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通訊員 黃建國)在案件執行期間,不主動向法院申報財產,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被司法拘留後仍故意拖欠逃避執行。近日,慶陽市鎮原縣法院公開宣判兩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被執行人劉某和王某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這也是鎮原縣法院開展「颶風行動」以來,首次對拒不執行法院裁判行為定罪處刑。
判決退付彩禮 公然賴帳抗拒執行
被告人劉某與常某曾是兒女親家。2016年4月,劉某之女與常某之子訴訟離婚後,鎮原縣法院判決劉某退付常某彩禮115000元。法院判決生效後,劉某隻支付了15000元,剩餘100000元遲遲不予履行。常某無奈,只得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案件立案執行時,鎮原縣法院責令劉某按期履行義務並報告財產狀況,劉某聲稱無錢償還,既拒不申報財產,也不同意用已保全的車輛等財產來抵頂執行標的,態度惡劣,影響極壞。2016年10月,鎮原縣法院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劉某於2016年11月18日將下剩的100000元執行標的全部履行。
交肇致人受傷 異地買房規避執行
2013年6月,被告人王某駕駛輕型貨車與趙某駕駛的摩託車發生碰撞致趙某受傷,鎮原縣法院判決王某賠償趙某醫療費等共44156元(含已支付的11769.88元),並承擔案件受理費402.50元。判決生效後,王某拒不支付剩餘賠償款。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王某之父於2015年5月履行10000元,下剩執行款23583.12元王某以無能力支付為由拒不履行。同年7月,鎮原縣法院將王某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8月又以拒不申報財產、拒不執行生效判決為由將其司法拘留15日,拘留期間王某仍未履行判決確定義務。2016年3月,鎮原縣法院以王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查明,王某於2015年1月曾在寧夏回族自治區某市按揭購買價值56萬元樓房一套。後王某於2016年8月向趙某家人支付23583.12元。
鎮原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對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被告人王某被司法拘留後仍對抗執行,有財產可供執行卻故意拖欠逃避執行,兩被告人之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遂依法作出判決。
自「颶風行動」開展以來,鎮原縣法院進一步加大對失信被執行人的打擊力度,其中司法拘留26人,移送公安機關臨控64人,曝光失信被執行人4批次175人,對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法院判決,可能構成犯罪的被執行人,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人,追究刑事責任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