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22 12:05 |浙江新聞客戶端 |記者 吳勇
項目所處位置
續建項目完成主體工程、房產預售也較為順利……眼見著「東田·怡豐城」又「活」過來了,唐慧農長籲一口氣,滿是成就感。
誰能想到,竟是2000萬元的急救資金撬動了這個負債18億元的房企?而這背後,更與我省法院一項預重整機制創新有關。
這個位於杭州地鐵1號線翁梅站地鐵口的房地產項目,曾是領跑的銷售大熱樓盤,2014年一年就賣出上千套房子,可由於公司經營管理不善、資金鍊斷裂等原因,從2015年3月就開始處於停工狀態,項目一度爛尾。
此時,項目所屬的杭州怡豐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資產負債比率超過100%,資不抵債,且受公司債務訴訟影響,全部銀行帳戶均被凍結,項目土地被查封,大部分項目未售房均被查封或抵押,其開發、預售行為已無法正常進行。
走投無路的怡豐成公司向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申請破產重整,在業界引發軒然大波。
「當時,這個項目的已知購房人達1200餘戶,其他各類包括建設工程款債權人100餘戶,初步了解的債務規模約18億元,如此眾多的購房和農民工,曾多次群訪鬧訪。」餘杭法院受理此案後,該案審判長唐慧農回憶道。
可以說,一旦重整失敗,一大批上下遊企業可能因此倒閉,如若處置不慎,極有可能誘發不穩定因素。
怎麼辦?是選擇破產重整,還是破產清算,是否有更好的處置方式?
為贏得重整時間,餘杭法院根據省高院《關於企業破產案件簡易審若干問題的紀要》的相關規定,借鑑市場經濟較為成熟國家的經驗,根據怡豐成公司的申請,於2015年6月對怡豐成公司破產重整申請進行了「預登記」,初步確定待相關條件成後再行及時裁定受理怡豐成公司破產重整,選任的管理人在前期預重整工作的基礎上開展後續工作。
「這種模式就是預重整機制。」省高院民二庭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杭州怡豐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重整案,也成為浙江省首例創新適用預重整制度的重整案。」
問題來了,什麼是「預重整」?
一般認為,所謂預重整,就是當事人在向法院提出破產重整申請之前,就重整事項進行談判並達成重整計劃草案的一種困境企業拯救機制。「這就打破原有的破產法理念,讓困境企業與債權人自主協商,通過再建型債務清理實現企業重生。」餘杭區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孔政說,「可以說,預重整是重整的緩衝期,法院也可藉此摸清底數,為重整成功贏得時間。」
那預重整與大家比較熟悉的重整、還有庭外重組,都有什麼區別呢?
杭州中院公司清算與破產審判庭副庭長施迎華認為,重整制度的設置就是在可能的情況下盡力避免企業破產倒閉對經濟社會造成的負面影響,挽救企業的經濟與社會價值,減輕社會損失,事實上,預重整制度與重整制度具有同樣的設置目的,即以挽救企業的經濟與社會價值為目標,區別於破產清算中債權人分配受償和債務人清算消滅,預重整中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形成利益共同體,合力拯救債務人,實現各方共贏。
而且,預重整制度的本質是將法庭外的債務重組向後延伸至司法程序,同時也將傳統重整程序中的重整計劃制定、表決及債務人信息披露等核心步驟,移至正式的司法程序開始之前。
這意味著,預重整程序離開了重整程序只能稱之為庭外重組,預重整制度價值的實現離不開重整程序的法律保障。
拉個表格,看得更明了。
說回本案。
為什麼對這個怡豐成公司創新引入預重整機制呢?
不得不說的是,破產程序本質上屬於概括執行程序,集中了破產債務人的各類利害關係人參與,破產案件容易具有涉眾性特徵,而房地產企業破產案件中涉眾涉穩問題則更加典型。
而另一方面,怡豐成公司最初向法院提出破產重整申請時,部分債權人對債務人進行破產重整存在異議,而債務人自身也未做好進入重整程序的準備工作。
「怡豐成公司破產重整的條件並不成熟,若此時裁定破產重整,債務人或管理人有可能無法在6個月這樣的法定期限內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破產重整的成功率可能性微乎其微。」浙江智仁律師事務所重整重組部律師李斌告訴記者,「而預重整能夠充分發揮屬地政府的溝通平臺搭建優勢,在餘杭區防化處置辦的支持下,在正式破產重整之前先行達成續建復工方案,是怡豐成公司有序推進破產重整程序的重要基礎。」當時,怡豐成公司的最大債權人作為主召集人建立了聯絡協商機制,並在政府相關部門的支持下,聘請浙江智仁律師事務所為怡豐成公司預重整工作提供法律服務,通過開展預重整工作,以實現怡豐成公司全體債權人利益最大化和拯救困境企業重生的目標。
孔政認為,該案件的特點在於債危企業唯一資產為一處已停工的房產項目,且項目已預售一半,如就目前的在建工程進行傳統的資產處置,一則就當前的市場環境下存在較大的處理難度,二則以在建工程形式處置資產將導致變現價值較低,債權人受償比例極低,經預測可能連抵押權人抵押債權都很可能無法得到全額清償,普通債權將血本無歸,且在預售中已支付購房款的業主更將面臨財房兩失的局面。反之,如重新進行融資,對停工項目進行續建,完工後不僅對於全體已付款業主可以完成交房,在剩餘房源再次銷售的基礎上,也增加了其他債權人的可分配財產,發揮了企業剩餘資產的完整價值。
雖然怡豐成公司預重整案,也是省級府院聯動機制在餘杭的創新實踐,可預重整初期的協調談判工作可謂是困難重重。
眾多購房人對怡豐成公司失去信任,其他如建設工程債權人、借貸債權人也有著各自不同的訴求和擔心。在這種情況下,只有通過最優質可行的方案和耐心的協調溝通,方能尋求債權人意見的統一。
債權人會議
在取得債權人意見相對統一的前提下,預重整期間的召集人在區防化處置辦、屬地街道等的大力配合下,一方面釐清怡豐成公司債權債務情況,為後續資產評估及制訂重整計劃提供保障,另一方面積極尋找資金來源,為儘快續建復工創造條件。
很快,經各方多次協商,怡豐成公司與杭州銀行餘杭支行於6月29日初步通過融資方案,杭州銀行餘杭支行同意為「東田·怡豐城」項目融資2.2個億。同年7月20日,「東田·怡豐城」項目初步確定向杭州銀行融資2.2個億。
而事實上,在怡豐成公司正式進入破產重整程序後,由北京高朋(杭州)律師事務所、浙江海浩律師事務所、浙江天平會計師事務所組成的聯合管理人團隊經過努力,僅僅用了2000萬元的首期資金,就讓這個項目的建設又開始正常運轉起來。
隨著2015年下半年樓市的好轉,「東田·怡豐城」這個曾經的銷售熱盤的氣勢又展現出來了,在2016年6月14日恢復銷售後,預計將於明年8月底前交房。
「據帳面審計,截至2015年11月30日,怡豐成公司已嚴重資不抵債,直接破產清算,普通債務清償率很可能為0。而引入預重整機制後,清償率應該會有較大提高。」唐慧農說。
換言之,2000萬元的急救資金撬動了這個負債18億元的房企。這也是令該案審理團隊、預重整期間的召集人、管理人團隊和當地政府感到欣慰的地方。
這裡,其實還有一個處置時效提升的問題。
在處置風險企業時,時間長是企業重生的一大障礙。怡豐成公司的處理案件快時效讓身陷囹圄的風險企業看到了快速抽身的希望。
因為在正式司法破產重整程序中,選任管理人、進行債權申報、召開債權人會議將經過一個較長的時間周期。同時管理人接管破產企業後需要全面了解企業的基本情況,包括向相關人調查詢問、與各主要債權人協商、與重整融資方協商,最終方可制定出可行的重整計劃。這一過程需要花費較長的時間。
而在怡豐成公司的處置案件中,預重整通過前期梳理困境企業債權債務關係、通過談判等方式引進戰略投資者、擬定重整計劃草案、召開已知債權人會議等一系列工作,降低隨後的重整程序給困境企業帶來的時間成本和管理成本,有效縮短困境企業進入破產重整程序後的審理時長,提高企業破產案件審理效率和破產重整的成功率。
「無論債危企業基於何種原因最終面臨破產程序,其企業資產價值的流失或貶損終有一個過程。往往當一個債危企業正式進入破產程序時,其資產價值經過長期的虧損經營或是其他原因的流失、貶損早已所剩無幾。而如果在企業經營不善,資產大幅縮水的初期及時介入,遏止債務企業的資產流失情況,則有利於及時面對企業破產原因,減少企業虧損,給予債危企業更多的清償能力或重整可能。」智仁律師事務所主任劉恩說。
值得關注的是,目前在破產實務界,「預重整」是一個又新穎又模糊的程序,新穎在於其在實踐中並不多見,模糊在於目前並無明確法律規定該制度,兩大特性直接導致預重整實務操作難度較大。雖然在與破產重整相關的現有法律法規中,並未規定預重整。但是,由於實踐的需要,「預重整」往往超前於法律規定出現。
比如,根據《破產法》第三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五種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而預重整推遲了正式破產立案的時間,可能導致原本符合破產撤銷條件的行為因為破產撤銷期間經過而無法撤銷,進而損害債權人的整體利益,這是預重整實踐中應當注意的風險。
不過,有人認為,實際上破產案件就現實條件下來說也不是申請馬上就立案。相反的,經過預重整以後反而能夠加速破產的立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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