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停車路段沒禁停標誌 為啥還是收到罰單
車輛停在非停車位且駕駛員不在車上,被交警部門貼了一張罰單。但在車主陳星看來,停車地點位於小區通道,沒有任何禁停標誌,也沒有影響其他車輛通行。為此,他起訴到了法院。近日,經開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在未設置禁停標誌的路段停車受到交通管理部門處罰引發的行政訴訟案件,最終判定維持交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
1976年出生的陳星,住在綿陽市經開區。2019年11月14日9時22分許,陳星將其所有的一輛小型轎車停放在南河東街,此停放地點為非停車泊位,但也未設置禁停標誌。因為陳星不在車內,交警一大隊在車輛側門玻璃粘貼了一張《違法停車告知單》,並將採集的案涉車輛違法停放照片證據錄入系統。同年12月3日,陳星到交警一大隊處接受處理,交警對其作出了《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主要內容為:「被處罰人於2019年11月14日9時22分許,在南河東街實施機動車違反規定停放,駕駛人不在現場,妨礙其他車輛……決定予以150元罰款,記0分。」陳星籤字確認,並繳納了罰款。後因不服,陳星向市交警支隊申請行政複議,得到的結果是維持處罰決定。
「我停車的地點位於小區通道,不屬於被告處罰範疇,同時停車路段無人行橫道,無殘疾人輔助出入口和禁停標誌,我停車並未實際影響其他車輛及行人通行。」陳星為此起訴到了法院,請求判令撤銷處罰決定,並返還已交罰款。
經開區法院審理認為,根據相關規定,交警一大隊是市交警支隊的直屬大隊,相當於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具有獨立執法主體資格,可以以自己名義作出處罰決定。陳星停車位置即南河東街屬於「道路」範圍,案涉區域位於交警一大隊管轄區域內,交警一大隊依法享有對其轄區內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理的行政職權。
庭審中陳星陳述,自己因購買早餐將車輛臨時停靠,且停靠處非人行道,未妨礙其他車輛通行,要求撤銷處罰決定。根據交警一大隊提供的現場照片顯示,陳星未在現場,車輛停放在非停車泊位,不構成臨時停車,應定性為違規停放。即便按陳星所說系臨時停車,過程中,陳星停車位置靠近道路交叉口,且離開了車輛,同樣構成違章。交警一大隊對其違章行為處以150元罰款的處罰,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交警一大隊在發現陳星違法停放車輛以後進行了拍照取證,粘貼了違法停車告知單,並依據簡易程序作出處罰決定,當場進行了送達,其執法、處罰程序合法。另一方面,陳星不服交警一大隊作出的決定,向其上級主管部門市交警支隊申請行政複議,市交警支隊在法定時間內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書》,依法送達給當事人,其複議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當,法院予以支持。
綜上,法院判決駁回原告陳星的訴訟請求。(文中人物系化名)
(文章來源:綿陽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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