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錢本無罪,談談生活中的洗錢罪

2020-12-11 鄭言猛律師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洗錢罪

明知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一)提供資金帳戶的;(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三)通過轉帳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意:本罪的金錢來源僅限於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七種。

【案例】2012年10月,被告人林某甲明知其堂兄林某辛(另案處理)涉嫌毒品犯罪,仍進入林某辛以「林某丙」的名義投資成立的深圳市金某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某公司)任出納,負責辦理金某公司及該公司投資成立的深圳市菲達爾酒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菲達爾酒業公司)、深圳市雅軒酒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雅軒酒業公司)的銀行業務,經手轉出款項共計人民幣430萬元。被告人林某甲發現其個人帳戶被公安機關凍結,遂即於3月15日和3月19日將未被公安機關發現的其中國建設銀行帳戶、星展銀行帳戶中的林某辛的資金共計人民幣115.81374萬元分別轉移至其男朋友魏某乙和和其姐姐林某壬的銀行帳戶中。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林某甲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

一、如何證明本罪法條中的「明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六種行為推定為「明知」:

知道他人從事犯罪活動,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

沒有正當理由,通過非法途徑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

沒有正當理由,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收購財物的;

沒有正當理由,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收取明顯高於市場的「手續費」的;

沒有正當理由,協助他人將巨額現金散存於多個銀行帳戶或者在不同銀行帳戶之間頻繁劃轉的;

協助近親屬或者其他關係密切的人轉換或者轉移與其職業或者財產狀況明顯不符的財物的。

二、本罪第五款行為的理解?

前四款行為說明的是資金的清洗行為,侵犯的是原罪法益。「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主要講再投資的行為,侵犯的是我國金融管理秩序。主要包括:

通過典當、租賃、買賣、投資等方式,協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通過與商場、飯店、娛樂場所等現金密集型場所的經營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協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通過虛構交易、虛設債權債務、虛假擔保、虛報收入等方式,協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轉換為「合法」財物的;

通過買賣彩票、獎券等方式,協助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通過賭博方式,協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轉換為賭博收益的。

三、本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毒品等犯罪共犯的處理關係

本罪可以看作「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毒品等犯罪共犯的特殊法條規定,構成本罪的肯定就構成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毒品等犯罪共犯罪名,以本罪或較重法條進行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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