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早報》1月13日報導:新加坡交易所監管公司就掛牌公司委任審計師和估價師推出新條例,以提高市場素質和加強對投資者的保護。
新條例包括要求所有在新交所第一上市的公司(primary-listed issuers)委任至少一個會計與企業管制局(ACRA)註冊的審計師進行法定審計工作,監管公司有權在特別情況下要掛牌公司委任第二個審計師檢討財報。
在新加坡第二上市並來自發達市場的公司,則可繼續委任當地審計師。至於來自其他市場的第二上市公司,監管公司將酌情處理。
至於掛牌公司委任的估價師,則必須至少擁有五年相關領域的估價經驗,並是新加坡測量師與估價師學會(SISV)的會員,若涉及海外房地產則必須是海外有關專業團體或當局的會員或授權機構。
另外,新加坡房地產的估價必須遵循SISV的標準;海外房地產的估價則必須遵循有關國內標準或國際估價標準。
新條例也制定了估價報告摘要的最低披露要求,例如招股書和股東通知書需要的估價報告摘要,必須遵循SISV的指導方法提供。
新交所監管公司執行長陳文仁說:「隨著這些條例的更改,審計師和房地產估價師在與掛牌公司有業務往來時,面對更高的要求。我們預期這將改善市場素質和對投資者的保護。我們與有關當局和專業團體將繼續合作,促進市場的信任和信心。」
陳文仁昨日在會計企管局、新交所以及新加坡董事協會(SID)聯辦的「審計委員會研討會」上講話時指出,去年公開諮詢時,投資者踴躍支持新交所可下令委任第二個審計師的建議,支持者認為這對審計師在決定是否願意支持所審計的財報,以及董事和股東決定是否繼續任用相關審計師方面,起到很大的作用。
有關條例修訂將於2月12日生效
這些條例修訂將在2月12日生效。現有的掛牌公司必須依循新規定委任審計師,對2022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財年進行審計。在2021年6月30日或之後截止的中期業績,也必須遵守新條例。
對於新交所的新規定,會計與企業管制局局長王僑峰說:「這將確保有關審計受到ACRA的監管,在較廣的金融生態系統當中,向更大的市場保證和投資者信心踏前一步。」
新加坡特許會計師協會(ISCA)行政總裁李福潮說:「要求財報用新加坡註冊審計師的意見,將提高審計的可比性及問責。」
他也指出,新交所修訂掛牌條例,要求掛牌公司的中期財報採用SFRS(I) 1-34準則,提供了一個良好的全面披露架構及改善掛牌公司中期財報在國際上的可比性。
新加坡測量師與估價師學會主任張麗金說:「我們認為這能幫助提高估價報告的素質以及估價師的專業行為。這將進一步加強市場對我們的房地產、房地產投資系統以及商業信託的興趣和信心。」
企業治理專家、新加坡國立大學商學院副教授麥潤田接受《聯合早報》訪問時說:「我覺得這些是好措施,能改善審計和估價的素質。」
不過他說:「它們並不是一勞永逸的解決方案。這些措施不能夠解決內在固有的問題,例如上市公司良莠不齊或業務模式有問題或審計與估價的固有局限,例如缺乏獨立性。此外,這些措施必須與改善董事會的獨立性和素質,以及對董事問責,互相配合。我們不應加大對審計師和估價師等中介的期望,卻沒有同樣加大對董事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