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院:供電公司作為供電企業,終止電力服務的行為僅是輔助或者配合行政機關完成徵遷工作,法律後果應由作出指示通知的行政機關來承擔
裁判要點
關於辛店鎮政府作出案涉停電函行為的合法性問題。首先,辛店鎮政府並不具有管理電力事業的法定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力管理部門,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之規定,辛店鎮政府作為鄉鎮一級政府並不具有監督管理電力事業的法定職權,雖然辛店鎮政府根據上級政府命令負責辛店白營村拆遷相關工作,但要求停止供電屬於縣級以上政府城鄉規劃部門或城市行政管理執法局職權範圍,辛店鎮政府不具有相應職權。其次,案涉停電函及停電行為性質問題。
「函」是不相隸屬的單位之間溝通協調工作的一種公文形式,但案涉停電函是辛店鎮政府在案涉區域拆遷過程中為確保拆遷工作如期完工而進行的行政事實行為。停電行為雖然屬於民事範疇,但在徵收拆遷工作中停電行為屬於拆遷工作的輔助保障性工作,洛陽供電公司作為供電企業,終止電力服務的行為僅是輔助或者配合行政機關完成徵遷工作,造成的法律後果應當由作出指示通知的行政機關來承擔。第三,案涉停電行為目的正當性問題。辛店鎮政府在案涉停電函中載明為「確保綜保區拆遷工作如期完工」需進行停電,庭審中辛店鎮政府稱停電行為是出於對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考慮,但其並未提供這方面的證據,不能證明停電行為的目的正當性。綜合以上分析,辛店鎮政府作出案涉停電函不具有合法性,應當被確認違法。
基本案情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白宏立,男,漢族,1963年*月*日出生,住洛陽市洛龍區。
委託代理人邢芳,北京京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洛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辛店街道辦事處(原洛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辛店鎮人民政府),住所地洛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負責人馬國強,該辦事處主任。
委託代理人趙松偉,該辦事處工作人員。
委託代理人夏洪梅,河南登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審第三人國網河南省電力公司洛陽供電公司,住所地洛陽市西工區凱旋西路*。
負責人徐建,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高夢陽,河南開物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白宏立與被申請人洛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辛店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辛店街道辦事處)及一審第三人國網河南省電力公司洛陽供電公司(以下簡稱國網洛陽供電公司)行政侵權賠償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豫03行終309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作出(2020)豫行申391號行政裁定,提審本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再審申請人白宏立的委託代理人邢芳,被申請人辛店街道辦事處的委託代理人趙松偉、夏洪梅,一審第三人國網洛陽供電公司的委託代理人高夢陽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案被訴行政行為:2019年1月3日,洛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辛店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辛店鎮政府)向國網洛陽供電公司出具《關於國網洛陽供電公司配合拆遷停電的函》。2019年2月15日,洛陽供電公司對涉及拆遷的白營村進行斷電。
白宏立向河南省伊川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一、撤銷辛店鎮政府2019年1月3日作出的《關於國網洛陽供電公司配合拆遷停電的函》;二、判令辛店鎮政府立即通知國網洛陽供電公司恢復對白宏立的供電。
河南省伊川縣人民法院一審查明事實:白宏立系洛陽市高新區辛店鎮白營村三組村民,其居住的房屋系其父親白振懷老宅基,白振懷已經去世,因洛陽綜合保稅區建設項目需要,白宏立居住房屋被納入徵收範圍。2019年1月3日,辛店鎮政府向國網洛陽供電公司出具《關於國網洛陽供電公司配合拆遷停電的函》,函告:根據區黨工委管委會對綜保區項目徵遷的相關要求,需對白營、後營兩個社區共計600餘戶群眾拆遷,確保綜保區拆遷工作如期完工,請貴單位於2019年1月9日至1月31日前對涉遷區域進行停電,以配合綜保區項目建設順利開展。2019年2月13日白營黨總支、白營居委會、白營監委會聯合在白營村張貼斷電公告。2019年2月15日國網洛陽供電公司對涉及拆遷的白營村進行斷電。
另查明:白營村涉及拆遷的有300餘戶,在國網洛陽供電公司斷電時大部分已經搬離,包括白宏立在內尚有十餘戶因賠償未達成協議未搬離。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因洛陽綜合保稅區建設項目的需要,辛店鎮白營村包括白宏立居住的房屋在內300餘戶被納入徵收範圍。在綜合保稅區項目徵遷過程中,白營村涉遷的300餘戶村民大部分已經搬離,僅有白宏立在內十餘戶因賠償未達成協議未搬離。辛店鎮政府依據政府拆遷要求對國網洛陽供電公司下達了配合拆遷停電的函,國網洛陽供電公司依據辛店鎮政府的函告對涉遷區域進行停電,其目的是出於對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考慮,故白宏立要求撤銷辛店鎮政府2019年1月3日作出的《關於國網洛陽供電公司配合拆遷停電的函》並由國網洛陽供電公司恢復供電理由不足,不予支持,白宏立關於拆遷補償問題未達成協議,可另行起訴。一審法院據此作出(2019)豫0329行初9號行政判決:駁回白宏立的訴訟請求。案件訴訟費50元,由白宏立承擔。
二審判決
白宏立不服,向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白宏立一審訴訟請求。
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一、二審查明的事實,在綜合保稅區項目徵遷過程中,白營村涉遷的300餘戶村民大部分已經搬離,僅有白宏立在內十餘戶因賠償未達成協議未搬離。辛店鎮政府向國網洛陽供電公司出具《關於國網洛陽供電公司配合拆遷停電的函》,國網洛陽供電公司停電的行為,雖致使白宏立等少數人無法正常用電,但是出於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考慮,以保障整個白營村的安全。至於白宏立因拆遷補償問題,可另行主張其權利。故白宏立的上訴理由不足,該院不予支持。二審法院據此作出(2019)豫03行終309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白宏立負擔。
再審請求及答辯
白宏立申請再審稱:請求撤銷一、二審行政判決,撤銷辛店鎮政府作出的《關於國網洛陽供電公司配合拆遷停電的函》,恢復供電。事實與理由:1.辛店鎮政府作出停電通知屬於超越職權行為,不能以公共安全為由對抗職責權限要求。辛店鎮政府未提供已進入實地拆遷階段不具備安全用電條件的相關證據,無法證明其涉案行為是為了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2.辛店鎮政府通知停電行為不具備合法性。辛店鎮政府依據政府拆遷要求作出《關於國網洛陽供電公司配合拆遷停電的函》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白宏立每月交納電費並使用電力,供電企業依據辛店鎮政府要求實施斷電,並非法定可以中斷供電的事由,且目前涉案房屋尚未拆除,其應當承擔繼續履行供電之義務。
辛店鎮政府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白宏立的再審請求。
國網洛陽供電公司述稱:斷電行為是依據辛店鎮政府作出的《關於國網洛陽供電公司配合拆遷停電的函》實施的,且經公示公告,程序合法。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白宏立的再審請求。
河南高院再審判決
本院再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一致。另查明,案涉拆遷區域電力線路、變壓器均已拆除。再審中,白宏立將訴訟請求變更為:請求確認辛店鎮政府2019年1月3日作出《關於國網洛陽供電公司配合拆遷停電的函》的行為違法,並由國網洛陽供電公司恢復供電。
本院再審認為:本案中,白宏立一審訴訟請求為,撤銷辛店鎮政府2019年1月3日作出的《關於國網洛陽供電公司配合拆遷停電的函》,並由國網洛陽供電公司恢復供電。白宏立並未提出賠償請求。因此,本案案由應為行政侵權糾紛,原審法院案由認定錯誤,本院予以糾正。
(一)關於辛店鎮政府作出案涉停電函行為的合法性問題。首先,辛店鎮政府並不具有管理電力事業的法定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力管理部門,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之規定,辛店鎮政府作為鄉鎮一級政府並不具有監督管理電力事業的法定職權,雖然辛店鎮政府根據上級政府命令負責辛店白營村拆遷相關工作,但要求停止供電屬於縣級以上政府城鄉規劃部門或城市行政管理執法局職權範圍,辛店鎮政府不具有相應職權。其次,案涉停電函及停電行為性質問題。「函」是不相隸屬的單位之間溝通協調工作的一種公文形式,但案涉停電函是辛店鎮政府在案涉區域拆遷過程中為確保拆遷工作如期完工而進行的行政事實行為。
停電行為雖然屬於民事範疇,但在徵收拆遷工作中停電行為屬於拆遷工作的輔助保障性工作,洛陽供電公司作為供電企業,終止電力服務的行為僅是輔助或者配合行政機關完成徵遷工作,造成的法律後果應當由作出指示通知的行政機關來承擔。第三,案涉停電行為目的正當性問題。辛店鎮政府在案涉停電函中載明為「確保綜保區拆遷工作如期完工」需進行停電,庭審中辛店鎮政府稱停電行為是出於對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考慮,但其並未提供這方面的證據,不能證明停電行為的目的正當性。綜合以上分析,辛店鎮政府作出案涉停電函不具有合法性,應當被確認違法。
(二)關於恢復案涉房屋供電的訴訟請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的,可以同時判決責令被告採取補救措施。因此,在被訴行政行為被確認違法的情況下,辛店鎮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協調有關單位滿足白宏立的基本生活需求。根據再審查明的事實,案涉拆遷區域相應的電力設備及線路均已拆除,且不具備重新安裝的條件,辛店鎮政府應當通過其他方式予以補救,對造成的損失應依法予以補償或者適當賠償,切實及時保障白宏立基本的生活和居住權益。白宏立恢復供電的要求不具有可實施性。原判對該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並無不當。
綜上,白宏立的再審請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審判決駁回白宏立的全部訴訟請求不妥,本院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豫03行終309號行政判決和河南省伊川縣人民法院(2019)豫0329行初9號行政判決;
二、確認洛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辛店鎮人民政府作出《關於洛陽供電公司配合拆遷停電的函》的行為違法。
三、駁回白宏立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洛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辛店街道辦事處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白宏立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成員:劉太鍵 肖賀偉 段勵剛
案號:(2020)豫行再91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張翼
書記員李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