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宿區檢刑一刑訴〔2019〕1003號
被告人尚繞飛,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213211982********,漢族,初中文化,個體,住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路**號**幢**單元**室。被告人尚繞飛因涉嫌容留賣淫罪,於2019年3月18日被宿遷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取保候審,2019年9月16日被我院取保候審,同日,由該分局執行。
被告人孫坡,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213211982********,漢族,初中文化,無業,住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小區**足道店(戶籍地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路**號**幢**室)。被告人孫坡曾因犯重大責任事故罪於2018年12月10日被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孫坡因涉嫌容留賣淫罪,於2019年3月16日被宿遷市公安局宿城分局監視居住,2019年9月16日被我院監視居住,同日,由該分局執行。
本案由宿遷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尚繞飛、孫坡涉嫌容留賣淫罪,於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2019年10月17日本院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院於2019年10月30日將案件退回宿遷市公安局宿城分局補充偵查,2019年11月29日本院重新受案。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間,被告人尚繞飛在其開設的宿遷市宿城區**足道店內,多次容留賣淫女李某某、趙某某從事口交、性交等賣淫活動,非法獲利人民幣7萬餘元。被告人孫坡擔任「**足道」經理,負責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招聘賣淫女,對賣淫女進行管理等,每月領取底薪加提成。公安機關於2019年3月14日從賣淫女趙某某處查獲並扣押賣淫單據88張,從賣淫女李某某處查獲並扣押賣淫單據49張。
另查明,被告人尚繞飛、孫坡於2019年3月14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宿遷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出具的抓獲經過等書證;
2.證人丁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尚繞飛、孫坡的供述和辯解;
4.宿遷市公安局宿城分局製作的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尚繞飛、孫坡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尚繞飛、孫坡容留他人賣淫,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尚繞飛、孫坡共同實施故意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尚繞飛、孫坡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的規定,均系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孫坡在緩刑考驗期內再犯新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七十七條的規定,應當撤銷緩刑,數罪併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
檢察員:徐培亮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尚繞飛現取保候審於居住地(1516290****)、孫坡現監視居住於居住地(1985144****);
2.案卷材料和證據8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來源丨宿城區法院 編輯 | 六哥 審核 |編輯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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