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春節假期延長三天,如果企業扣除員工3天工資怎麼辦?

2021-01-09 社保偵探

文章 /超老師

分類 /社保學院字數 /1471字閱讀/約3分鐘2020年春節假期增加3天,分別是1月31日、2月1日和2月2日,是國務院針對特殊疫情時期而延長的休息日,所以,延長假期期間用人單位剋扣員工工資肯定是違法的。

本次延長的春節假期的性質認定

首先,延長的春節假期不屬於法定休息日,依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二條,我國的法定休息日全年共計11天,其中春節,放假3天(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其次,雖然本次延長3天假期,並非普通勞動法範疇的休息日,而是因為疫情嚴重,國務院為了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阻斷疫情傳播,採取的防控隔離措施,屬於特殊情形下的強制休息,仍應界定為休息日。

最後,延長的春節假期應該屬於休息日,期間員工不上班,正常發放工資;期間如果員工上班,可以調休或者補休,也可以發放2倍工資作為加班費。

春節假期延長3天的工資怎麼算?

1.如果期間員工不上班,工資正常發;

本次春節假期確實是因為肺炎疫情的特殊時期而延長的,屬於休息日,公司沒有特殊原因,在2月3日之前不允許提前復工,所以,春節假期延長期間應該正常發放員工工資,不能扣除。

2.如果企業正常上班,可以補休或者發放2倍工資;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第三條的規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首先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執行標準工時制的應依據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執行綜合工時制的應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按照150%的標準計算支付加班工資。

執行不定時工時制的,沒有加班工資,但應保障員工的休息休假權利。

3.如果員工是確診患者,延期正常發工資,超過假期發放病假工資;

因為,春節假期延長,所以,即使員工是患者假期也要正常發工資,超過假期的時間未及時返崗,可以根據當地工資支付條例支付員工病假工資,例如北京市規定,醫療期員工支付不低於最低工資80%的病假工資。

4.如果員工是疑似患者,正常發工資;

如果員工因為疑似患者被隔離,根據國務院和衛健委要求,員工隔離期間正常發放員工工資,不得剋扣,直到確診發放病假工資或者康復要求復工。

如果員工延期復工時間比較長,用人單位可以跟員工協商一致,籤訂延期復工協議,在第一個月正常發放工資,從次月開始發放不低於當地政策規定的標準工資(北京市要求不低於最低工資的70%)。

春節假期延長,公司扣員工3天工資怎麼辦?

1.先跟公司協商解決;

如果是用人單位或者人事認識不夠而導致的剋扣延長春節假期的工資,員工可以將國家相關文件發給他們學習一下,如果公司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既不影響員工的工資,也不影響和公司的勞動關係造成失業,可謂兩全其美!

2.協商不一致,可以復工後向仲裁委員會舉報;

如果用人單位意識到自己的錯誤,這樣的公司既然不為員工著想,為什麼還要死心塌地的為公司賣命呢?

所以,員工在復工後可以去公司所在地仲裁委員會舉報,由仲裁委員會責令用人單位補發工資。如果公司無故違法解除員工,還可以要求公司補償經濟補償金。

寫在最後的總結:

遇見公司無故扣除員工的延長春節假期工資,一定不要魯莽行事,跟公司說明不發工資的利弊,並且跟公司普及專業的知識。協商不一致也可以通過法律程序,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被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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