並由會計師出具審閱意見。
【觀點】
大華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葉金福:新準則下對IPO收入確認規則的前瞻
相對於原準則,新收入準則邏輯更統一,框架更完整,對實務的指導作用更強。同時我們也需要注意到,新收入準則本身仍然帶有會計準則天然的可選擇性,在實務中經常需要運用重大的會計判斷。會計判斷的主觀性,造成了會計準則在不同場景之下的運用方法是有區別的,對於IPO而言,為避免利用準則進行業績粉飾的嫌疑,會計準則的應用更強調可控性和謹慎性。
新準則和原準則在收入確認層面的對比
原準則採用「四類法」確認收入,新準則採用「五步法」確認收入。原準則和新準則都是以識別合同作為確認收入的起點,確認的具體過程見下表:
上述過程中,關鍵性差異是第二步和第三步,即識別業務並劃分收入類別或履約義務。原準則下的四類收入可以分為產品銷售一次確認和完工百分比確認兩大類方法,這兩類方法與新準則下時點履約和時段履約所對應的兩類方法在操作層面上幾乎是一致的。具體對應情況見下表:
新準則存在的重大會計判斷
新準則在單項或多項履約業務的確定、某一時段或時點履約義務的確定、投入法和產出法的選擇以及可變對價的計量方面都存在重大的會計判斷問題。只要存在重大會計判斷,就存在以盈利目的為導向的盈餘管理的空間。
(一)單項或多項履約業務的選擇
新準則強調要儘可能地識別出合同中存在的全部單項履約義務,只有在某項商品不成明確區分時,才與合同中的其他商品進行組合,確認這些商品組成的組合時,只強調商品之間的關係,並不像原準則一樣強調「單獨區分、單獨計量」。在邏輯上,新準則比舊準則更傾向、也更容易識別出不同的履約義務。
但在實務中,履約義務認定的重大會計判斷是無法避免的,不同的選擇直接影響到不同的收入確認時點。在不同的選擇下,合同中的幾個商品可能作為多個單項履約義務,也可能作為一項形成組合產出的履約義務。一般情況下,確認一項以上的履約義務比只確認為一項履約義務的收入確認時點更為靠前。
此外,質量保證是每一個產品銷售合同都必備的內容,但其性質的確定受合同約定、法律規定或習慣做法的影響,實務中經常需要做出重大會計判斷。在認定為服務類性質的情況下,質量保證作為單項履約義務所應分配的收入將在服務期內確認;認定為保證類性質,則在產品控制權轉移時一次性確認,不涉及收入的遞延確認,需要按預計負債來處理。
(二)某一時段履約義務的確定
新準則的履約義務只分為兩類,且使用了先定義某一時段履約義務的排除法,相比為原準則所定義的四類業務,新準則中關於履約業務的確定理論上更清晰,也更容易辨別。
時段內履約只要符合三個條件之一,第一個條件「履約同時客戶即取得並消耗履約所帶來的經濟利益」,主要適用於運輸、保潔等原準則下的提供勞務收入;第二個條件「客戶能夠控制履約過程中在建的商品」,主要適用於原建造合同準則下工程施工、EPC等業務。第一和第二個條件相對是比較容易判斷的,第三個條件中的「是否具備不可替代用途且是否有權就履約部分收款」共涉及到九點標準,不但要考慮到合同規定,還要考慮到可行性限制、法律實踐及相關的類似案例,經常需要做出重大會計判斷。
與時點履約義務相比較,認定為時段履約義務不但會按履約進度提前確認合同收入,而且在進度確認過程中的進度確認方法還會帶來更大的選擇機會。在實務中,原準則下適用建造合同或提供勞務的大型設備製造、系統集成合同、軟體開發或工程設計等相關業務都比較可能會出現上述第三條所帶來的重大會計判斷問題。
(三)投入法和產出法的選擇
新準則明確了產出法可以直接確定履約進度,而投入法則有可能與實際履約進度不符,產出法是更優的方法。但在實務中,經常存在無法獲取有效的產出信息的情況而無法使用產出法,且在不得不使用投入法時,成本法幾乎是唯一可行的選擇。
如果使用成本法,成本進度能否如實反映履約進度,涉及到重大的會計判斷,顯然會帶來收入確認可控性的問題。新準則對成本法是有顧慮的,故要求評價成本投入和轉移商品控制權之間是否存在直接對應關係,是否能夠反映真實履約進度。如果效果不佳或者無法評價時,則需要依據兜底條款按已經發生的成本確認收入。
(四)可變對價的計量選擇
原準則對收入計量的規定比較薄弱,故實務中經常以難以計量為由對收入確認進行選擇。新準則中的計量規定非常完善,一是詳細列舉了可能影響交易價格的可變對價、重大融資成分、非現金對價、應付客戶對價等多種情況,二是對交易價格分攤成各單項履約義務時,給出單獨售價法、市場調整法、成本加成法、餘值法等多個可供選擇的方法。一般情況下,單項履約義務的計量都不會成為難以克服的問題。
對於可變對價,新準則高度強調確認謹慎性,故使用了「極可能」的標準,並將上述銷售退貨作為準則正文中的「特定交易的會計處理」。這就要求在處理退貨時儘量謹慎,一是要儘可能最大化估計退貨的可能性,二是在無法做出合理估計時,需要等退貨期滿不需要做出估計時再確認收入。
新準則和原準則下IPO收入確認的規則
原準則下,收入確認存在的問題在於:
1.原準則的收入分類不夠明確
依據原準則劃分四類收入的方法,有些業務本身並不容易確定類別,例如,系統集成業務,是視為一項單獨的系統產品而以產品銷售的原則一次性確認收入,還是視為與客戶籤訂的是一項建造合同而採用完工百分比確認收入更為適當?
再比如,遊戲企業向玩家出售的虛擬道具,屬於虛擬產品的銷售一次性確認收入,還是認為是提供遊戲服務而分期確認收入更適當?
2.完工百分比應用範圍過大
原準則下,提供勞務和建造合同都適用完工百分比,準則對於提供勞務和建造合同的定義過於寬泛,原則上只要「金額較大、周期較長,先有合同再建設」就符合建造合同的定義,這就導致了很多業務原則上都適用完工百分比的方法。
對於完工百分比而言,成本進度是最容易取得的,而在實務中成本進度本身缺乏顯而易見的可控性,故對完工百分比法核算的嚴謹性帶來很大的問題。
IPO財務高度強調會計準則運用中的正確性、可控性和謹慎性,概括而言,在原準則下,IPO實務中有三條規則:
——規則一:產品銷售收入強調以客戶籤收或驗收為標誌的交付時點;
——規則二:儘量減少完工百分比的使用;
——規則三:完工百分比中避免使用或者單獨使用成本進度。
執行新準則後,IPO財務在選擇具體的收入確認方法時,同樣首先要符合新準則的規定,並使用「五步法」的步驟對合同收入進行確認和計量。其次,在存在重大會計判斷的情況下,一定要選擇收入確認更為可控和謹慎的方法;最後,在確認和計量存在較大困難的情況下,利用準則給予的兜底條款儘可能謹慎的進行處理。
根據上述原則,我們以下對IPO中最常見的幾類業務在原準則和新準則下的處理方法和相關建議進行具體分析。
(一)製造業的產品銷品銷售
原準則下,產品銷售收入強調以客戶籤收或驗收為標誌的交付時點。對於合同存在產品安裝條款的,一般於安裝完成並經客戶驗收後確認收入;對於合同存在的退貨條款,一般以退貨可能性較小為由不進行預計。
對於合同存在的質保條款,一般有兩種處理方式,一是按或有事項來計提預計負責,二是以後續質保費用較小或難以估計為由,不進行會計處理。
新準則下,產品銷售合同需要謹慎確定其包括的單項履約義務,在存在會計選擇的情況下,還應該重點考慮可控和謹慎要求。
1.安裝條款是否作為重大整合
對於合同存在產品安裝條款的,如果與產品本身不屬於重大整合,則需要將安裝條款作為單項履約義務,可以先確認產品收入再確認安裝收入;反之,則將產品加安裝作為單項履約義務於安裝完畢後一次性確認。從收入確認的角度,將產品銷售和安裝視為存在重大整合,在安裝完成並經客戶驗收後一次性確認收入更具有可控性。
2.退貨條款是否能可靠估計
根據歷史退貨數據儘可能的估計退貨金額,比不估計退貨金額更加謹慎。除非歷史上幾乎沒有發生過退貨,則可以根據重要性原則不予估計。對於合同存在退貨條款的,需要根據「累計已確認收入極可能不會發生重大轉回」的原則,審慎估計退貨的可能性並最大限度的估計退貨金額;對於退貨可能性和金額較大且認為難以估計的,可以認為不滿足企業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取得的對價很可能收回的條件,在退貨期滿後再確認收入。
3.質保條款的性質是保證還是服務
對於大部分企業而言,並不存在單獨的質保服務的出售,而是與所出售的產品緊密結合的,故合同存在的質保條款,應與同行業慣例、法律法規規定等相比較,儘可能確定一個比較明確的劃分保證性質保和服務性質保的基準。
從會計處理上來說,保證類還是服務類質保的區別只是計入利潤表的期間不同,儘管作為單項履約義務延後確認更為謹慎,但其涉及到的對質保收入的分攤也存在一定的不可控性,所以,綜合考慮質保條款的性質、收入計量的難度和重要性,優先考慮將質保條款視為保證性質而作為預計負債處理很可能更具有可控性。
(二)系統集成合同
原準則下,一般的系統集成合同既屬於《建造合同》的範疇,也可以視同為交付某種系統產品,實務中出於可控性考慮,一般將其視為產品銷售,於客戶驗收後一次性確認收入。
1.選擇一項還是多項履約義務
新準則下,系統集成中的硬體、軟體和安裝是作為多項履約義務還是單項履約義務,在存在會計選擇的情況下,應該將其視為為客戶的一項承諾,是一項履約義務。因為從合同邏輯上來說,客戶需要企業交付的是一項完整的系統,而非單獨的硬體和軟體;從收入方法來說,一項承諾顯然比多項承諾的收入確認更滯後,更可控和謹慎。
2.選擇時段履約還是時點履約
對照時段履約義務的三個條件,系統集成業務幾乎不可能滿足第一和第二個條件,是否認定為按時段履約的義務,很可能需要對第三個條件中「是否有權就履約部分收款」做出重大會計判斷。
在實踐中,既使合同約定了付款進度,由於付款進度並不是履約進度,所以也不能表明公司有權收取已履約部分的款項;即使在客戶終止合同的情況下可以收取已履約部分的款項,這個款項很可能也不是正常售價而是僅僅補償成本;即使按合同約定有權按正常售價收回已履約部分的款項,仍然要考慮通過法律途徑收回款項的現實可行性。綜上,將系統集成合同判斷為時段履約義務的難度通常要大於時點履約義務。從會計方法上來說,將系統集成合同視為交付整體系統的時點履約義務,於客戶驗後一次性確認收入,顯然比視為時段履約義務而採用履約進度法更具有可控性的謹慎性。與原準則下類似,這種處理在IPO過程中顯然比按履約進度確認更具可控性。
(三)軟體開發或工程設計業務
原準則下,軟體開發或工程設計業務屬於提供勞務收入,原則上適用完工百分比。由於完工百分比確定的不可控性,實務中形成兩種主要的處理方式,一般以全部完工交付後一次性確認收入,二是劃分為幾個裡程碑,以裡程碑的進度作為完工百分比。
1. 選擇一項還是多項履約義務
開發或設計合同,經常是按「裡程碑」交付成果,各階段的成果之間是否存在重大整合、重大修改或高度關聯等很可能存在重大的會計選擇。從業務邏輯上說,即使客戶對階段性成果進行了驗收,客戶需要的仍舊是一項完整的開發或設計成本;從收入確認上來說,視為一項承諾顯然比多項承諾的收入確認更滯後,更可控和謹慎。
2.選擇時段履約還是時點履約
對照時段履約義務的三個條件,開發或設計合同幾乎不可能滿足第一條,第二個條件中,對於已經產付的階段性成果,可能客戶是可以控制的,但未到「裡程碑」而未交付的成果顯然是無法控制的。所以,是否認定為按時段履約的義務,很可能也是需要對第三個條件中「是否有權就履約部分收款」做出重大會計判斷。
與上述系統集成合同中的論述類似,即使合同約定了「裡程碑」付款的方式,絕不多數情況下也很難論證出「有權就履約部分收款」。
從會計方法上來說,將軟體開發或工程設計業務視為交付整體開發或設計產品的時點履約義務,於客戶驗後一次性確認收入,顯然比視為時段履約義務而採用履約進度法更具有可控性的謹慎性。
在極其個別的情況下,可能能夠論證出軟體開發或工程設計業務屬於某一時段履約的義務,在這種情況下,也不能用「裡程碑」作為履約進度,因為「裡程碑」是跳躍性的,與實際的履約進度並不可能相符。
(四)建造合同
原準則下,適用建造合同的,成本進度是最優的也是最容易取得的完工百分比,由於成本進度確定的高度不可控性,實務中形成一般不允許單獨使用成本進度,而要求取得經業主確認的工作量進度或者形象進度。
1.建造合同是否適用時段履約義務
新準則下,適用時段履約義務的建造合同主要是工程施工合同和EPC總承包合同,這兩類合同符合確認時段履約義務的第二項條件。原適用建造合同的類似於船舶製造等的大型設備製造合同幾乎不太可能確認為時段履約義務。
準則明確產出法是最優的確定履約進度的方法,故實務中需要取得業主確認的工作量進度或者形象進度。
2.如何評價成本法的適當性
無法使用產出法的情況下,對成本法的使用應該更為慎重,一是需要評價成本投入是否能夠反映履約進度,這個在實務中如何評價會成為一個難點。
如果無法確認成本進度或者無法評價其合理性,那麼很有可能認定為「進度不能合理估計」則需要按已經發生的成本確認收入而不確認毛利,直到履約進度能夠合理確定為止。
綜合上述對不同行業的分析,在新準則下的收入確認和計量存在可選擇性的情況下,概括而言,IPO實務中仍舊有三條前瞻性的規則:
規則一:產品組合及相關安裝服務儘可能作為單項履約義務確認,收入確認強調以客戶籤收或驗收作為控制權轉移的標誌,收入計價儘可能估計退貨情況,並將質保條款作為預計負債處理;
規則二:單項履約義務儘可能確認為時點履約而非時段履約義務,以便增加一次性確認而減少使用履約進度的可能性;
規則三:確定履約進度時,儘可能使用產出法而避免使用或者單獨使用成本法。
致同會所:新收入會計準則對各行業的影響
2017年7月5日,財政部正式發布了《關於修訂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通知》(財會〔2017〕22號)(新CAS 14)。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並採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的企業,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內上市企業,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非上市企業,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CAS 14將會影響很多行業的收入確認時點和金額,收入確認的進度可能加快或推遲。其中,影響較大的行業包括房地產、建築施工、零售、電商、網路遊戲、軟體、電信、製造業等。企業需要對財務、運營、稅務、內控系統等方面儘早籌劃,為新CAS 14的實施做好充分準備。
(一)對房地產行業的影響
新CAS 14的發布,房地產企業應考慮:
1、對價可收回性評估的影響;
2、預售業務收入確認時間;
3、已竣工房產的銷售時點;
4、交易價格是否存在重大融資成分;
5、合同是否包含可變對價;
6、合同成本的確認。
(二)對建築施工行業的影響
新CAS 14的發布,建築施工企業應考慮:
1、合同訂立之前的成本資本化問題;
2、建築合同是否為一項履約義務;
3、在某一時段內還是在某一時點確認收入;
4、合同進度的計量;
5、可變對價;
6、合同變更。
(三)對零售行業的影響
新CAS 14的發布,零售企業應考慮:
1、折扣、返利和其他激勵措施的計量;
2、合同生產安排的計量;
3、質量保證;
4、退貨;
5、授權許可和特許經營的計量。
(四)對電商行業的影響
新CAS 14的發布,電商企業應考慮:
1、自營銷售下的收入確認時點;
2、7天無理由退貨的收入確認;
3、主要責任人和代理人的識別;
4、存在多個履約義務的交易價格分攤;
5、客戶積分和優惠券的會計處理;
6、預付費購物卡的會計處理;
7、向客戶分期收款的會計處理;
8、供應商返利的會計處理。
(五)對網路遊戲行業的影響
新CAS 14的發布,網路遊戲企業應考慮:
1、遊戲道具收入確認時點;
2、遊戲許可收入確認時點;
3、主要責任人和代理人的識別;
4、可變對價;
5、向渠道商支付的費用的核算。
(六)對軟體行業的影響
新CAS 14的發布,軟體企業應考慮:
1、軟體合同成立的時點;
2、合同變更;
3、單獨要素與單獨履約義務識別差異問題;
4、可變對價;
5、履約義務交易價格的確定;
6、收入確認時點。
(七)對電信行業的影響
新CAS 14的發布,電信企業應考慮:
1、手機補貼收入的計量;
2、多用戶方案核算單位的確定;
3、提前升級權的核算;
4、不可返還的設置或安裝服務收費是否為單獨的履約義務;
5、常客折扣應作為可變對價還是合同修訂進行會計處理;
6、付款期限超過一年的合同中是否包含重大融資成分;
7、間接渠道銷售中向經銷商返還的設備補貼費用的核算;
8、佣金和其他合同成本會計處理。
(八)對製造行業的影響
新CAS 14的發布,製造企業應考慮:
1、合同取得成本資本化;
2、固定造價合同受到後續訂單變化影響的會計處理;
3、退貨權和退款權的會計處理;
4、激勵付款額的會計處理;
5、產品交付之前(開單留置)能否確認收入;
6、標準質保和展期質保的會計處理;
7、是否可能在客戶籤字驗收之前確認收入;
8、汽車零件和部件的收入確認時點。
普華永道觀點:受到影響最大的行業
1,資產管理
資產管理公司收取的管理費和業績獎金可能都屬於可變對價。在新的收入準則下,管理層需要判斷以及估計這些可變對價是否符合未來極可能不會重大轉回的條件,從而把這些因素包括在交易價格之中。某些公司的收入確認狀況可能會因此而改變。
2,汽車
汽車供貨商通常生產僅適用於特定汽車製造廠的獨特零件。在某些安排下,如果汽車供貨商在生產過程中創建了一項對於供貨商而言除了賣給汽車製造廠之外沒有其他替代用途的資產,且供貨商有權就截至目前完成的工作獲取報酬,則應當隨著零件的生產,在一段時間內確認收入。生產零件前發生的模具成本是否能夠資本化以及模具合同和長期生產合同是否需要合併作為一個合同處理,也可能會導致收入確認的改變。某些包含服務要素的產品質量保證,可能導致更多的履行義務被識別,並影響收入確認的時間。企業也需要判斷在向客戶銷售汽車的合同安排中包含的回購權和補償權是否會導致合同的實質是租賃,從而將這些合同作為租賃處理。對銷售收入和最低轉售價之間的差額進行補償時,也應該考慮該補償將作為收入的扣減處理。
3,工程建築
大多數工程建築行業的公司在新準則下將繼續在一段時間內確認收入並按照投入/產出法來衡量進度,但是這些公司需要詳細評估以確保滿足在一段時間內確認收入的條件。此外,合同變更及修改、獎勵或激勵性付款、客戶提供的物料、索賠、貨幣時間價值以及未安裝物料對于衡量進度的影響等,也會對建築行業的公司的收入確認產生影響。
4,娛樂與媒體
提供音樂或電影等智慧財產權許可的公司需要確定其提供的權利是智慧財產權的使用權還是訪問權,從而判斷收入是在某一時點還是一段時間內確認。公司在確定所提供的許可屬於哪種類型時可能面臨挑戰,需要對每一個合同進行分析。
5,工業產品及製造
在某些安排下,製造商如果創建了對其沒有替代用途的資產,並且具有就目前已經完成的工作收取報酬的權利,則可能因滿足履行義務在一段時間轉移而較現行實務提前確認收入。此外,某些合同相關的前期工程費用以及長期合同中是否包含重大的融資成分等問題,也需要重新考慮。
6,醫藥和生命科學
很多醫藥和生命科學行業的企業為研製新藥展開協作和籤訂許可安排。對於協作安排,需要確定與合作方之間的安排是否屬於收入準則的範圍。在與客戶之間的安排中,應注意識別是否存在多個單獨的履行義務需要單獨進行會計處理。此外,對於常見的按照關鍵節點付款以及基於銷售額的特許權使用費的安排,在新模型下的處理也可能會發生改變。
7,房地產
房地產行業的企業需要關注建造工程形成的資產對於開發商而言是否有替代用途,以及開發商是否就截至目前所完成的工作擁有獲取報酬的權利,從而滿足在一段時間內確認收入的條件,這可能會導致收入確認時間的重大變化。此外,當住宅銷售合同包括大修服務及鄰近配套設施時,還可能導致更多的履行義務,如果這些項目僅當客戶收房時才完工,收入確認的時間也可能受到影響。
8,零售和消費品
新模型基於控制權的轉移確認收入,風險和報酬的轉移時點並非總和控制權的轉移時點保持一致,因此,對於合同中的運輸條款和附帶退貨權的銷售安排需要在新模型下重新評估。如果公司有提供折讓的歷史,則必須就其預期在控制權轉移時有資格取得的且極可能在未來不會發生重大轉回的最小金額確認收入。對於零售行業常見的禮品券、禮品卡以及客戶未執行的權利等,新準則也提供了具體的指引。
9,科技
科技公司常常在一項單獨安排中為客戶提供多項產品或服務,如軟體許可、合同期後客戶支持以及維護等。新準則很可能對目前採用US GAAP(美國現行會計準則)行業指引的軟體公司產生更重大的影響。當前,如果未交付要素的公允價值缺乏賣方特定客觀證據(VSOE)時,收入予以遞延。在新準則下,即使VSOE不存在,企業也需要估計每個單獨履行義務的獨立售價,這可能導致收入確認的時間和現行準則相比有重大不同。此外,科技公司可能籤訂複雜的許可安排,在確定該許可是否是一項可明顯區分的履行義務時,需要運用重大判斷。對於該許可在某一時點還是一段時間內確認收入,新準則也提供了大量指引。
10,電信
電信行業常常為客戶提供多種產品(如「免費」手機)和電信服務的捆綁合同。新準則要求按照所提供的每一商品和服務的相對獨立售價之間的比例來分配收入,這可能導致電信公司手機和服務安排的收入確認金額出現重大變化,並且收入金額不再等同於帳單金額。此外,電信行業還常常為客戶提供計劃升級服務,並且為銷售團隊提供激勵以鼓勵其獲得新的客戶合同。新準則對於合同條款變更和合同獲取成本提供了具體指引,可能也會導致其會計處理和現行實務不同。
(上述來源:會計雅苑、致同、普華永道中國)
【延伸】《科創板軟體公司關於若執行新收入準則對收入確認影響的答覆》
案例一:《關於北京寶蘭德軟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上市委審議意見落實函之回復報告》
問題 2 請補充披露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訂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對發行人收入確認的影響。
【回復】發行人已在招股說明書「第八節財務會計信息與管理層分析」之「五、發行人的重要會計政策與會計估計」之「(十二)收入」之「3、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修訂的《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對發行人收入確認的影響」中補充披露了以下內容。
一、《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的通知財會[2017]22 號對發行人產品銷售收入的影響
1、發行人附帶免費維保服務的軟體產品銷售為一項履約義務。根據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訂的《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第四條關於收入確認的規定:「企業應當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約義務,即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第五條規定如下:當企業與客戶之間的合同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企業應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該合同並承諾將履行各自義務;
(二)該合同明確了合同各方與所轉讓商品或提供勞務(以下簡稱「轉讓商品」)相關的權利和義務;
(三)該合同有明確的與所轉讓商品相關的支付條款;
(四)該合同具有商業實質,即履行該合同將改變企業未來現金流量的風險、時間分布或金額;
(五)企業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取得的對價很可能收回。
第九條規定如下:合同開始日,企業應當對合同進行評估,識別該合同所包含的各單項履約義務,並確定各單項履約義務是在某一時段內履行,還是在某一時點履行,然後,在履行了各單項履約義務時分別確認收入。履約義務,是指合同中企業向客戶轉讓可明確區分商品的承諾。履約義務既包括合同中明確的承諾,也包括由於企業已公開宣布的政策、特定聲明或以往的習慣做法等導致合同訂立時客戶合理預期企業將履行的承諾。企業為履行合同而應開展的初始活動,通常不構成履約義務,除非該活動向客戶轉讓了承諾的商品。
第十條規定如下: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業向客戶轉讓該商品的承諾與合同中其他承諾不可單獨區分:1.企業需提供重大的服務以將該商品與合同中承諾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約定的組合產出轉讓給客戶。2.該商品將對合同中承諾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製。3.該商品與合同中承諾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關聯性。而發行人在商品銷售過程中提供的售後技術服務,提供該類技術服務是為了向客戶保證所銷售商品符合既定標準,保證客戶購買的產品不存在瑕疵或缺陷,而並非僅僅為客戶提供一項單獨服務;相關服務不能單獨於產品銷售單獨成立。公司向客戶轉讓產品及附帶服務的承諾兩者之間有高度關聯性。因此,發行人附帶免費維保服務的軟體產品銷售為一項履約義務。
2、發行人附帶免費維保服務的軟體產品銷售為某一時點履行的單項履約義務作為產品銷售的履約義務,發行人在客戶出具穩定報告後商品的法定所有權轉移給客戶,發行人即享有現時收款權利,且一般情況下,合同約定的主要收款節點均以產品交付情況為依據,而不以附帶免費服務的履行情況為依據。因此,發行人附帶免費維保服務的軟體產品銷售為某一時點履行的單項履約義務。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2017 年修訂)第十三條的相關規定:「對於在某一時點履行的履約義務,企業應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點確認收入。判斷客戶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權時,企業應當考慮下列跡象:(一)企業就該商品享有現時收款權利,即客戶就該商品負有現時付款義務;(二)企業已將該商品的法定所有權轉移給客戶,即客戶已擁有該商品的法定所有權;(三)企業已將該商品實物轉移給客戶,即客戶已實物佔有該商品;(四)企業已將該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客戶,即客戶已取得該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五)客戶已接受該商品;(六)其他表明客戶已取得商品控制權的跡象。」
發行人附帶免費維保服務的軟體產品銷售業務收入確認滿足收入準則第十三條的相關規定,在客戶出具試運行穩定報告後確認收入符合修訂前及修訂後的準則的相關要求。因此,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修訂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對發行人軟體產品銷售業務收入的確認不構成重大影響。
二、《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的通知財會[2017]22 號對發行人技術服務收入的影響對於發行人技術服務收入,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2017 年修訂)第十一條規定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屬於在某一時段內履行履約義務:「1、客戶在企業履約的同時即取得並消耗企業履約所帶來的經濟利益;2、客戶能夠控制企業履約過程中在建的商品;3、企業履約過程中所產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該企業在整個合同期間內有權就累計至今已完成的履約部分收取款項。」
第十二條 「對於在某一時段內履行的履約義務,企業應當在該段時間內按照履約進度確認收入。」根據發行人技術服務的業務實質,發行人技術服務收入符合某一時間段內的履約義務,在該段時間內按照履約進度確認收入,與發行人現行技術服務確認方式一致。因此,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修訂的《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對發行人技術服務收入的確認不構成重大影響。綜上所述,在按照 2020 年1 月 1 日起施行的修訂的《企業會計準則第 14號—收入》下發行人產品銷售的收入、技術服務收入確認方式及與現行發行人的確認方式一致。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修訂的《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對發行人收入確認不構成重大影響。
二、請發行人結合《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進一步論證收入確認政策變更是否屬於會計差錯更正。
(一) 收入確認政策變更的原因公司前次進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申報過程中,該類收入確認政策受到證監會多次關注。
前次創業板申報被證監會否決後,公司針對收入確認政策進行了認真分析,對公司業務情況進行了梳理,並結合業務運作實質、會計信息外部證據的可取得性等因素,對該類收入確認政策進行了變更,具體原因如下:
1. 變更後的收入確認方法更符合軟體銷售業務特點對於需要安裝的軟體產品,銷售過程通常需要經過軟體交付、安裝試運行或終驗等階段,雖然從與經銷商籤訂的軟體銷售合同約定的條款來看,軟體交付並經經銷商客戶驗收後,與商品相關的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但從業務過程來看,最終客戶的安裝調試一般由公司完成,因此在軟體試運行結束,最終客戶出具試運行穩定報告或終驗報告後作為風險與報酬轉移時點確認收入,更符合業務實質且更謹慎。
2. 變更後的收入確認方法符合軟體行業近期做法2018 年,公司軟體產品銷售業務不斷發展,軟體產品銷售收入不斷增長,公司根據軟體產品銷售業務的特點,並參考近期上市的軟體行業上市公司的收入確認方法(如:2018 年上市的宇信科技、彩訊股份均以安裝驗收作為收入確認時點),認為以試運行結束,最終客戶出具試運行穩定報告或終驗報告作為收入確認時點更為穩健並符合行業近期做法。
3. 變更後的收入確認方法能提供的會計信息更可靠以最終客戶的驗收報告作為收入確認外部證據更具可靠性,變更後的收入確認方法更為謹慎,更符合公司業務實質並符合行業內通行做法。
(二) 科創板首次申報時,公司認定該類收入確認政策變更為會計政策變更的原因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 28 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第四條規定「企業採用的會計政策,在每一會計期間和前後各期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但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變更會計政策:
(一)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際統一的會計制度等要求變更;
(二)會計政策變更能夠提供更可靠更相關的會計信息。」公司認定該類收入確認政策變更為會計政策變更,主要原因系變更前寶蘭德公司對經銷客戶的收入確認政策符合合同條款的約定,根據寶蘭德公司與經銷商客戶籤訂的軟體銷售合同對風險轉移及付款條款的約定,寶蘭德公司在交付相應產品後,合同項下貨物損毀、滅失的風險由經銷商客戶承擔。
根據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條款內容,寶蘭德公司可以認可商品所有權上主要風險報酬的轉移時點是到貨並經過經銷商客戶籤收確認。但考慮到寶蘭德公司實質承擔了經銷模式下銷售軟體的安裝調試及試運行或終驗義務,同時隨著寶蘭德公司軟體銷售業務的不斷發展,為了更好地體現軟體銷售業務的商業實質,提供更加可靠、相關的財務信息及更有利於報表使用者對財務數據的理解,將原以經銷商客戶籤收確認作為風險與報酬轉移時點變更為以軟體試運行或終驗結束,最終客戶出具試運行穩定報告或終驗報告作為風險與報酬轉移時點確認收入。公司本次收入確認政策變更是為了更好地體現軟體銷售業務的商業實質,提供更加、可靠相關的財務信息及更有利於報表使用者對財務數據的理解,符合上述「會計政策變更能夠提供更可靠更相關的會計信息」的規定,故在科創板首次申報時認定本次收入確認政策變更屬會計政策變更。
(三) 本次回復公司將該收入確認政策變更重新認定為會計差錯更正在企業會計準則、企業經營環境、內部控制、經營模式並未發生重大變化的前提下,由於在經銷模式下公司對最終客戶的安裝調試及試運行或終驗義務始終存在,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經審慎分析公司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公司重新將本次收入確認時點變更認定為會計差錯更正。本次首發材料申報前寶蘭德公司對經銷模式下的收入確認政策進行了變更,即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公司經銷模式下的收入確認採用與直銷模式相同的原則,同時作為會計政策變更對 2016 年、2017 年財務數據進行了追溯調整。所以,本次收入確認政策變更認定為會計差錯更正,不需要重述本次首發申報財務報表數據。附1:申報科創板時收入確認方法公司主營業務收入按業務類別可以分為軟體銷售收入和專業技術服務收入。
(1)軟體銷售收入
①需安裝調試的軟體產品,在最終客戶試運行結束出具試運行穩定報告或終驗報告後確認收入。其中:A、以試運行穩定報告確認收入的情況通過訪談發行人客戶、核查發行人相關銷售協議及收入確認證明,經核查,對於需要安裝的軟體產品,公司的銷售過程通常需要經過軟體交付、安裝試運行或終驗等階段,需要安裝的軟體產品安裝調試工作一般由公司完成。試運行是將軟體產品交付客戶後,在客戶所需的具體業務流程或具體系統中對公司的產品進行使用,由客戶對軟體的功能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進行檢驗。 一般情況下試運行階段為客戶針對公司產品的性能穩定性和對在客戶系統運行情況的測試。
由於公司軟體產品為通用軟體產品,試運行通過後,一般即表明公司產品已達到客戶預定可使用狀態。根據發行人與客戶籤署的協議,一般情況下,試運行要求均為合同必備的條款,根據合同條款,試運行期間,軟體產品不滿足技術要求或出現主要故障,則運行期從故障修復之日起重新順延計算,直到系統連續達到無故障運行標準天數。
因此,對於需要公司安裝調試的產品,產品通過試運行階段,風險報酬即發生轉移,公司一般以最終客戶出具的試運行穩定報告作為收入確認的依據。B、以終驗報告確認收入的情況報告期內,公司以終驗報告作為軟體收入確認時點的項目包括:I.合同流程條款中明確了終驗要求的情況;II.雖然合同未明確終驗要求,但根據客戶履行了終驗程序,且客戶直接向公司出具了終驗報告,而並未出具試運行穩定報告的情況。
②無需安裝的軟體產品在產品已交付並經最終客戶籤收後確認收入。
附件2:申報創業板時收入確認方法
①軟體銷售收入確認的一般原則軟體銷售收入的確認有以下情況:若銷售合同沒有約定需試運行或終驗,軟體銷售收入以產品發出並經客戶驗收合格為依據確認收入;若銷售合同約定需試運行或終驗,在客戶試運行結束出具試運行穩定報告或終驗報告後確認收入。
②結合公司軟體銷售的具體業務流程、內控措施,軟體銷售收入確認的具體依據、判斷標準直接銷售模式下,客戶收到貨物後會籤發《到貨證明籤收單》,表明軟體已經交付給客戶並安裝完畢。由於發行人的產品稍加調試即可上線運行,安裝後不存在退貨問題。如果客戶未約定試運行條款,可以認為與合同標的相關的風險報酬發生轉移,則在收到客戶籤發的《到貨證明籤收單》時確認收入;如果客戶約定了試運行/終驗條款,則等客戶試運行/終驗一段時間並發出《試運行穩定/終驗合格報告》後,可以認為與合同標的相關的風險報酬發生轉移,確認相應收入。公司與代理銷售客戶籤訂的銷售合同為買斷式銷售合同,合同約定:在賣方交付貨物後,合同項下的產品所有權即歸買方所有,其後發生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方承擔,即貨物經客戶籤收後與合同標的相關的風險報酬發生轉移;針對代理銷售客戶,公司以客戶籤署確認的到貨籤收單作為收入確認的依據。
案例二:《瑞松科技:會計師關於上市委審議意見落實函的回覆》
問:請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中補充披露新收入準則對發行人未來收入確認政策的影響,請保薦機構和申報會計師發表明確核查意見。
答:報告期內,發行人對於合同金額大於或等於 300 萬元且超過一年或跨年度的機器人自動化生產線業務,依據現行《企業會計準則第 15 號—建造合同》的規定,按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對於其餘的機器人自動化生產線業務、機器人工作站業務和機器人配件銷售等業務按照銷售商品確認收入。
2017 年財政部印發財會[2017]22 號《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以下簡稱「新收入準則」),取消原 15 號建造合同準則,境內上市企業將於 2020年 1 月 1 日起執行。
發行人將於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執行新收入準則,對於目前按照銷售商品確認收入的業務,滿足新收入準則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的 5 項條件,與現行收入確認時點和金額無差異。
對於目前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第 15 號—建造合同》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的機器人自動化生產線業務,具體適用性分析如下:
《新收入準則》第十一條規定,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屬於在某一時段內履行履約義務;否則,屬於在某一時點履行履約義務:(一)客戶在企業履約的同時即取得並消耗企業履約所帶來的經濟利益。(二)客戶能夠控制企業履約過程中在建的商品。(三)企業履約過程中所產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該企業在整個合同期間內有權就累計至今已完成的履約部分收取款項。
就發行人業務而言,其客戶對項目進度密切管控,並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影響項目流程,具體體現在:整體技術方案和設計圖紙需要經過雙方會籤確認才能進行後續工作,有些情況下客戶會根據實際需求提出設計或功能上的變更,發行人需要予以配合;發行人需要及時匯報進度,經過客戶預驗收後才能達成合同約定各項技術和功能指標,得到客戶指示後才能發貨,經過客戶終驗收後才能進行終驗。
除此之外,發行人的機器人自動化生產線業務滿足《新收入準則》第十一條之條件(三),因此屬於在某一時段內履行履約義務,具體分析如下:
(1)發行人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
發行人為客戶提供的機器人自動化生產線屬於非標定製化產品,需要滿足特定客戶具體技術和工藝要求、參數和指標要求等,其技術的獨特性只能提供給籤約客戶,而且合同中約定了嚴格的限制和保密條款,規定不能提供給其他客戶。以汽車焊裝生產線為例,由於不同客戶的車型所需技術、工藝、流程等參數等均不相同,一方面技術上難以用做其他用途,另一方面如果企業將合同中約定的商品用作其他用途,將遭受重大違約成本或改造損失或返工成本,在正常商業邏輯下不可能用作其他用途。所以,發行人產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的特徵。
(2)發行人在整個合同期間內有權就累計至今已完成的履約部分收取款項在整個合同期內是否有權就累計至今已完成的履約部分收取款項是綜合客戶資質、合同條款、業務執行及行業慣例等因素進行綜合評估的結果。
1)發行人客戶主要包括大型知名汽車整車生產企業和其他行業知名企業,規模較大,企業信用程度較高,履約能力強,報告期內未出現過因合同終止執行使得已完成的履約部分款項無法收取的情況。
2)報告期內實際業務執行及行業慣例情況
因自動化生產線建造業務具有非標、定製化特點,及甲方在合同執行的整個過程中的深度參與和技術交流、監控進度,雙方對於合同終止時已完成部分進行結算或補償符合基本商業邏輯,並長期以來形成了行業慣例。
在發行人實際經營過程中,從未出現過客戶終止機器人自動化生產線業務合同的情況。實際商業活動中,客戶終止合同的可能性極小。客戶在建設新生產線或改造升級舊生產線時,對生產線投產時間具有很強的計劃性;客戶一旦選定自動化生產線供應商後很少發生變更情況,因為如果該生產線未能按照既定時間完成到位,則會影響整條生產線的投產時間和新車型的出廠時間,因此客戶發生終止合同情況的可能性較低。若出現極端情況,考慮到生產線建造業
務的特殊性、雙方在合同執行過程中深度溝通、共同參與的事實,根據保薦機構和申報會計師對主要客戶的訪談,客戶將依據合同條款和行業慣例,根據具體情形進行溝通與供應商結算事宜。
3)合同條款約定情況
報告期內,公司機器人自動化生產線業務的合同條款,其中對於違約責任或合同終止補償條款的約定分為以下 4 種:
①與主要客戶基本均有約定相關條款,在客戶或其他方原因終止合同的情況下,與客戶就已發生的成本及合理報酬進行結算,並且該權利具有法律約束力,如廣汽豐田汽車有限公司、廣汽三菱汽車有限公司、廣汽菲亞特克萊斯勒汽車有限公司、長安馬自達汽車有限公司、廣汽本田汽車有限公司、上汽通用五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
②個別合同在合同終止補償條款方面,只約定了合同金額固定比例(如 15%)的補償條款,這與大型汽車整車廠對其供應商的強勢地位有一定關係,如與廣汽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廣汽乘用車有限公司籤訂的合同;
③部分在2018年度以前與個別客戶籤訂的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合同終止條款,如與重慶隆鑫機車有限公司、柯馬(上海)工程有限公司等籤訂的合同,截至報告期末,公司對應項目合同均正常履行完畢或已終驗收;
④與部分客戶籤訂的合同中只約定了乙方的違約責任條款,未明確約定甲方違約責任條款,如與惠州市德賽電池有限公司、東風本田汽車有限公司等籤訂的合同,截至報告期末,公司對應項目合同均正常履行完畢或已終驗收。
報告期內,上述第三類、第四類合同中,存在跨期的收入合計分別為3,968.38 萬元、3,574.66 萬元、586.26 萬元和 0 萬元,佔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的比例分別為 9.70%、7.34%、1.04%和 0%,佔比相對較低,尤其是 2018 年和2019 年 1-6 月佔比極低。從 2016 年開始,發行人逐步對該類合同的條款在與相關客戶進行談判時,增加明確的違約責任條款的約定,2018 年和 2019 年 1-6 月該類合同產生的收入已非常小。
4)上述各類合同條款的法律效力分析
從合同性質看,發行人機器人自動化生產線業務的合同屬於承攬合同的範疇。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根據發行人與客戶籤署的合同從是否約定終止補償條款以及可能的法律後果進行分析,其中:
第一類合同直接約定了終止補償條款,主要包含兩種:第一種是合同終止/解除時,違約方需賠償守約方遭受的損失;第二種是合同終止/解除時,因甲方(客戶)原因造成合同解除的,由甲方(客戶)承擔相應責任,因乙方原因造成合同解除的,由乙方承擔相應責任,合同解除後,雙方進行結算。此類合同約定具有法律約束力,且後果相似,如果發行人沒有違約而合同被終止,發行人均可要求客戶補償其已經發生的成本和合理報酬。
第二類合同約定了固定比例的補償金額作為違約金,未約定合同終止時雙方進行結算的條款。在此情況下,如果因客戶違約而造成發行人損失,且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則發行人可根據《合同法》第 114 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對根據違約情況向客戶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請求人民法院或在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因此,針對合同約定了固定比例的補償金額作為違約金,但未約定合同終止時雙方進行結算的條款情形的合同,在發生惡意解除的情況下,發行人可根據合同法相關的規定,要求客戶補償其已完成的工作部分應當獲得的報酬、所支出的材料費及因合同解除而受到的其他損失。
第三類、第四類合同則沒有約定合同終止的補償條款,或者僅約定了發行人的責任。在此情況下,若發生客戶擅自解除合同或其他違約情況而造成發行人損失,因合同條款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則發行人可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追究客戶的法律責任。
如前所述,此類合同屬於承攬合同,根據《合同法》第 268 條規定:「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根據《合同法》第 113 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客戶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此外,對於《合同法》第 268 條所述損失賠償的範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釋義》中明確為:「1、承攬人已完成的工作部分所應當獲得的報酬;2、承攬人為完成這部分工作所支出的材料費;3、承攬人因合同解除而受到的其他損失」。
因此,針對在合同中沒有約定合同終止補償條款,或者僅約定了發行人責任等的合同,發行人可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要求客戶補償其已完成的工作部分應當獲得的報酬、所支出的材料費及因合同解除而受到的其他損失。
綜合上述發行人業務特點、主要客戶情況、實際業務執行、行業慣例以及業務合同條款約定情況分析,發行人主要客戶為知名整車製造廠商及其他行業知名企業,規模及信用狀況良好,報告期內未出現過合同終止已完成的履約部分不能收取款項的情況,所有合同均能正常履行;針對合同中已直接約定了合同解除的補償條款的情形,在合同解除時,發行人可直接根據合同約定獲取相關經濟損失的賠償;針對合同中已約定了固定比例的補償金額作為違約金,但未約定合同終止時雙方進行結算的條款情形的合同,或合同中沒有約定合同終止補償條款,或者僅約定了發行人責任等的合同,在發生惡意解除的情況下,發行人可根據合同法相關的規定,要求客戶補償其已完成的工作部分應當獲得的報酬、所支出的材料費及因合同解除而受到的其他損失。
(3)發行人對於將實行新收入準則擬採取的具體措施
2020 年起《新收入準則》開始實施後,一方面,對於未明確約定甲方違約補償條款的未執行完畢的合同,雖然佔比相對較小,發行人將與客戶溝通取得可以按照履約進度收取款項的確認文件;另一方面,對於新籤署的業務合同,發行人將根據業務實際執行和行業慣例情況,要求在合同條款中明確雙方違約責任條款、雙方根據履約部分進行結算等內容。
對於不能明確約定合同終止補償條款,且無法取得客戶關於可以按照履約進度收取款項確認文件的業務合同,發行人將根據《新收入準則》的要求,不按照「在某一時段內履行履約義務」的合同進行收入確認,而是按照「在某一時點履行履約義務」的合同進行收入確認。
綜上所述,新收入準則實施後,總體上不會對發行人收入確認政策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風險提示 : 資本邦呈現的所有信息僅作為投資參考,不構成投資建議,一切投資操作信息不能作為投資依據。投資有風險,入市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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