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
如果買賣雙方當事人對於檢驗期間未做規定。
那麼買方籤收的送貨單、確認單,便是推定數量和外觀進行了檢驗。
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對商品的質量進行了檢驗。
也就是說張三從李四手裡買了三瓶雙皮奶,那麼在張三籤收後,即表示對於數量也就是三瓶
和對於雙皮的包裝進行了檢驗且確認完好。
但是並不代表對於酸奶質量,也就是酸奶的品質是否變質等問題,作了確認。
法條依據
我國《合同法司法解釋》對此作出了規定。
而《民法典》對此進行了進一步闡釋,確認其法律效力。
這意味著對於消費者權利的進一步保護。
實務考慮
對於我們消費者來說,要在商品籤收後,先檢驗一下數量和外觀,對於質量問題,即便是籤收後,也可進行相應維權,不要 忘記對自身權益的維護。
參考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三條當事人對檢驗期限未作約定,買受人籤收的送貨單、確認單等載明標的物數量、型號、規格的,推定買受人已經對數量和外觀瑕疵進行檢驗,但是有相關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一千二百六十條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法釋〔2012〕8號
第十五條【標的物數量和外觀瑕疵檢驗】 當事人對標的物的檢驗期間未作約定,買受人籤收的送貨單、確認單等載明標的物數量、型號、規格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認定買受人已對數量和外觀瑕疵進行了檢驗,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