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護照是英國政府向持有英國國籍的個人發放的旅行文件,可作為國籍證明,由英國護照署負責英國本土及海外的護照籤發,有效期一般為10年。在海外的時候,英國護照還有助於獲得英國駐世界各地大使館的領事援助。
在早期(1414年–1921年),英國護照是由中世紀英國當地君主頒發予任何國籍旅行者的安全證書。在英國境內,「護照」這個名稱首先在1414年國會立法上被印出。由1858年起,英國護照只準向英國國籍人士籤發及補領。直到1914年本版護照印刷時,以往英國護照只有一頁包括持有人張相的紙。在1914年英國國籍及外國人身份法立法,從1915年起,首次發行「現代」護照。1915年版護照將紙折成八份並有硬封面,入面有持有者說明及相片,每兩年便需續領。
在1920年至1988年期間發行的藍色封面版本英國護照,現被稱為「舊藍色版護照」。如下圖:
從1988年起為符合歐盟標準,英國護照更改為封面帶EUROPEAN COMMUNITY字樣的勃艮第酒紅色護照,該版本護照引入機器閱讀功能。如下圖:
從1997年起為契合歐盟名稱,護照頂端的字樣更改為EUROPEAN UNION。如下圖:
自2006年3月,英國政府開始籤發第一代具有生物特徵(e-passport)的英國護照。在2006年至2010年期間稱為A系列第一版,在2010年至2015年期間升級為A系列第二版,涉及少量的安全升級,晶片從個人信息頁轉移到了封面。
在2015年12月,英國護照改版至B系列,並沿用至2020年3月。期間由於2019年3月英國脫歐而產生了兩個版本。2019年3月前,仍然沿用帶有EUROPEAN UNION字樣的封面,在2019年3月之後的封面取消了EUROPEAN UNION字樣,如下圖:
從2020年3月後,新的C系列藍色封面英國護照開始籤發使用。
以上,介紹了英國護照隨著歷史發展在各個時期的不同版本,下面介紹英國護照的種類。
按英國政府官網:https://www.gov.uk/types-of-british-nationality,共有六種不同的英國護照(國籍)類型:
1 GBR - British citizenship英國公民
2 GBD - British overseas territories citizen英國海外領土公民
3 GBO - British overseas citizen英國海外公民
4 GBS - British subject英籍人士
5 GBN - British national (overseas) 英國國民(海外)
6 GBP - British protected person受英國保護人士
GBR- British citizenship英國公民
第一種即為我們上面介紹的,針對英國本島及北愛爾蘭的英國國籍持有人。我們日常所說的英國護照即專指這一種。截止2019年12月31日,共有超過5100萬人持有英國公民護照。
英國海外領土公民(British Overseas Territories citizen),舊稱英國屬土公民(British Dependent Territories citizen),是指憑藉與英國海外領土之關係取得英國國籍之人士。
依照2002年英國海外領土法令,在2002年5月21日起,除了賽普勒斯英屬基地區的英國海外領土公民外,大部分英國海外領土公民均可根據該法的第4A或第5章取得英國公民身份。如果是在2002年5月21日後,才成為英國海外領土公民,則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才能註冊成為英國公民。
· British Antarctic Territory· British Indian Ocean Territory· British Virgin Islands· Saint Helena, Ascension and Tristan da Cunha· South Georgia and the South Sandwich Islands· Turks and Caicos Islands
GBO - British overseas citizen 英國海外公民
在1981年1月1號或以後,已經成為英國海外公民者;如果以下兩點同時適用:
Ø 你已經在1982年12月31號或以前成為了英國及殖民地公民;以及
Ø 你並沒有在1983年1月1號或以後成為了英國公民或者英國海外領土公民。
英國海外公民身份一般是給予居住在前英國殖民地、該殖民地脫離英國管治後未獲得新國籍的人士(也有例外的情況,如馬來西亞及香港)。現今具有英國海外公民資格人數最多的國家地區為馬來西亞的檳城和馬六甲以及非洲國家肯亞。截止2019年12月31日,共有超過一萬兩千人持有英國海外公民護照。
GBS - British subject英籍人士
又稱作英國臣民和英國子民等,根據1981年的法令,絕大部分英籍人士主要都是那些生於1949年1月1日以前,但只保留英籍人士身份而沒有其他國籍的人士。大部分(超過97%)英籍人士護照的持有者,都具有ROA(Right of Abode)身份。
GBN - British national (overseas) 英國國民(海外)
簡稱BN(O),於1987年7月1日起籤發,並於1997年6月30日截止登記,主要授予1997年6月30日前的香港人士。但是如果當時沒有註冊,在這之後也無法再次辦理。在1997年7月1日香港回歸後出生的人沒有辦理資格。
BNO護照的身份不能繼承給下一代。護照持有人可在英國以訪客身份待最多6個月。然而該護照並不提供在英居留權,也不允許持有者在英國或歐盟工作,因此若長期居留依舊需要辦理籤證。
GBP - British protected person受英國保護人士
這種身份的出現,是來自《1981年英國國籍法案》。
於英國國籍法中,英國保護人士不被視為英籍人士或大英國協公民,他們亦不享有所有英國公民應有的權利。不過,和大英國協公民及愛爾蘭人一樣,他們也不被視為外人。主要來說,他們可以擔任大部分公職,但沒有英國本土投票權。
對於第一種英國公民之外的英國護照持有人,他們大部分來自大英帝國的遺產,如果同時並不是第一種情況下的英國公民,通常在沒有正確移民身份的情況下,那麼仍然受英國移民管制,長期居留及工作權利受限。
對於那些不是自動成為英國公民的人來說,要成為第一種英國公民,他們需要歸化入籍或者註冊成為英國公民,具體將在後續文章中具體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