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梗概
1.1986年9月19日,韓國華城發生第一起殺人案。1986年至1987年接連發生5起殺人案,由於作案手法相似,被定為連環殺人案。
2.1986年至1994年共發生十五起案件(包括自己供認的四件)。1994年1月18日,被捕,但拒絕認罪。當年5月,被判決死刑,9月,法院維持原判。但大韓民國大法院1995年重審案件,改判無期徒刑。
3.2019年10月1日李春在承認犯下華城連環殺人案的九起(除了第八起),以及另外四起,並承認自己犯下30多件強姦案。第十一次審問時,他表示第八起案件也是他所為。
二.罪犯成長史資料
1.姓名:李春在
2.出生日期:1963年
3.去世日期:未去世
4.籍貫:韓國華城
5.學歷:高中
6.家境:幼年時期家裡貧窮,無法支付學費而沒有上大學,2000年華城市土地開發,當地地價暴漲數千倍,此時家裡財產可能到達10億至100億韓元(600萬至6000萬人民幣)。
7.其他:在村民眼中,李春在父親和奶奶是「活菩薩」,都很善良,鄰居也認為他善良、話少、學習成績好、比任何人都更文靜、有禮貌。後來他考上一所工業高中,受到同學的排擠,更加封閉。李春在的妻子因為忍受不了他婚後表現出的暴力和性變態的面孔而離開。在獄中,獄友們說他很好說話、很照顧人,但當他們開玩笑將他手中的女性光著下半身的照片拿走時,他表現出了異常的憤怒。李春在在審訊中自稱自己小學時曾被村裡的鄰居姐姐侵犯、遭到性暴力,但真假未知。
三犯罪原因分析
主體因素包括:
1、生理因素:(1)年齡和性別因素:該例中李春在首次犯罪時為23歲,屬於犯罪高發年齡。且他為男性,體力旺盛、性慾強烈,更易從事殺人、搶劫、強姦等暴力犯罪。(2)神經類型因素:李春在被鄰居評價為「善良」、「話少」、「比任何人都更文靜、有禮貌」,可見他神經類型趨於抑制型,行為孤僻,故喜歡在陰雨天實行暴力犯罪。
2、心理因素:李春在從小性格內向,高中受同學排擠後變得孤僻,自我封閉,不與人交往。後服兵役,沒有與異性交往的機會,兵役結束後回到小村莊工作,生活平淡無聊。在長期的壓抑中,李春在的交往需求及性需求得不到滿足,故實行強姦殺人的暴力犯罪。李春在自述小時候遭到鄰居姐姐性暴力,此種經歷可能還會導致他對女性產生恨意,通過暴力行為奪回控制權。
3、行為因素:對性的需求和對權力的渴望在犯罪中得到滿足,且多次逃脫警方的調查,行為的正強化與負強化同時進行,導致李春在犯罪行為反覆發生。
主體外因素包括:
1、社會環境因素:李春在母親強勢,可能是他從小性格內向自卑的原因,高中時人際交往障使他更加內向自閉,極度壓抑自己。而在犯罪中則可將內心壓抑的能量釋放。
2、自然環境因素:李春在家在農村,去大城市上高中後受到同學排擠,使他變得自卑。兵役結束後又回到農村工作,生活無聊。故容易實行暴力犯罪以尋找刺激,而多次犯罪均在陰雨天又可見他的自卑膽小謹慎。
3、情境因素:侵害對象:李春在專門挑選女性進行犯罪,除開性衝動外,可能還因為他對女性具有恨意,童年時強勢的母親和被鄰居姐姐侵犯的經歷使得他在犯罪時喜歡折磨受害人,以奪回控制權而獲得權力的滿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