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公司的調崗通知,員工魏某對工作地點被調換不接受,雙方之間由此產生勞動爭議糾紛,5月9日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了這樣一起案件。
0 1 調崗通知打破生活的平靜 2006年6月1日,魏某被某公司聘為位於光明區的車隊食堂廚師。為了方便工作,其和家人商量後,決定長期定居在光明區。 就這樣,魏某在光明工作了近十二年。2018年1月31日,公司發布的調崗通知將其平靜的生活打破了。
魏某覺得公司的調崗不合理。福永車隊距離光明車隊三十多公裡,而自己如果去福永上班,每天上下班路途耗費3個多小時,對家庭生活帶來諸多不便。
02 拒絕到任被公司以無故曠工為由開除? 隨後,魏某向公司詢問調崗的具體原因,希望能和公司商量折中的解決辦法。但是,公司並未給出答覆。魏某用拒絕到任表達對調換工作地點的不滿。 對於魏某的異議,公司沒有回應。2018年4月20日,公司以魏某無故曠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將其開除,並將上述決定書面通知魏某。 收到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後,魏某認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
03 不滿仲裁結果訴至法院尋幫助 2018年5月,魏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仲裁委認為,用人單位享有用工自主權,根據雙方籤訂的《勞動合同》約定,魏某的工作地點在深圳市,該公司將其從光明車隊調至福永車隊,不構成對勞動合同約定工作地點的重大變更,且調整前後魏某的工作崗位及待遇均未發生變化,不具有侮辱性或懲罰性,因此該公司的解除行為符合法律規定,魏某的該項仲裁請求缺乏事實依據,仲裁委不予支持。魏某不服仲裁委的裁決,遂訴至法院。
04 審理查明事實法院依法判決 福田法院經審理查明,魏某自2006年6月1日入職該公司後,一直在光明車隊食堂工作。公司未經魏某同意,將其工作地點從光明車隊調至三十多公裡以外的福永車隊,對長期定居在光明區的魏某,客觀上導致交通時間及經濟成本的增加。這種情形下公司對崗位調整應證明確係經營需要。 公司就調換工作地點進行的崗位調整,魏某提出異議,公司與魏某未能協商、以構成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法院認為,公司舉證並不充分,構成違法解除。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該公司應支付魏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一審判決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工作崗位調整引發的糾紛核心是平衡企業用工自主權和勞動者權利保護。企業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要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是企業用工自主權的重要內容。 但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並不能無限擴張,為防止權利濫用 ,應就該調崗行為 證 明 其具有「充分合理性」 。 判斷其合理性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調崗是否為用人單位生產經營之需要; 2、調崗是否未對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條件做出不利調整; 3、調崗是否不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 按照勞動法規定,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企業超出合理性的調崗,又未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屬濫用企業用工自主權。 瀟湘晨報記者鄔成鼎
【來源: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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