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投路專欄:visatopia
受Covid-19疫情影響,多地返程機票一票難求,大批持B2旅遊籤證入境美國的遊客持續滯留在美國,大部分人不得不選擇申請B2身份延期。近期張大欽律師也收到各種關於B2延期申請的詢問,在此總結一下大家比較關心的B2延期申請過程中、以及申請提交後可能出現的各種後續問題。
· 最早應該什麼時候提交?
外籍人士進入美國的90天內的活動若與籤證目的不符,國務院會按照90天規則推定其提供了虛假陳述,存在籤證詐欺的行為,會導致申請人不可入境。雖然90天規則對移民局來說並不是具有約束力的法規,而且同一種身份的延期和不同身份之間的轉換也不同,張大欽律師事務所通常還是會建議大家在90天之後再提交延期申請。當然,在極端、不可控的情況下,如必須在90天之內提交申請,申請人有義務提交證明,來解釋其沒有籤證欺詐的意圖,是出於客觀、不可控因素而提出的必要申請。關於30/60/90天規則,可以查看我們之前的博文:一文看懂關於籤證詐欺推定的30/60/90天規則
· 最晚什麼時候要提交?
移民局建議申請人在合法身份到期前45天提交延期申請,其原用詞為「recommend、suggest」, 所以這個時間節點僅為移民局的建議,供申請人參考。根據8 CFR 214.1(c)(4) 及時申請(Timely Filing)指的是合法身份到期(I-94到期)之前妥善提交申請。理論上, 只要在I-94截止日之前把B2 延期案件送到移民局並被接收, 就算是及時提交了申請。 在案件處理的整個過程中, 申請這都算是合法居留「lawful presence」 or 」authorized stay」.
問題1中我們說到,延期申請需要在申請人I-94到期之前妥善遞交。一般而言, 身份過期了或身份失效了, 不可以在美國境內在延長身份或轉換身份。但是根據 8 CFR 214.1(c)(4) 在客觀、不可控的情形下,USCIS會酌情接受沒有及時提交的申請,前提是:未及時提交申請是因為申請人不可控制的情形導致的、申請人在其他方面沒有違反其非移民身份的行為、申請人仍然是真實、善意的非移民、申請人不在被遞解的程序中。未按時提交的申請,需要申請人額外遞交材料,證明延遲遞交的不可控性及合理性。
申請B2延期,需要提供身份及入境記錄證明,比如護照、美國籤證頁、美國入境章頁、I-94;入境美國至今保持B2身份的證明;申請人對延期理由、意向的詳細陳述;與母國的社會、經濟關聯;銀行對帳單,存款證明等以證明在美停留期間有足夠的經濟支持,不會成為公共負擔;疫情所導致的機票退票、重新預訂的返程機票、回國日程安排等。
移民官審案時的考量因素有哪些?哪些是對申請有利的因素?
在B2延期申請的審理中,移民官擁有絕對的自主裁量權,總的來說,延期申請的理由說服力越大、越非申請人自主可控,申請人無限期停留美國的可能性越小,在美期間成為公眾負擔的可能性越小,延期申請獲得批准的可能性就有更大。
根據INA 212(a)(9)(B)(iv) Tolling for good cause規定,非移民在沒有非法工作且及時提交延長非移民身份(EOS)或更改非移民身份(COS)的申請後,在申請未決的120天內不會累計212(a)(9)(B)(i)下觸發3年不可入境的非法居留。
現實情況是,移民局出於審理時間較長的考慮,通過當時Executive Associate Commissioner Michael A. Pearson在2000年3月3日的政策備忘錄中闡明,在符合特定情況的條件下,120天的法定期限可以被延長至整個EOS或COS的待審時間,整個待審期會被視為由Attorney General授權的停留期(Authorized Stay),整個authorized stay期間申請人都不會累計212(a)(9)(B)(i)或212(a)(9)(B)(ii)下觸發3年或10年不可入境的非法居留。前提是:申請人及時提交了真實、善意的身份延期或轉換申請(身份過期前移民局已經接收申請),前文提到8 CFR 214.1(c)(4) 中規定的特殊情況下不及時的申請可以被酌情諒解;申請人在提交EOS或COS申請之前或申請未決期間,沒有非法工作;申請人依法保持著相應非移民身份。
申請人在其I-94到期後、B2延期在待審狀態下離境,可能導致B2延期申請被拒,但不會導致申請人累計非法居留,除非其申請是虛假的、不及時的或申請人曾經非法工作。
我在延期待審狀態下離境了,我的有效十年B2籤證會被取消嗎?
國務院外事手冊9 FAM 302.9-10(B) (6) 明確了會導致222(g)非移民籤證自動失效的情形。
如果外國人及時且真實地申請了身份延期或轉換,在I-94表格上到期之後、但在申請待決期間離開美國,無論申請是否最終獲得批准,申請人的有效籤證都不會基於222( g)自動失效。如果發現申請是虛假的,則222(g)適用。
如果申請人沒有及時提出延期或更改身份的申請,USCIS接受了該申請,且申請最終獲得批准,則222(g)也不適用。
1. 如果移民局最終批准了申請,則申請人將被授予新的合法身份,追溯至上一個合法身份的過期日。
2. 如果移民局因為虛假申請、或非法工作、或沒有及時提交的原因而否決申請,申請人從I-94到期之後累積非法居留。
3. 如果一個及時提交的、真實的申請因其他原因遭到否決,申請人則從被否決後開始累積非法居留。申請人應該儘快離境。
如果B2延期申請是在你I-94 截止日之前被否決的,只要你在I-94截止日之前離開美國, 沒有什麼不良後果。
如果延期是在I-94截止日以後才被否決的, 那麼,從否決之日起, 就算非法停留。你應該儘快離開美國,如果過了三十天沒有離開,你就有可能會被遞解出境(subject to removal)。否決以後, 你的10年籤證視為失效。下次要進入美國, 應該重新申請籤證。
你應該保留一份你的B2 延期申請收據, 否決決定書, 以備下次申請籤證和進入美國時作必要解析用。
我有一個延期申請在待審中,再遞交第二個延期或身份轉換申請會有什麼後果?
在解釋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必須要把兩個概念區分清楚,Lawful Status合法身份和Authorized Stay (lawful presence)授權停留是兩個不同概念,不能互換。例如:某人持B2籤證入境,那麼在他遵守著身份要求的前提下,在被授予的I-94到期之前,他擁有合法的B2身份(Lawful Status),如果他在身份過期前,及時提交了身份延期的申請,在他的I-94過期之後,延期申請未決前,他都處於所謂的授權停留期(authorized stay)。授權停留期雖然不會使申請人累計非法滯留時間,但是從法律意義上來說,申請人在I-94過期之後是沒有合法身份(Lawful Status)的。
因此,如果某人已經提交了初始延期申請,在初始申請未決的情況下又提出了二次延期或身份轉換申請,那麼如果初始申請被否決,之後的申請將被視為未及時提交的申請,因此不能繼續使他免於累計非法居留,此人將從初始申請被否決後開始累計非法居留。
不可以。 B2 遊客或孩子上學(有 curriculum的正規學校, 不管公立或私立) , 會導致併發症,帶來嚴重後果。需諮詢有經驗律師。
可以的。 網上申請可以更快拿到移民局的收件回執。但是,申請人不可以帶附屬人員。 而且,網上提交一般不可以有律師代理, 必須用本人的名義提交。你可以委託律師幫你審閱過後, 再放心提交。
一般地, 配偶和孩子可以跟隨主申請人一起要求B2延期, 郵寄方式提交申請,只需要一份申請費用, 但每個人都要交單獨的指紋費。 如果是網上交表,每個人都要提交獨立的申請費。
我已經有移民申請(I-140, I-130 或者I- 526)批准 或受理中 , 還有機會獲得B2 延期批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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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投路專欄:visatopia
張律師擁有多年美國移民法執業經驗。他擁有紐約州律師執照,美國猶他州律師執照,美國移民律師協會(AILA)會員資格和美國最高法院出庭律師資格。微信號:emigrate_visatop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