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徐說法】性侵4歲女童,造成三處重傷,死刑!

2020-12-11 澎湃新聞

2020年12月2日,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不公開審理並當庭宣判劉某國姦淫幼女案,被告人被依法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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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日上午,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劉某國姦淫幼女案。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金銀牆擔任審判長主持庭審,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王金力出庭支持公訴。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20年8月29日晚,劉某國將四歲女童周某某從周某某家門口騙走,挾持到哈爾濱市道裏區城鄉路匯智東方悅工地西側彩繪宣傳圍擋下排水溝內,不顧周某某的反抗,採用暴力手段猥褻並強姦周某某,致周某某身體三處重傷二級,其中一處九級傷殘、二處十級傷殘。

經合議庭評議、審判委員會討論,法庭當庭進行了公開宣判。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劉某國使用暴力手段姦淫幼女,其行為構成強姦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劉某國曾因犯故意殺人罪、強姦罪兩次被判處刑罰,刑滿釋放後不思悔改,使用特別殘忍手段姦淫年僅四歲的幼女,造成被害人三處重傷的特別嚴重後果, 嚴重損害被害幼女身心健康,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依法以強姦罪判處劉某國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姦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一、強姦罪及其處刑[1]

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的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本罪的犯罪主體一般是男子,教唆、幫助男子強姦婦女的女子,也可以成為強姦罪的共犯。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這種行為具有以下特徵:

(1)必須是違背了婦女的真實意願。判斷與婦女發生性關係是否違背婦女的意志,要結合性關係發生的時間、周圍環境、婦女的性格、體質等各種因素進行綜合分析,不能將婦女抗拒作為違背其意願的唯一要件。對於有的被害婦女由於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應認定是違背了婦女的真實意願。

同無責任能力的婦女(如呆傻婦女或精神病患者)發生性關係的,由於這些婦女無法正常表達自己的真實意願,因此無論其是否「同意」,均構成強姦婦女罪。

(2)行為人必須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

這裡所說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對被害婦女施以毆打等危害婦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婦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脅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對被害婦女施以威脅、恫嚇,進行精神上的強制,迫使婦女就範,不敢抗拒的手段,如以殺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親屬相威脅的;

以揭發被害人的隱私相威脅的;

利用職權、教養關係、從屬關係及婦女孤立無援的環境相脅迫的;等等。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婦女不知抗拒、無法抗拒的手段,如,假冒為婦女治病而進行姦淫的;

利用婦女患病、熟睡之機進行姦淫的;

將婦女灌醉、麻醉後進行姦淫的;等等。

本條共分三款。第1款對構成強姦罪如何處罰作了規定。依照本款規定,對於犯強姦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款對姦淫幼女及其處罰作了規定。姦淫幼女,是指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即構成強姦罪。構成本罪應具有兩個要件:(1)被害人必須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2)必須具有姦淫幼女的行為。不論行為人採用什麼手段,也不論幼女是否同意,只要與幼女發生了性關係,就構成本罪。依照本款的規定,姦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這裡有一個問題需要注意,刑法第360條第2款規定「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刑法的這一規定,有意見提出建議刪去,對實踐中有此類行為的,按照本條第2款的規定處理。2015年8月29日,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刪去了第360條第2款關於嫖宿幼女罪的規定。關於這樣修改的主要考慮,可以參考本書關於第360條的釋義。需要強調的是,刪去刑法第360條第2款,並不是對這類行為不再追究,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後,對於實踐中發生的此類行為,應適用本條第2款關於姦淫幼女的規定,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第3款規定了對犯強姦罪情節嚴重的應如何處罰。對於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嚴重的,本款共列了五項情形:

(1)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2)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4)2人以上輪姦的,這裡所說的「輪姦」,是指兩個以上的男子在同一犯罪活動中,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對同一婦女或幼女進行強姦或者姦淫的行為;

(5)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這裡所說的「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是指因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導致被害人性器官嚴重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傷害,甚至死亡的。

強姦、姦淫幼女,只要具有上述所列五種情形之一的,就屬於情節嚴重的情況,依法應當予以嚴懲,依照本款規定,屬於上述情況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強姦罪(未遂)與強制猥褻、侮辱罪的界限[2]

強制猥褻、侮辱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強制猥褻、侮辱罪與強姦罪(未遂)都是侵犯婦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在客觀上都使用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在具體表現上往往存在相同或類似之處,如摳摸、摟抱等行為。兩罪的區別可以歸納為三個方面:

(1)客觀方面不完全相同。強姦罪是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強制猥褻、侮辱罪是對婦女強行實施性交以外的猥褻、侮辱行為。

(2)主體不完全相同。強姦罪的主體只能是男子,強制猥褻、侮辱罪則既可由男子也可由女子實行。

(3)主觀故意內容不同。強姦罪以強行姦淫為目的,而強制猥褻、侮辱罪不以強行姦淫為目的。在實踐中,區分強姦罪與強制猥褻、侮辱罪,主要應從上述客觀方面和主觀方面出發,採取主客觀相統一的標準。

強姦罪無論既遂還是未遂,主觀上都具有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之性交的犯罪故意和目的,即都具有強行姦淫的故意和目的;

客觀上則都表現為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強行與婦女性交的行為,即強姦罪無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其犯罪構成都是主觀強姦故意和客觀強姦行為的統一。

而強制猥褻、侮辱罪,在主觀上具有尋求下流無恥的精神刺激和感官刺激的動機目的,某些情況下,也具有姦淫婦女的目的,但決不具有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之性交的故意和目的;

其客觀上具有強制地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為,甚至也具有姦淫或企圖姦淫婦女的行為,但是決不具有違背婦女意志強行姦淫的行為。區分強姦罪未遂與強制猥褻、侮辱罪的標準,應當根據二者各自的主客觀要件和特點,貫徹我國刑法的主客觀相統一原則。

概括起來,即主觀上要看是否具備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之性交的故意和目的,客觀上要看是否具備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強行與婦女性交的行為。

二者客觀行為表現雖然類似,但絕不是相同,是由不同的故意和目的所決定與支配的。強姦罪在其強制猥褻過程中或強制猥褻後,必然要以語言、動作表示出其強行姦淫婦女的故意和目的(如有的行為人威脅婦女說「放明白點,不乾沒你的好處」,「你今天幹也得幹,不幹也得幹」等等,便是這種強姦決意的表露),而且強行猥褻必然要向強行性交行為發展,如果不出現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被害人的強烈而有效的反抗,有人趕來等),行為人就必定要實施並完成強行性交的行為。

而強制猥褻罪,在其強行猥褻的實施過程中或實施完畢後,有的也可能表示出進一步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要求,但絕不是強行發生性關係的決意,而是如果婦女堅決不同意發生性關係就罷休,就以強制猥褻行為完畢為完成,因而並無進一步強行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其次,除掌握二者行為的不同外,還可以結合行為實施的手段、時間、地點,行為人本人的情況,綜合判斷行為人有無強姦的故意和目的。

三、「針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姦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的理解與適用[3]

本條列舉7種情形,旨在從特殊身份犯罪主體、特定犯罪場所、危害性大的犯罪手段及行為、特別弱勢犯罪對象、相對嚴重犯罪後果、被告人有性侵前科劣跡等方面,對一些酌定從嚴處罰情節,通過規範性文件的形式予以明確,以指導各級司法機關在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選擇從重處罰時,更加體現依法嚴懲。

一、背景

《刑法》第236條第2款規定,姦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另在第3款規定了五種法定加重處罰情節。但實踐中,對於時有發生的監護人、教師、公職人員等性侵害幼女案件,以及人戶或者進入學生集體宿舍實施性侵害犯罪等案件,是否應當從重處罰,由於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沒用明確規定,導致量刑把握上並不一致,影響了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依法懲治。

調研過程中,有意見提出,僅列舉規定從嚴從重處罰的情形,還不足以使從嚴懲治此類犯罪的精神落到實處,建議結合量刑規範化,增加相應規定。即:「姦淫幼女的,構成強姦罪,以五年有期徒刑為量刑起點;具有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所列情形之一的,以十二年有期徒刑為量刑起點。強姦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女性的,以四年有期徒刑為量刑起點;具有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所列情形之一的,以十一年有期徒刑為量刑起點。」

主張規定量刑起點的意見認為,刑法規定姦淫幼女的基本量刑幅度是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對姦淫幼女的,從重處罰,但「從重」掌握到什麼標準,刑法沒有明確,各地對姦淫幼女的量刑存在標準不統一的問題,需要規範。根據對未成年人進行特殊保護的政策精神,有必要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規定有別於性侵害成年人的量刑起點。具體言之,對於一般姦淫幼女行為,以五年有期徒刑為量刑起點,可與嫖宿幼女罪最低法定刑即為五年的規定相銜接,體現對姦淫幼女犯罪的從嚴懲處。考查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規定,一般對強姦幼女犯罪單獨配置較高的起點刑,如義大利規定為有期徒刑六年,臺灣地區規定為七年(未使用強制手段姦淫幼女的規定為三年)。

主張不規定量刑起點的意見認為,刑法已有量刑幅度的規定,本意見確定量刑起點有越權解釋之嫌和重複評價量刑情節的問題,且《性侵意見》已規定從重處罰情節,可以達到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從嚴懲處的目的。如需進一步細化量刑情節,可在量刑指導意見中予以規定。經反覆討論研究,最終採納了此種意見。

二、適用時需注意的問題

1.如何理解「針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從嚴懲處」

我國《刑法》第236條、第237條明確規定,姦淫幼女,猥褻兒童的,從重處罰,對於強姦已滿14周歲未成年少女的,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一般也酌定從重處罰。《性侵意見》所列七種情形,並非是簡單重複,而是指導各級司法機關在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對於具有所列七種情形之一,選擇從重處罰時,更加體現依法嚴懲。比如,姦淫幼女一人一次,根據刑法規定,應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從重處罰,如果根據量刑規範化意見,可能判處四年或者五年有期徒刑,那麼,對於具有《性侵意見》第25條所列情形之一,比如進入學生集體宿舍強姦的,則可判處高於四年或五年有期徒刑的刑罰,也就是在從重的基礎上更加體現從嚴懲處。

2.如何理解與適用《性侵意見》所列七種從重從嚴處罰情節

(1)監護人、教師、教練、救助人、保姆、醫生等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係的人員,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犯罪,嚴重挑戰社會倫理道德底線;同時,該類人員具有接觸未成年人的便利條件,實施性侵害行為更為隱蔽,一般人難以發現,持續時間通常更長,未成年被害人更難以抗拒和向有關部門揭露,社會危害更大。因此,應當依法嚴懲。國家工作人員理應做模範守法的典範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表率,而極少數國家工作人員性侵害未成年人,與普通公民實施性侵害相比,社會影響更為惡劣,易引起社會公憤,理應依法嚴懲。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強姦、猥褻未成年人,易在社會造成不良影響,亦應嚴懲。

需要指出的是,《性侵意見》中「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係的人員」有其特殊內涵,即雖非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但由於各種原因與未成年人形成了相對穩定的家庭關係。比如,隨單身或離異母親生活的女兒,其母親的同居男友即屬於此類人員。在具體判斷時,可以考慮「共同生活」「質」和「量」兩個方面的因素:從「質」上來說,需要生活在一個家庭或者共同的住所中;從「量」上來說,需要有長期性和穩定性。因此,如果僅有幾次的共同居住或者較短時間的共同居住,就不屬於這裡所指的「共同家庭生活」。

(2)未成年人的住所、學生集體宿舍,是未成年人生活起居的主要場所,也是未成年人最應感到心理安全的場所。進入上述場所實施強姦、猥褻犯罪,嚴重衝擊被害人的心理安全感,甚至在一定範圍內造成社會恐慌,危害性大,應當嚴懲。從其他國家和地區立法例來看,比如,我國臺灣地區「刑法」規定,違反被害人意願性交者,構成普通強制性交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的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實施的,構成加重強制性交罪,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亦體現出對在特殊場所實施性侵害犯罪的從嚴懲處。

(3)《性侵意見》規定,對不滿12周歲的兒童、農村留守兒童、嚴重殘疾或者精神智力發育遲滯的未成年人,實施強姦、猥褻,從嚴懲處,是考慮到,上述被害人均屬於弱勢人群中的底層,更易受犯罪侵害,且危害後果更嚴重。需要指出的是,被害人特別年幼,在從重程度的把握上可酌情予以考慮。

(4)姦淫幼女、猥褻兒童,構成犯罪,不要求採取暴力、脅迫、麻醉等強制手段實施,但如行為人採取上述強制手段的,對被害人傷害更大,故應體現從嚴懲處。

(5)根據《刑法》第236條第3款的規定,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屬加重處罰情節。對同一名被害人多次強姦或者姦淫的,如何體現「從嚴」懲處,實踐中存在爭議。調研過程中,有意見提出,可將其解釋為該條第3款規定的「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從而適用加重處罰條款。從刑法條文來看,未將強姦、姦淫「多次」與「多人」並列規定,說明立法乃有意有所區別,即前者系針對同一名被害人實施,侵害客體單一,強姦、姦淫三次以上的社會危害性尚達不到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嚴重程度。故《性侵意見》將多次強姦明確為從重處罰情節,針對未成年人實施的,量刑時進一步體現從嚴。另外,《刑法》第237條僅規定了「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實施猥褻、侮辱」的加重處罰情節,對於量刑時應予考慮的從重處罰情節未作規定。故《性侵意見》結合司法實踐經驗,將「猥褻多人、多次猥褻」這兩種多發、常見同時也是危害性更大的情形,明確為從重處罰情節。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輕傷、懷孕、感染性病,不屬於《刑法》第236條第3款第(5)項規定的「其他嚴重後果」加重處罰情節,但因對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傷害大,故量刑時也要體現從嚴。其中,對造成未成年人懷孕,是否規定為加重處罰情節,起草《性侵意見》階段,存在不同意見。調研發現,各地法院理解掌握標準不一。經反覆研究,強姦造成未成年人懷孕,會給被害人造成很大身心創傷,但懷孕系強姦的附隨後果,且發現懷孕的階段及採

取幹預措施的不同,對被害人身心傷害大小存在很大差異,如將懷孕解釋為「其他嚴重後果」,未免失之於絕對,與刑法所列舉的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五種法定情形,嚴重性程度有別。故將造成未成年被害人懷孕這一情節本身作為從重處罰情節掌握,更妥當一些。但也不排除,多次姦淫造成未成年被害人懷孕、流產嚴重影響被害人身心發育,或者同時具有「特殊職責人員採取強制手段實施」等其他從重處罰情節的,在綜合考慮的基礎上,認定為《刑法》第236條第3款第(1)項規定的「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從而加重處罰。

調研過程中,有意見提出,建議將「造成嚴重精神損害」也規定為從重處罰情節。經研究認為,儘管精神傷害是性侵害犯罪的主要危害後果,但實踐中沒有明確的認定標準,且「嚴重精神損害」易與《刑法》第236條第3款第(5)項的「其他嚴重後果」(即法定加重處罰情節)混淆,而表述為「精神創傷」無程度的限定,又過於寬泛,因此刪除了該規定,以「等後果」涵蓋之。但司法機關在處理類似案件時,應注意對被害人所受精神損害方面的證據的收集和審查,作為量刑的酌定考慮情節,達到精神失常等類似嚴重程度的,可以認定為「其他嚴重後果」,從而予以加重處罰。

(7)有強姦、猥褻犯罪前科劣跡,又實施強姦、猥褻未成年人犯罪,前後兩種行為均屬性侵害犯罪,反映行為人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應當從嚴懲處。

需要指出的是,調研過程中,有意見提出,建議列舉具體情形,將《刑法》第236條第3款第(1)項規定的「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予以明確化。考慮到司法實踐的複雜性,未採納該意見。鑑於《性侵意見》第25條從犯罪主體、犯罪對象、犯罪地點、犯罪手段、犯罪後果等諸多方面對強姦未成年人犯罪的從重處罰情節做了明確,實踐中,可綜合考慮上述所列某幾項情形,認定強姦行為是否屬於「情節惡劣」。比如,被告人系教師,多次對不滿12周歲的女學生進行姦淫,根據《性侵意見》的規定,被告人就具有三項從重從嚴處罰情節,經綜合判斷,也可以認定為強姦「情節惡劣」,對其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內從重處罰。

此外,調研過程中,曾有意見提出,可在第25條增加規定一款,即「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應當判處有期徒刑刑罰的,可以相應增加基準刑的20%—50%」。另鑑於具有性侵害犯罪前科的人員人身危險性大,為體現「刑罰個別化原則」,建議增加規定一條,即「對於具有第25條第(七)項情形的被告人,可以對其進行心理評估鑑定,相關鑑定意見作為人民法院量刑的參考。對於該類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決定是否減刑及減刑的幅度,應當從嚴掌握,但其自願接受身心治療或者輔導教育,經鑑定、評估,其自我控制再犯能力得到明顯改善的除外。罪犯刑滿釋放或者監外執行的,其戶籍地或居住地公安機關應派員定期或者不定期查訪。」徵求意見過程中,考慮我國當前對性侵害人員進行心理評估鑑定尚缺乏權威機構和認定標準,如規定此條,勢必難以操作,故未作規定。但從域外來看,越來越多的國家已在立法中明確了對性侵害再犯、累犯進行心理評估鑑定和身心矯治、藥物治療等規定,比如德國,對性侵害被告人的相關心理鑑定評估,可以作為法院審理案件進行量刑的參考,此應為我國今後改革探索的一個方向。

3.關於從嚴處罰情節與從寬處罰情節並存時的適用問題

實踐中,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既有其社會危害嚴重的一面,但也有具體情形極為複雜、從嚴與從寬處罰情節並存的一面。《性侵意見》基於從嚴懲治此類犯罪的政策導向,主要規定了從嚴從重處罰情節。在起草意見過程中,曾有另外的方案,建議在第25條之後另外規定一些從寬處罰情節,以指導司法機關準確把握刑事政策,做到罰當其罪,具體方案如下:

(26)姦淫幼女的,雙方性器官接觸即為既遂,但未侵入幼女性器官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7)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構成犯罪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情節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第一,觸犯《刑法》第360條構成傳播性病罪、嫖宿幼女罪,自首、坦白或者檢舉揭發,因而查獲組織、強迫賣淫犯罪,協助組織賣淫犯罪,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犯罪,引誘幼女賣淫犯罪,拐賣婦女、兒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及拐騙兒童等犯罪的;

第二,觸犯《刑法》第359條構成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自首、坦白或者檢舉揭發,因而查獲組織、強迫賣淫犯罪,協助組織賣淫犯罪,拐賣婦女、兒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及拐騙兒童等犯罪的。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尚不構成犯罪,或者從事賣淫嫖娼活動,因其主動交代或者檢舉揭發而查獲第一款所列之犯罪或者其他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可以不予治安管理處罰。

最終,考慮《性侵意見》從嚴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政策基調,未採納上述意見。但人民法院在辦理此類案件,在堅持從嚴懲治原則的前提下,對於被告人所具有的各項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仍應予以考慮。

四、司法實踐中對於強姦男人行為的處理[4]

司法實踐中,對於強姦男人的行為如何處理?若對象是不滿14周歲的男童的,則應以《刑法》第237條第3款的猥褻兒童罪論處。但若對象是已滿14周歲的男性如何處理長期以來是比較棘手的問題,因為我國《刑法》規定的強姦罪對象僅限於婦女,對已滿14周歲的男人實施性侵害的,若造成輕傷以上的,可以故意傷害罪論處。但若並未造成輕傷以上的傷害程度的,過去常常基於罪刑法定實行無罪化論處。《刑法修正案(九)》通過修改第237條的規定,將「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修正為「強制猥褻、侮辱罪」適度彌補了這個缺憾,即對於強姦已滿14周歲以上男人的行為,原則上可以「強制猥褻、侮辱罪」論處。

[1]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及實用指南

[2] 張軍/刑法分則及配套規定新釋新解(第九版)中

[3]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司法政策案例指導與理解適用/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叢書

[4]周強 李少平 南英 張述元 劉學文 胡云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案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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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徐長芳

原標題:《【老徐說法】性侵4歲女童,造成三處重傷,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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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日,黑龍江哈爾濱,強姦4歲幼女的兇手劉某國被判處死刑,我剛看到這個消息的時候,為之振奮。這是近幾年第一起強姦幼女被判處死刑的案件。但仔細看完案卷,失望的發現本次兇手能夠判死刑完全是因為他之前就曾犯下故意殺人罪、強姦罪等重罪,兩次被判刑,所以這次被判處死刑。
  • 快評丨如果死刑不足平民憤,哈爾濱性侵4歲女童案還應反思什麼
    12月2日,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不公開審理並當庭宣判劉某國姦淫幼女案,被告人被依法判處死刑。據法院審理查明,2020年8月29日晚,劉某國將4歲女童周某某從其家門口騙走,挾持到哈爾濱市道裏區城鄉路匯智東方悅工地西側彩繪宣傳圍擋下排水溝內。不顧周某某的反抗,採用暴力手段猥褻並強姦周某某,致周某某身體三處重傷二級,其中一處九級傷殘、二處十級傷殘。
  • 臺灣內湖隨機殺人案兇手亂刀砍死4歲女童,為何三審均逃過死刑?
    2016年臺灣3歲女童「小燈泡」當街被砍死一案震驚兩岸,小燈泡媽媽王婉諭在2019年底辯論終結時,請求法院判處兇手王景玉死刑。臺灣高等法院本周二(2020年1月21日)宣判,王景玉犯下「成年人故意殺害兒童罪」,但認為王男只要定時服藥就能控制病情,有教化可能,所以判處無期徒刑,不處死刑。
  • 四川一幼兒園園長丈夫被指性侵3歲女童 警方正調查
    四川一幼兒園園長丈夫被指性侵3歲女童 警方正調查  9月14日消息,西昌市小天使幼兒園一名3歲女童被該幼兒園園長的老公性侵,女童家長圍在幼兒園門口討說法。視頻截圖網曝四川省西昌市某幼兒園園長丈夫校內「性侵午睡女童」,澎湃新聞9月14日從西昌市公安局證實,接到女童家屬報案後警方已安排女童在醫院檢查,並進行調查取證固定相關證據,目前正在進行相關物證鑑定。  9月10日以來,西昌市本地朋友圈被「園長丈夫性侵3歲女童」的消息刷屏:9月9日,西昌市天使幼兒園3歲女童正午睡時,被園長的丈夫蔡某某抱到隔壁臥室的床上,脫下褲子後實施性侵。
  • 臺北再發隨機殺人案 4歲女童身首異處當街遇難
    據臺灣島內媒體報導,3月28日上午11時,家住臺北市內湖區的一名4歲劉姓女童在家人陪伴下上街騎乘滑步車,不料被尾隨的一名33歲王姓男子以菜刀和鋸子攻擊頸部和喉部,致使女童身首異處,當街遇難2014年5月21日,一名在讀大學生鄭捷在治安情況一向良好的臺北地鐵系統上行兇,他在一輛「板南線」列車行駛營運途中,在列車上持刀隨機砍殺乘客,造成4人身亡,22人受重傷和輕傷,讓臺灣社會大為驚駭。
  • 泰國幼兒園小班4歲女童 遭3名初二學生性侵
    泰國猜也奔府4歲女童慘遭3犬撕咬身亡甲米洪島疾風暴雨 近100名遊客緊急逃離海灘2名以色列遊客考艾國家公園森林迷路獲救受颱風山竹影響 清萊美塞縣暴雨洪災德叔Ter生日!Mai相伴為其慶生吹蠟燭泰國大城府蜥蜴巧入汽車發動機艙內抓不出泰大膽!?
  • 女童性侵案的背後,拿什麼拯救你?我的孩子!
    他們的笑容能夠融化冰冷的人心,他們的聲音能夠穿透寒冬的凜冽,然而,新聞頻頻爆出的女童性侵惡劣事件,讓每一個單純陽光的孩子都陷入了恐懼,讓每一個舐犢情深的父母都倍感焦慮。他們本該是這世間最純真善良的天使,卻被惡魔一次次的窺探和侵犯,面對層出不窮的罪惡,拿什麼拯救你?我的孩子!
  • 素媛案罪犯趙鬥淳出獄:一圖告知,現實中兒童性侵要比電影還可怕
    韓國電影《素媛》中對兒童實施性暴力的罪犯原型趙鬥順在12日刑滿出獄,現年68歲的趙鬥順在2008年12月對年僅8歲的女童實施綁架、性侵以及毆打等暴行,導致受害者身體遭受嚴重的傷害,終身殘疾。(電影《素媛》劇照)兒童性侵,依然是不可忽視的一個社會問題雖說素媛案案件已經過去了十餘年,但為何還是持續牽動我們的神經呢?最根本原因還是那刺激的4個字----「兒童性侵」。
  • 兒童性侵:七成是熟人作案!
    電影《素媛》劇照8歲的女孩娜英(化名),在獨自出門上學的途中,遭到了惡魔趙鬥順的暴力性侵。娜英骨盆骨折、肛門和性器官80%損壞、腸道受損、終身不育……娜英的遭遇後來被拍成了電影《素媛》,有人至今仍不敢看它。
  • 香港13歲女童造偽證誣陷父親性侵 只因不讓她玩手機
    因父親偏愛弟弟卻經常責備自己,還不讓玩手機,香港13歲女童被指誣陷父親在長達兩年的時間內對其實施性侵,23日,被告被裁定無罪並當庭釋放,原因是原告承認偽造了證據誣陷被告。 據香港《東網》報導,被告(女童的父親)是一名司機,今年42歲,為香港居民,2003年與一內地女子結婚,現在一家人住在香港。
  • 泰國華欣省法院判火車上姦殺13歲女童案犯死刑
    泰國華欣省法院9月30日判處在火車上姦殺13歲女童並拋屍的嫌疑人旺猜·盛考死刑,另外一名協助作案的19歲鐵路員工獲刑4年。  法院認為旺猜的罪行「殘暴、不人道,對社會秩序造成惡劣影響」。法官說:「這起案件犯罪情節嚴重,因此應該嚴懲。」根據泰國法律,謀殺罪最高可判死刑,強姦犯刑期4年至20年不等。
  • 30歲男子騙6歲女童進樹林,性侵後用石塊殘忍砸死,指認現場時遭數百...
    12月16日,據外媒報導,近日緬甸某地發生一起駭人聽聞的慘案,一名年僅6歲的女童慘遭性侵後殺害,兇手作案手段極其惡劣,現場慘不忍睹,令人髮指。據悉,12月10日傍晚,昔卜鎮曼瑙鄉曼奴村有一戶村民6歲的女兒突然失蹤了,家人求助全村人幫忙尋找,當日搜尋一天沒有發現女童蹤跡,第二天又繼續尋找,並且擴大了搜索範圍,結果依然無獲,女童家人在村民的建議下選擇了報警,第三天,警民聯合地毯式搜尋,終於在一條溝渠的隱秘草叢裡發現了女童屍體。
  • 臺灣7歲男童效仿A片情節 性侵鄰居5歲女童
    臺灣7歲男童效仿A片情節 性侵鄰居5歲女童 2013年03月26日 14:10 來源:中國臺灣網 字號:  小  中  大 轉發
  • 「百香果女童」被害案再審:被告請求死刑,女童母親一度暈厥
    被害女童小燕2020年12月15日,備受社會關注的「百香果女童」被害案(即10歲女童小燕被強姦殺害案)在廣西靈山縣人民法院再審開庭審理。中國新聞周刊從出庭律師處獲悉,庭審主要圍繞罪名、罪數、是否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自首是否可以從輕、有沒有必要精神病鑑定等問題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