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王大媽已經70歲了,本該是頤養天年的年齡,卻與一兒一女的關係緊張了起來。甚至鬧上法庭,那究竟是怎麼回事呢,今天就和小瀚一起來看看吧。
原來,前年王大媽出門摔了一跤,本來硬朗的身體也漸漸不行了。考慮到自己的身體狀態,王大媽決定把名下的房產、存款等交付子女。不過,所以最後財產都給了兒子。
女兒李大姐知道後,就很少來看望王大媽。
去年,王大媽風溼病加重,每個月需要支出大額的醫藥費進行理療。但是王大媽的存款都給了兒子,因此要求李大姐每個月給她800元生活費,還要支付兩個月住院的費用。
但是李大姐死活不同意,最後,王大媽竟要將女兒告上了法庭。
李大姐對此十分苦惱,自己在餐館幫工,一個月收入不到3000塊錢,還要養家餬口,而且母親把所有財產都給了哥哥,還要她承擔贍養義務不公平。
那麼,李大姐這種情況還需要贍養王大媽嗎?當父母把所有財產都給了一個孩子,其他子女還要不要盡贍養義務呢?
瀚灃律師事務所律師認為:我國的《婚煙法》明確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也明確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父母是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這種義務是以父母子女之間的身份關係存在為前提的,只要父母子女關係存在,父母有贍養需要,子女就應無條件地履行贍養義務。
具體到李大姐的情況,雖然李大姐已經嫁出去了,但王大媽在,她永遠是孩子,按法律規定她就必須承擔贍養母親的義務。即便是王大媽把財產都給了兒子,這也不是李大姐拒不贍養母親的理由。尤其是面對患病後的母親,她必須履行贍養義務。
當然,李大姐對母親懷有不滿情緒,是因為母親把財產都給了兒子,這讓李大姐心有不甘。尤其是她自己的收入也不高,每月收入才不到3千元,且自己還有家庭需要幫扶。可是,這也不能成為她不給母親贍養費的理由。只要是母女關係,無論如何,就必須承擔贍養義務;法律是剛性的,沒有任何妥協餘地。
不過,因為王大媽將所有財產都給了兒子,其兒子從情理上應當承擔更多的贍養義務,但李大姐作為女兒也必須盡一定的贍養義務。
兒女雙全本是最幸福的事情,卻因為自己的私心傷害了孩子,也傷害了自己。做父母的最忌諱的就是偏愛一方,一碗水端平才是家庭和諧,子女和睦的正確法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