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近日,樂山中院開庭審理兩起樂山市人民檢察院起訴的漁業資源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並當庭宣判。
法院審理查明,2020年4月12日凌晨2時許,周某攜帶電瓶、升壓器等電魚工具,駕駛橡皮艇在岷江河玉津鎮流域進行電魚活動。同日凌晨3時許被犍為縣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當場擋獲。
經清點,周某非法捕撈水產品共計13.8斤,其中翹嘴魚1斤、黃顙魚0.2斤、鯽魚0.6斤、鯉魚12斤。經樂山市水產品站鑑定,上述漁獲物價值2,820元,造成天然水域漁業資源毀滅性傷害,間接經濟損失6,580元。
2020年6月23日,周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犍為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橡皮艇1隻、升壓器1臺、魚竿2隻、電瓶1隻、掛漿機1臺,予以沒收。現該刑事判決已經生效。
2020年1月4日19時許(禁漁期),胡某軍攜帶電瓶、電魚器等工具,在樂山市市中區安谷鎮安谷村2組的河道內進行電魚活動。同日21時許被樂山市公安局市中區分局安谷派出所民警在巡邏過程中查獲。經清點,被電魚類共50餘條,稱淨重量1.9公斤。經樂山市水產品站鑑定,上述漁獲物價值600元。此外,造成天然水域漁業資源毀滅性傷害,間接經濟損失不低於1,400元。
7月24日,胡某軍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市中區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扣押在案的電瓶、捕魚器、水桶等作案工具由扣押機關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扣押在案的鯽魚、墨魚、大口鰱等水產品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現該刑事判決已經生效。
法院審理認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周某、胡某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兩人的侵權行為已造成了野生魚類的價值2,820元、600元的損失,同時造成了魚類、魚卵、幼體、親本死亡的經濟損失6,580元、1,400元,該損失有樂山市水產站出具的價值認定意見書為證,事實清楚,兩被告人對此亦無異議,故其對該侵權行為應分別承擔賠償9,400元和2,000元損失的責任。
法院判決,被告周某、胡某軍分別賠償國家漁業資源損失9,400元和2,000元,支付至樂山市檢察公益訴訟專項公益金帳戶;兩人在樂山市市級官方媒體平臺上向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