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是一個法律術語,它是指公安機關、司法機關以及其它行政執法機關根據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範圍進行審查後,對審查結果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並且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雖然說「有事就找警察」,但其實辦案民警會根據證據判斷是否符合報請立案條件,如果民警認為符合立案條件,他會呈請單位領導審批。
單位領導審批後如果認為符合立案條件,會呈請局領導審批(局長或者副局長),局領導審批完成後,會形成一種文書,叫《立案決定書》,此時就真正的叫做立案了。
根據最新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也就是說公安機關是以認為有犯罪事實為基礎的,而不是以是否有報警或者報案。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
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儘管如此,總有人會混淆概念,報案和立案,立案並不等同於立案,報案後是否可以立案是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具體分析。公安機關決定立案與否是有法定標準的,要立案必須得同時滿足以下3個條件。
綜上所述,立案到底應該滿足哪些條件呢?現在我們具體來看一看。
(1)有犯罪事實,即根據報案人遞交的已有材料已經可以說明案件確實屬於犯罪,犯罪嫌疑人存在危害性的行為。包括預備犯罪、正在實施犯罪、犯罪未遂、既遂或中止,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
(2)依照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對所存在的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有一些行為是違法的,但其嚴重程度可能根據《刑法》中的相關規定,不足以追究刑事責任。
這種情況也是不予立案的,比如說偷盜屬於非法侵佔他人財物罪,但金額不足2000元或非多次實施犯罪時就不足以追究刑事責任。
(3)屬於公安機關的管轄範圍。單位拖欠員工工資的確是違反《勞動法》規定,但這件事情是不歸公安機關管理的,因此自然是沒辦法立案的。各個機關都要各施其職,不是說警察就是萬能的,什麼事情都有權去解決。
既然有立案的出現,那麼同樣,也會有不予立案的情況,經審查,如果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1)沒有犯罪事實,即沒有任何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和後果,或者有危害後果而並非犯罪行為所致;
(2)雖有危害社會的行為,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