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經常出差的商旅人士來說,行李箱是最不可缺失的拍檔,而注重生活品質的商務人士總是會精心挑選貴重一些的行李箱。然而,當這麼重要的工作搭檔在經過一場飛機託運旅途後,看到它面目全非,坑坑窪窪之時,你會為你的搭檔怎麼討回公道呢?
8000元行李箱遭機場託運報廢,機場稱只能按重量賠,最高500元
近日,廣州深圳的市民文先生乘坐中國航空公司航班,從北京飛往深圳抵達後,發現自己的行李箱「面目全非」,箱體撕裂已無法修復。機場稱可能卡在某個地方被機器壓壞了,是個例。文先生表示行李箱價值8000元,但機場稱只能按重量賠,最高500元。
這種賠償方案根據什麼來定的呢?
筆者查閱了南航和國航官網,賠償方案基本上是一致的。南航關於行李延誤/損壞/丟失是這樣規定:旅客的託運行李從託運時起到交付時止,如發生延誤,丟失或者損壞,南航應當承擔責任;旅客的託運行李全部或部分損壞、丟失,賠償金額每公斤不超過人民幣100 元。如行李的價值每公斤低於100元時,按實際價值賠償。行李損壞時,按照行李降低的價值賠償或負擔修理費用。行李箱損壞,賠償金額按行李箱自身重量每公斤不超過人民幣100 元。
國航:對損壞行李進行賠償的乘客至遲應當自收到託運行李之日起7天內向國航提交書面索賠申請。對延誤行李進行賠償的乘客至遲應當自託運行李交付給乘客之日起21天內向國航提交書面索賠申請。訴訟必須在飛機抵達目的地(如抵達)後兩年內結案,或在相關航班被撤銷之前結案,否則訴訟將被撤銷。
《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
對旅客託運的行李的賠償責任限額為每公斤100元。
第四條 本規定第三條所確定的賠償責任限額的調整,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執行。
《民用航空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因發生在航空運輸期間的事件,造成貨物毀滅、遺失或者損壞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
第一百二十九條 託運行李或者貨物的一部分或者託運行李、貨物中的任何物件毀滅、遺失、損壞或者延誤的,用以確定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的重量,僅為該一包件或者數包件的總重量。
第一百三十六條 託運行李或者貨物的毀滅、遺失、損壞或者延誤,旅客或者託運人有權對第一承運人提起訴訟,旅客或者收貨人有權對最後承運人提起訴訟,旅客、託運人和收貨人均可以對發生毀滅、遺失、損壞或者延誤的運輸區段的承運人提起訴訟
如此以來,無論是8000元的還是200元的行李箱,賠償起來都按公斤算,文先生價值8000元的行李箱,若按照行李箱自身重量來計算,那確實有可能最多獲賠500元。
那麼,國外的航空公司如何賠償?
英國航空是全球最大的國際航空公司之一,每天都要將成千上萬件行李送到目的地。對於行李損壞的賠償,英航規定賠償責任以《蒙特婁公約》為準,承擔有限的賠償責任。賠償的上限為1131SDR*(特別提款權),換算成人民幣是10000多,比國內的標準確實要高出很多。如果行李價值較高,乘客在辦理登記手續時進行特別申報,就可以享受更高的責任限額。
達美航空:如果賠償金額低於500美元,行李服務中心的工作人員可以直接做成鑑定並決定賠償金額,乘客無需提供購物發票;如果乘客同意,航空公司也可以為乘客提供全新的其他品牌的行李箱。
此外,我國國航中對於符合《華沙公約》標準的航班,行李賠償限額為每公斤17 SDR*,約160元。如行李的實際損失低於此標準,將根據行李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非託運行李的賠償限額為332 SDR*。
目前在航空業比較發達的歐美國家,國際航班和國內航班的行李賠償標準是一致的,我們國家的民航業發展非常迅速,但是航空立法相對來說還需進一步完善,及時加強與國際條約的接軌。
上機前是寶,下機後變成草,看著「傷痕累累」行李箱,想必每個人甚是心疼的!筆者最後提醒大家:如果搭乘的是國際航班,發現行李在託運中發生損壞,最好在機場反饋給工作人員,並根據《蒙特婁公約》進行行李賠付申請。如果搭乘國內航線的話,應該在拿到行李7天之內附帶當時辦理託運的相關憑證(本人機票、登機牌、行李牌和身份證明等),聯繫航空公司的辦事處,填寫《行李運輸事故記錄》,向航空公司提出賠償要求,超出7天有效申報期,則視乘客自動放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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