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李東華 通訊員 黃丹
晨報訊 侯女士報團出遊,到了機場才發現僅有自己的籤證沒有辦理好,她一時氣急竟將旅行團領隊的護照搶走,致使旅行團全部旅客耽誤了一天的行程。
侯女士與朋友任女士相約2011年中秋同遊越南。2011年7月,侯女士通過攜程旅行網預訂了兩人由上海出發的越南遊5天行程。
2011年9月10日下午,攜程公司組織的越南遊旅團來到浦東機場,準備辦理登機手續,這時領隊才發現侯女士並無自備籤證,無法出關。得知這一消息後,侯女士十分激動,將正在為旅客辦理託運手續的領隊的護照一把搶走。
雖經領隊、航空公司工作人員及同團旅客勸說,侯女士仍拒絕歸還領隊護照,直至民警到場反覆勸說,侯女士在收取了領隊支付的100元和55美元作為從機場回家的計程車費後,侯女士歸還了護照,但那時已過登機時間,致使全團其他26名旅客滯留機場。
法庭上,原告攜程公司表示,因為侯女士的行為,攜程公司為滯留的旅客花費了住宿費、餐食費、地接損失費、旅客補償費、電話費、計程車費等,共計95456.27元。
侯女士則表示,8月17日曾打電話到攜程公司,告知對方任女士的籤證由任女士去辦理,但並未說侯女士自己的籤證也是自行辦理。
浦東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由於被告侯女士在支付原告旅遊費後,主動打電話要求被告的出境籤證手續自己辦理,原告因此也退回了相應款項,雖然被告主張其致電原告要求的只是任女士的籤證自己辦理,而不包括被告本人,但被告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同時,被告還採用了搶奪原告領隊護照的方式,導致同團遊客無法成行,過錯明顯,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後,侯女士提起上訴。近日,二審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