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記者 徐遠官) 10月20日,上海海關網站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嘉定海關關於採埃孚汽車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原天合汽車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申報不實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嘉定關緝違字[2020]02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嘉定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嘉定關緝違字[2020]020號
當事人: 採埃孚汽車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原天合汽車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住 所: 上海市嘉定區安亭鎮眾百路289號
法定代表人: Runyi Wang
海關代碼:3114941884
當事人委託上海興亞報關有限公司於2019年5月21日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機械手臂1票,報關單號221720191000025803,申報稅號為8479509090,進口關稅稅率0。經查, 當事人上述進口的機械手臂實際稅號應為8428904000,進口關稅稅率5%,與申報不符。
經核定,上述貨物價值共計人民幣2191356.78元,當事人上述行為漏繳稅款共計人民幣104350.38元。
上述事實業已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查驗記錄單,海關進出口貨物商品歸類認定書,海關稅款計核證明書,海關查問筆錄,當事人提交的情況說明及相關材料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63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海關(上海海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之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押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0二0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