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綜合分析研判,我們認為目前的監管方式不能有效堵塞漏洞,無法全面保護未成年人。困境在於,我國並未對電競類旅館這個新興行業有明確具體的法律規定,其是否屬於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尚不明晰,是否允許未成年人進入存在爭論。」李國強坦言。
李國強說,如果將電競類旅館定義為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則必須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並且嚴禁未成年人入住。如果將電競類旅館定義為住宿場所,根據2021年6月1日起實施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經營者在履行查驗、報告等義務後,可以接納未成年人進入。
王麗麗說:「我們在走訪文化廣電旅遊部門時,相關負責人明確說,因沒有明確法律依據,對於是否應該頒發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不好界定。因此,滎陽市沒有取得該證的電競類旅館,隨之而來的,是未成年人進入電競類旅館不受限制。」
「從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呵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角度來說,我們認為,應該將電競類旅館認定為網際網路上網服務場所,禁止未成年人進入。司法實踐中,有法院判決將電競類旅館認定為上網服務場所。我們通過檢索發現,有些地區也明確規定,電競類旅館禁止未成年人進入。」王麗麗坦言。
李國強組織員額檢察官和法律界人士討論認為,電競類旅館應禁止未成年人進入,主要原因包括:
從法理上分析,以營利為目的,通過計算機等上網專用工具、設備向社會公眾提供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的場所,符合《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的適用範圍。電競類旅館通常以高端配置電腦、暢玩網路遊戲為宣傳要點,但住宿多以高低床配置,雖按房間收取住宿費,但實際以網絡服務為主要營利手段,上網費隱含在住宿費中,消費者為不特定人群,應當屬於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從執法的社會效果分析,如果將電競類旅館簡單認定為住宿場所,則會帶來一系列隱憂。有的網吧可能會跟風效仿,將網吧改作電競類旅館,以規避文化執法部門的監管。同時,現行的賓館酒店的管理系統,並沒有禁止未成年人進入。進入電競類旅館後,未成年人可以在私密空間抽菸、不限時玩網路遊戲,出現多人混居等現象,很容易接觸黃色、暴力、低俗信息,受到不良侵蝕。一旦經營不規範、監管不到位,將致使未成年人長時間脫離監護人的監管,為犯罪的發生提供可乘之機。
對於電競類旅館的經營者來說,若允許未成年人進入,那麼其貫徹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就存在執行難、落實難問題。如果未成年人不如實告知監護人的聯繫方式,或者串通朋友虛假告知,則電競類旅館的經營者無法核實,也會出現安全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