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男子15年前強姦未成年少女,致死後拋屍潛逃,法院一審判處死緩,等待了15年,這樣的結果我們難以接受!」
「我妹妹被害時,只是年僅15歲的花季少女!」
「被告人曾某今年66歲,曾是國家的一名退伍軍人,知法犯法,犯罪後無自首、立功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
「曾某殺人後,無任何悔改之意,照舊生活!」
在2021年1月8日下午4點11分,貴州省安順市,15歲(遇害時)少女雷某蘭的姐姐發聲,稱「江西男子15年前強姦未成年少女,致死後拋屍潛逃,法院一審判處死緩,等待了15年,這樣的結果我們難以接受!」
據了解,在2005年3月24日,雷某蘭被一對名叫宋某賢、宋某敏的貴州省紫雲縣同鄉,拐賣到江西上饒廣豐區,給劉某旺做老婆,雷某蘭在逃亡回家的途中,遇上了拉黃包車的曾某良,曾某良將其誘騙上車後強姦殺害。
在事後,曾某良用電線捆住雷某蘭的雙手,並將其隨身攜帶的包包拋入河中,最後潛逃,在2020年6月份,江西省上饒市公安局民警通過基因庫(簡稱Y-STR庫)對比,鎖定了兇手曾某良。
對此,雷某蘭的姐姐表示:「我妹妹被害時,只是年僅15歲的花季少女,還沒來得及擁有自己的生活,就被突如其來的厄運殘害,僅從曾某良自己供述的作案手段來看,曾某良無視國家法律和他人生命,僅因自己一時淫慾,便下狠手,死死捂住被害人的口鼻,直到妹妹身體鬆軟下來倒地後,在其已經探不到被害人氣息的情況下,仍然實施了姦淫行為,事後還將妹妹的雙手捆綁拋入河中,一系列的行為,每一步都沒有給妹妹留下生還的餘地!」
「素不相識,一個人為何能如此殘忍?其內心必定惡性極大、心狠手辣!根據我國《刑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應當判處死刑。」雷某蘭的姐姐說,被告人曾某良今年66歲,曾是國家的一名退伍軍人,屬於知法犯法,犯罪後也並無自首、立功等從輕處罰情節,其無任何令人憐憫之處,「妹妹毫無過錯,判處其死刑緩期執行不當,應判處其死刑並立即執行!」
雷某蘭的姐姐說:「本案發生時,至今日已過15年之久,如若不是因為偶然原因DNA比對成功,本案可能永遠都不會破獲,曾某良殺人後毫無悔改之意,照舊生活,在公安機關案發後,尋找線索期間,還曾看到過被害人的照片,曾某良還矢口否認,庭審期間作為被害人的家屬,沒有聽到曾某及其家人虔誠道歉,更沒有看到曾某真心悔改,本人內心無法平靜,更無法原諒他!」
雷某蘭的姐姐表示,此案給她及其家屬都造成了無法彌補的精神損害和長久的痛苦,「妹妹被殘忍殺害,兇手逍遙法外十五年!在這長達十五年的時間裡,被害人父母相繼離世,對自己的女兒心存愧疚,我和弟弟長時間沉浸在失去親人的痛苦中,被告人的行為給我們帶來的是無法彌補的傷害,無論用何種方式都無法挽回,只有請求法律對其的嚴懲!」
雷某蘭的姐姐說,她和家屬都希望法院能判處曾某良死刑,並且立即執行,希望能夠早日還給妹妹一個公道,「綜上所述,我們家屬認為,本案被告人曾某良犯罪情節極其惡劣,犯罪後果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壞,希望法院應依法從嚴處罰,判處死刑且立即執行,還我妹妹一個公道!」
綏青新聞提醒您: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屍體、屍骨、骨灰罪,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屍體、屍骨、骨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