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陝西省、雲南省、青島市和深圳市人民政府按照《財政部關於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5年第3號)、《海關總署關於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業務海關監管規定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5年第2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1號)有關規定,分別就其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實施方案向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申請備案。經審核,予以備案。
上述5省市自2016年4月1日起,按上述公告規定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