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萬華:破產管理人的過去、現在和未來

2020-12-13 案例之家

按語:2020年11月22日,寧夏第一屆破產業務高峰論壇暨銀川市破產管理人協會揭牌儀式正式舉辦,最高人民法院諮詢委員會副主任杜萬華同志應邀出席並發表主旨演講。

破產管理人的過去、現在與未來

最高人民法院諮詢委員會副主任 杜萬華

各位領導,同志們,大家上午好!

今天非常高興來到寧夏銀川參加寧夏第一屆破產業務高峰論壇和銀川市破產管理人協會揭牌儀式,在此,我對我們這次高峰論壇的召開、對銀川市破產管理人協會的成立,表示熱烈的祝賀!

同志們,破產管理人協會的成立對於我們破產審判工作是十分重要的。今天,銀川市破產管理人協會的成立,它將標誌著我們銀川乃至寧夏的破產審判工作將迎來一個大的發展春天。在這裡,我想藉機會就破產管理人這項制度的過去、現在和未來做一個介紹,提供給同志們在今後工作中作參考。

一、破產管理人的過去

破產管理人的過去,我想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改革開放之前。由於我們國家的經濟是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在此情況之下是不存在破產現象的,當然也就不可能有破產審判工作,也不可能有破產管理人協會這樣一個組織。這種情況一直延續了三十來年。第二個階段,就是我國進入到改革開放以後。在八十年代初,我們國家開始出現了破產案件,出現的第一件破產案件是瀋陽防爆器材廠的破產。1986年,我們正式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在這部法律裡面,人民法院既承擔了破產審判工作的裁判者,同時又擔負著破產管理人的一些職責,一肩挑兩任。從1986年開始,應該說在近二十年的時間內,雖然有了法律,但是破產審判工作步履維艱,破產案件很少,效率比較低下。在90年代末和上世紀初,全國開始了以行政為主導的破產審判工作,當時要進行國有企業改革,推動了破產審判工作。由於有政府的支持,所以在國有企業的改革過程中,人民法院的破產審判工作也取得了一定進展。但是當時在破產審判工作的實際操作中,由於由於法院既要承擔裁判權,又要實際承擔一些破產財產管理的工作,所以審判工作效率相對低下。第三個階段,就是從2007年開始,我們國家對二十年前所制定的破產法重新進行了修改。修改以後,破產管理人制度發生了變化,這個變化就是事實上由人民法院和清算組擔任的破產管理人職責從人民法院剝離出來,交由社會來承擔,具體來說就是由律師、會計師和審計師等專業人員來擔任破產管理人職責。與此同時,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公正審判破產案件,也制定了一些破產管理人的制度,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搖號確定管理人的制度。這些制度訂立了以後,從2007年開始一直到2014年,應該說我們的破產審判工作仍然沒有大的起色。在歷史的慣性之下,破產審判工作依然是步履蹣跚,破產管理人制度建設包括隊伍建設依然停滯不前。

對於破產管理人的過去來講,特別是2007年以來,破產管理人制度的狀況如果要做一個評價,我想有幾點應該引起我們重視:

(一)在2007年破產法制定以後,我們的破產管理人的工作主要圍繞破產清算展開。因為破產法的這一特點,雖然破產法引入了破產重整和和解制度,但是從整個制度的配套來講,還是破產清算為主。所以破產管理人的設立也主要圍繞破產清算來展開,至於司法重整、司法和解這方面作用發揮依然不大。

(二)破產管理人如何與人民法院合作,職能分工還不是十分明確。所以在這七八年的時間裡,破產管理人的職能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的發揮。

(三)破產管理人如何與破產案件的當事人打交道,工作規範和工作程序不清晰,工作職責不明確,工作效果不明顯。

(四)破產管理人的管理無組織,由誰來管理不清楚,破產管理人建設無規劃。所以整個破產管理人的組織形同散沙,專業化隊伍建設也無標準。可以說2007年破產法成立以來,整體上雖然有了破產法,但是沒有破產審判工作相配套的具體工作機制,破產管理人制度建設也就難以推進。

二、破產管理人的現在

第二個問題,破產管理人的現在。實際上就是我們破產審判制度、包括破產管理人隊伍進入到一個新的、改革的歷史階段。應該說這個階段是從2014年開始的。為了適應經濟新常態下我國經濟發展形勢的需要,2014年底召開了中央財經領導小組會議,要求調整產業結構,轉換新舊動能。為配合這一工作,就需要清理殭屍企業。正是在這樣一個背景下, 「多破產重整,少破產清算」的要求提出來了,為我們破產審判工作指明了方向,明確了目標。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決定通過對破產審判工作的體制和工作運行機制的改革,來推動破產審判工作。這項工作應該是從2015年初開始進行推動的,因為我當時在最高人民法院主要分管民商事審判工作,主抓這項工作。現在回過頭去看,這一改革主要圍繞以下幾個方面來進行工作機制建設的。

一是建立了專業化的破產審判機構和審判隊伍。2015年初,我記得我們剛開始抓這項工作的時候,全國所擁有的破產審判庭只有5個,而且工作都不是很正常化,多數是兩塊牌子,一套班子,好多都放在民二庭。審判機構的專業化和隊伍的專業化做得還很不夠。從2015年初開始,經過多年的努力,目前全國擁有破產法庭或者審判庭已經有100多個,獨立的專業破產法庭已經有十二個了,比如講北京、上海、深圳、廣州、重慶、杭州、廈門、濟南、天津、溫州等等,這些破產法庭可以這麼說,有點相當於未來專業化破產法院的基本構架。所以破產審判機構和破產審判隊伍專業化有了長足長進。

第二個方面就是建立了執行轉破產審查工作運行機制。我們開始抓破產審判工作的時候破產案件的數量很少,許多地方法院因種種原因不願意受理破產案件,已經陷入破產困境的企業不願意申請破產保護,債權人也不願意申請破產清算,所以破產案件不多。為了促進破產審判工作,我們開始抓執行轉破產審查的工作機制的建立。從2016年開始,為配合全國法院開展的「基本解決執行難」的活動,對那些已經符合破產條件的被執行人的法人企業,如果有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法人企業向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符合破產條件的,可以進入破產程序,並根據企業的不同情況有針對性地開展司法重整、司法和解和破產清算工作。經過幾年的努力,通過「基本解決執行難」的活動,執行轉破產審查工作逐漸走入到常態化路子。

第三個方面推動建立了府院溝通協調聯動機制。所謂府院溝通協調聯運機制,是指人民法院在開展破產審判工作時,應當與政府包括政府的各相關職能部門,在工作上建立的相互溝通、相互支持的工作協調機制。這是因為人民法院的破產審判工作,無論是司法重整、司法和解,還是破產清算,都需要政府包括政府各相關部門的密切配合和支持,否則破產審判工作將寸步難行。在國外的破產審判工作中,不少國家有專門的行政部門配合破產審判工作,我們沒有專門的行政部門配合,只有通過建立府院溝通協調聯動機制來解決這一問題,否則破產法就難以實施,紙上的破產法就難以落地。正是因為如此,我們才說,破產審判工作單靠人民法院是很難推動的,必須要以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的各個部門有機協調,才能更好的推動這項工作。這是當初推動建立府院溝通聯動機制的原因。經過幾年的努力,各地程度不同地都建立此項工作機制,有些地方還建立省級府院溝通協調聯動機制。從實踐來看,凡是建立這一機制並正常運轉的地方,破產審判工作都取得長足長進,司法重整救活的企業也相應較多,而做得不好的地方,破產審判工作就相應落後,許多陷入困境的企業就得不到挽救,當地的經濟就難以搞活。

第四個方面就是推動建立了破產管理人工作運行機制和管理機制。自2007年「破產法」修改後,破產管理人制度建設一直處於低迷狀態。由於破產管理人專業化和規範化水平較低,不少列入破產管理人名冊的破產管理人難以適應破產審判工作的需要,破產管理人工作成為制約破產審判工作質量和效率提高的瓶頸。2015年開始推動破產審判工作時,同時啟動了對破產管理人制度的改革。以前我們的破產管理人,主要通過搖號制度確立一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機構和人員作為破產案件的破產財產管理人,而好多律師事務所等機構和人員由於沒有辦理過破產案子,不知道破產案子該怎麼辦,不知道破產程序中破產財產應當如何進行管理。我們推動破產管理人的工作運行機制和管理機制以後,逐漸建立了破產管理人分級管理制度與搖號相結合的制度;一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陸陸續續的開始建立專業化的破產管理人隊伍;為了適應發展需要,不少地方陸續成立了不少的破產管理人協會,包括我們今天銀川成立的破產管理人協會,通過協會的方式對破產管理人進行管理,推動破產管理人制度的改革,推動破產管理人隊伍的專業化建設。據統計,目前全國已經擁有破產管理人協會已經有100多家,這也可以說是我們推動破產管理人制度改革所取得的成果,它對今後建立破產管理人工作規範、運行機制都有極大的好處。有了這個好的開頭,那麼將來就一定會結出豐碩的成果。

第五個方面推動了破產審判工作運行機制的建設。

第六個方面就是建立了破產審判工作信息化保障機制。

第七個方面正在探索建立跨境破產協調工作機制,抓緊拓展企業破產工作機制。

第五、第六和第七個機制因時間關係我就不具體談了,以前我在不少地方都談了很多,大家可以參考。

在這七大機制的建立過程中,破產管理人的工作機制和管理機制應該說是比較突出的一項。正如我前面所說的那樣,以前我曾經也在多次會議上講的那樣,破產審判工作之所以質量和效率效率不高,很多案子進入法院以後都處理不過來,時間拖延較長,破產管理人作用沒有充分發揮是一個重要方面。所以說破產管理人成了破產審判工作的一個瓶頸。怎麼樣來打破這個瓶頸?這是近幾年來一直在探索的一個問題,現在是不是說就徹底解決了這個問題?當然還沒有,不過已經有了很大的進步。

三、破產管理人的未來

我重點要講的是第三個問題,破產管理人的未來。就是說破產管理人在未來我們應該形成一個什麼樣的制度、體制和工作機制,未來要建立完整的破產管理工作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這個是我們目前必須要認真思考的一個重大問題。我想今天在講過去、現在的過程中間,重點我想談的是未來。那麼我想這裡面分幾個問題來看:

(一)破產管理人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1、我們首先要明確破產管理人工作的指導思想。破產管理人開展工作,當然應當圍繞破產審判工作來開展,其指導思想應當以全面對外開放,全面深化改革戰略思想為指導,圍繞構建國內經濟大循環為主,國際國內雙循環為目標,配合人民法院大力開展好破產清算、司法重整和司法和解工作,完成困境企業的拯救和死亡企業等市場主體退出市場的任務,實現市場要素的重新配置。在這裡面我特別強調,我特別感到重要的是破產審判工作,實際上它就是一個市場要素的重新配置或者整合。具體來說,破產清算是將企業打破,解放企業中的生產要素或者市場要素,例如土地、產品、技術、管理、勞動力、品牌、銷售體系等等,讓這些市場要素重新在其他市場主體中找到自己的歸宿;司法重整和司法和解則是在企業不打破的情況下,通過破產平臺對企業舊有的生產要素或者市場要素重新進行整合,如果能夠吸收新的生產要素,還將進行新舊生產要素的重新整合,讓企業或者市場主體重新獲得新生。我認為這個是破產管理人開展管理工作最核心的問題。

2、破產審判工作的基本原則。一是要堅持黨的領導,這是最根本的原則。二是要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原則。在破產審判工作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原則是在黨的領導這一根本原則之下重要的原則。在中國,沒有黨的領導就沒有破產審判工作推動的基礎,沒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就不可能有破產審判生存的基礎。三是要堅持依法開展破產管理的原則。破產管理一定要依法進行,離開法律開展破產管理,破產管理工作就失去了合法依據。四是要堅持依法維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依法維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權利,是破產管理工作的重心。如果不能合法有效地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能化解各方當事人的矛盾,破產管理工作就失去了意義和價值。五是要堅持依法與各方機構和部門協調平衡的原則。依法開展與各方機構和部門的工作協調,是破產管理工作能否取得成效的重要保證。正如前面所述,人民法院的破產審判工作需要政府及其政府各個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和支持。由於我國沒有專門相關政府部門直接服務於審判工作,與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工作就應當由破產管理人在法院的指導下共同開展。如果此項工作開展不好,破產審判工作的質量和效率不可能好。以上幾個原則在開展破產審判工作時應當始終堅持,並應當用於具體工作的指導,工作的方向和目標才能明確。

(二)明確破產管理人的職責

破產管理人的職責,就是依法對破產人的財產進行管理。這是一句話,但是真正要具體下來,我想主要要抓以下幾個方面:

1、查清破產人的財產情況。這是破產管理人首先要做的。你進入到破產審查工作以後,首先是要查清破產人的財產情況,圍繞如何查清破產人的財產情況,應當要做到以下幾點:

一是要依法接收破產人的財產。接收破產人的財產,應當全面接收,包括實物、帳冊單據等等,都應當依法接收,不能遺漏。破產人如果不配合的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報告,防止破產人隱匿財產。二是要盤點破產人的現有資產。盤點破產人的財產應當全面,包括清點實物資產、現金資產、債權和債務情況等等。盤點破產人資產,查清其財產狀況,是管理人的重要任務。三是要接受債權人的債權申報並做好債權審查工作。這個是難度比較大的一項工作,是考驗管理人法律水平的重要工作。它主要體現在接受債權人的債權申報以後,你還要做好債權審查,哪些債權可以認可,哪些不能認可,哪些是優先債權,哪些是劣後債權,應當提出意見並與債權人溝通;如果債權人有異議,管理人應當報請法官審查並作出裁決。管理人開展債權審查工作應當嚴格依法進行,這是考驗管理人法律水平和能力的重要工作,應當認真做好。四是要收回破產人的債權。你盤點完破產人企業內的現有財產,可能還有大量債權還沒收回來,外面還有財產。對這些到期債權,管理人應當及時收回,必要時還可以通過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方式向債務人主張債權;未到期的債權,要做好收回的準備。

如果能從這幾個方面查清了財產,那破產人的財產經營狀況才有可能搞清楚。查清財產經營狀況是破產管理人的第一個基本功。這無論對於破產清算、司法重整和破產司法和解,它都是前提和基礎。所以,摸清家底是破產管理人的第一個基本職責。

2、查清破產人陷入破產的原因。我認為,開展破產審判工作查清破產人陷入破產的原因是非常重要的。無論是破產清算,還是司法重整和司法和解,如果你查不清原因,那麼司法重整和司法和解的效率就不會出現好的結果。破產人陷入破產的直接原因幾乎都是流動性不夠,不能償還到期債務,或者明顯缺乏償債能力。你現在問到很多陷入破產困境的企業幾乎都是這句話:缺乏流動資金或者資金周轉不過來。當然,這也是破產法第二條的規定。我們所說的要查清破產人陷入破產的原因,還不能籠統地說就是破產法第二條所說的情況,而是說破產人或者說進入破產程序的企業為什麼會出現資不抵債,不能償還到期債務,或者會出現明顯缺乏償債能力呢?是什麼原因導致的?我認為在這個問題上,我們破產管理人,如果要有針對性解決破產企業的問題,就應當查清這個原因。這是處理破產案件最重要的前提。幾年前我提出來這個問題的時候,很多同志認為包括不少法官和律師認為,法官和律師在破產程序中解決的是法律問題,不解決商業判斷問題。你要查清導致企業不能償還到期債務,或者明顯缺乏償還債務能力的原因,那個是商業判斷,不是法律問題,不是我們法官和律師做的事。我認為,在破產法律的實施過程中,如果要讓法律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不能把法律問題和商業化的問題完全對立起來。這是不合適的。我認為,查清原因是我們做好司法重整和司法和解的前提。要查清陷入破產的原因,恐怕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首先,要看破產人的產品是否有市場需求。如果一個企業的產品已經沒有市場需求,或者市場需求已經很低,那麼破產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就失去了生存的基礎和條件。我只要查清楚了它的產品沒有市場,那這個企業怎麼處理不就很清楚了嗎?這個企業只能走破產清算的路,通過破產清算將該企業控制的市場資源或者生產要素解放出來,通過市場重新進行配置或者組合,讓其他能夠被市場認可的企業佔有這些市場資源,創造更多的社會財富。至於原來的破產企業則通過清算以後退出市場。這種優勝劣汰的做法,本身就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你們想對不對?

其次,產品競爭力的問題。如果一個企業的產品有市場需求,那麼我們查找原因時就要進入到第二個方面來。要進一步查,查什麼呢?看這個企業的產品是否有市場競爭力。如果一個企業的產品,它的科技含量高,使用價值大,市場前景好,那麼這個產品它就有潛在的市場競爭力,那麼破產人就有生存的基礎和條件。在此情況下,我們就回過頭再去看看,他現在的資不抵債,不能償還到期債務是什麼原因呢,可能就是因為直接的流動性短缺,對不對?如果僅僅是流動性短缺,那我們就直接解決流動性問題就可以了。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還有些企業陷入破產,是因為什麼呢?是因為國外的制裁造成的,因為制裁造成了某一個產品零部件的短缺,而這個企業其他都很好,產品零部件短缺以後產品生產不出來,不能供應市場,從而造成資金周轉不過來,最後陷入破產困境。這個時候你說我們應當對該企業怎麼辦?是直接進行破產清算,讓其退出市場,這樣行嗎?顯而易見,這是不行的。如果一個企業的生產要素配置許多都是健康的,其中有兩個配置不好,存在短板,那麼我們就利用司法重整平臺或者司法和解平臺,補齊其他的短板不就可以讓這個企業活過來了嗎?如果有一些企業,它現在的經濟狀況不好,是因為現在新冠疫情造成的。如果疫情結束,其他條件都能上去。那麼對這些企業,我們就要考慮從挽救幫扶的角度去考慮,幫助它們渡過難關。所以我們說要看它的產品是否是有競爭,如果有競爭力的,就應當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在從救活企業的角度進行生產要素的重新組合和配置。今年以來,由於新冠疫情的原因,我們很多法人企業,其中包括中、小微企業出現了經營困難,他們不是產品沒有市場,是因為疫情的原因造成了流動性出現問題。針對這些出現的問題,我們就應當把原因要查清楚,然後有針對性地拿出挽救的對策。

最後,如果有些企業的產品的競爭力不夠,需要提高,我們怎麼辦?在實踐中,如果發現有些產品的科技含量不夠,市場競爭力不足,但不是沒有市場。那麼,我們就要根據這些情況來做出我們的判斷。如果通過補齊產品科技不足的短板,那這個企業就能夠活過來,那就應當在司法重整中引進讓產品升級換代的技術。還有些企業,它的產品的科技含量高、市場需求也旺,但是它的產品的成本過高。那麼,這就要查清成本過高的原因在哪呢?是它的工藝技術的問題呢,還是它的營銷體系成本過高,或者它的內部管理的人工成本過高?是什麼原因要摸清楚。破產管理人在接觸到的每一個破產案件中,一定要有一個盡職性的調查,要摸清這個企業陷入資不抵債,不能償還到期債務,或者明顯缺乏償債能力的內在原因。有人認為,這個原因調查是商業判斷,不應當由法官和管理人來做。我認為,法官真正要做好破產審判工作,既要做好法律判斷,也要做好商業判斷,不做好商業判斷,就不能做好法律判斷。對管理人來說也一樣,你要當好法官的助手,管理好破產財產,既要做好法律判斷,也要做好商業判斷。你只有做好了商業判斷,才能幫助投資人做好盡職調查,堅定投資人的投資信心,司法重整和司法和解的成功率才能大大提高。當然,我們的管理人不是萬能的,他們許多是律師、會計師和審計師,許多專業的問題不會全部都懂。如果我們的知識不夠,我們可以請專家,請商業方面的、科技方面的、以及其他各個方面的專家來進行會診和判斷,對不對?具體操作層面,也可以同投資人的盡職調查結合起來。具體的道路可以在實踐中探索,怎麼便捷有效就怎麼做。我認為這是我們破產管理人需要做的第二項工作,查清楚陷入破產的原因。

3、起草司法重整計劃。如果查清了破產的財產,搞清了破產人陷入破產困境的原因的基礎上,那麼就需要對破產人做出一個判斷,對它是應當進行破產清算,還是破產重整?如果是需要進行破產重整,那麼這個時候有幾項工作需要我們破產管理人做:一是起草債務重整計劃方案;二是起草企業經營計劃方案;三是起草企業制度改組計劃方案等。

我覺得這是破產重整中至少這三大方案是我們破產管理人在開展破產審判工作中間要完成的任務。要起草好這三個方案。首先應當在查清陷入破產困境原因的基礎上提出解決問題的對策性方案。如果該企業需要進入司法重整,你就得招商引資,對不對?召集戰略投資人共同協商,讓他們來幫助你做。這就有一個非常複雜的談判過程,這些投資人可能是帶資金,有些可能是帶技術,有些甚至可能是帶管理。總之,你要有和他談判或者說協調的能力和水平。在談判後期,根據談判的情況下,再來起草這三個計劃方案。

在開展司法重整的過程中,一定要注意克服一個弊端,就是把破產重整等同於債務重整,我認為這是不正確的。破產重整或者說司法重整中,債務重整當然是很重要的一個方面。因為企業之所以進入陷入破產困境,就是因為企業的債務大於了企業的淨資產。那麼司法重整中,當然要依法進行債務重整,重整的結果一定要淨資產大於債務。做的過程中就涉及到如何減債增資,具體方法是通過招引投資人增加投資,提高淨資產比例;通過償還方式消掉一些債務;債權轉股權再削減一些債務;然後保留一些債務。通過這樣的債務重整方案,使企業的淨資產大於債務,讓企業從技術層面上講,不再符合破產的條件。債務重整方案在司法重整中是一項基礎性工作,是司法重整是否成功的標誌,一定要做好。至於具體怎麼做,應當根據不同的案件設計不同的操作方案來具體來運作。

但是應當看到,司法重整決不能等同於債務重整。債務重整主要解決淨資產與債務的比例問題,它不能解決導致企業陷入破產困境的原因問題。要讓陷入破產困境的企業真正「活起來」,還應當對新舊市場要素重新進行配置,制定出企業的經營計劃方案和企業改組計劃方案,對企業的產品、技術、市場、管理進行改造,對企業的股權結構進行重新組合,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對企業進行整合。具體來說,企業的經營方案包括你應當生產經營什麼,怎麼樣來開展生產和經營,盈利計劃怎麼實現,第一年的目標是什麼,第二年的目標是什麼等等?企業制度改革方案也很重要。因為有很多企業之所以陷入破產困境,可能是因為整個企業不幹事的人太多,管理制度鬆弛荒廢或者管理制度不合理等等。目前,我國的企業中不少企業是家族企業,沒有按照現代企業制度來建立。有些國有企業行政化、官僚化現象嚴重,難以適應靈活的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只有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對破產企業進行制度上的改造,才能讓企業真正「活起來」。所以,破產重整或者司法重整一定至少要有三個計劃方案,這是管理人的工作職責。債務重整方案一般會計師都會做,但是涉及到企業經營管理,就只能企業家才能做;還要有懂科技的人,怎麼樣把企業產品的工藝技術提高,產品質量提高,科技含量提高,這都是生產經營計劃目標,需要有懂專業化的科技人才。所以,我覺得破產管理人你要明白司法重整的全部任務,自己能夠做的自己做,自己不能做的請專業人員做。只有這樣司法重整的質量和效率才能提高。

4、起草司法和解協議方案。司法和解方案一般是針對陷入破產困境程度比較低的一些企業。比如說那些企業科技含量也好,經營管理也好,這個產品有市場又有前景,前景也比較樂觀,但是就是缺乏流動性資金。這個時候完全可以通過與債權人達成分期還款的司法和解協議,解決這一問題。具體操作中,我們可以根據企業的不同情況起草司法和解協議方案。當然司法和解方案提出來以後,還要和大家共同進行磋商,做好協調工作,最後形成協議以後再按協議來執行。

5、起草破產清償債務方案。如果有些企業司法重整和司法和解都沒有可能。他要走的就只有破產清算一條道路了。具體來說,就是對現有的財產進行清理,收回應當收回的財產,依法認定債權,確定哪些是優先的債權,哪些是劣後的債權,最後依法按照比例對財產進行分配。財產分配完畢後,最後對該企業進行註銷登記,完成市場出清的任務。要實現上述目標,管理人在法官的指導下起草好破產清算方案是關鍵。方案起草好後,交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然後按照程序付諸實施。

6、在法官的指導下,依法推進破產程序的進行。企業破產申請經法院批准進入破產程序後,破產管理人就應當在法官的指導下依照法定程序開始工作。比如要召開債權人會議,破產管理人就要為召開債權人會議做好準備。一是程序性準備。程序準備就是把不同的債權人分成不同的組等等。這些大家都明白不細說了。二是實務性準備。如果要進入到司法重整程序,那管理人要經過充分地協調工作和招商引資工作,起草好債務重整方案、企業經營計劃方案,企業組織的改組計劃方案等等。準備工作完畢,就要召開債權人會議。在債權人會議上,如果管理人的方案準備得越充分,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協調得越好,債權人會議的成功率才越高。如果你準備的不好,債權人會議通不過管理人準備的方案,那下一步工作就很難進行。所以說債權人會議的準備十分重要。如果債權人會議通過了相關的方案,也就是說司法重整方案通過了,破產管理人在程序上還要監督破產重整計劃的實現。其中包括債務重整計劃、經營計劃、企業改組計劃等等,都要監督其計劃的完成。據我了解,在實踐中有些破產管理人認為,只要破產程序結束,破產管理人就不知道該幹什麼,那些通過的計劃如何實施就沒人管了。這顯然是不行的。比如說破產清算完了以後,還要進行註銷企業。這些程序的東西,我們破產管理人都應當做。在破產程序推進的過程中,我們破產管理人的職能作用是非常大的。在推進程序中還要注意的一個問題,破產管理人要保護破產財產的安全,你已經接收了財產,那麼這個財產安全你要承擔起保護的責任。無論是進行破產清算、司法重整,還是司法和解,破產財產安全的保護管理人需要承擔責任。

(三)管理人要注意處理好的相關關係。管理人要開展好工作,應當處理好以下關係:

一是要明確破產管理人與法官的關係。管理人和法官的關係是非常密切的,在這裡我覺得有一點應當明確:破產管理人在破產案件中是法官的助手,在法官的指導下圍繞破產財產的管理開展工作。我們現在好多破產管理人牽頭的很多都是律師,其實律師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他與其他民事訴訟中律師的地位是不一樣的。在民事訴訟中,律師是一方當事人的代理人,他依據事實和法律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是律師的職責。例如,刑事案件律師作為刑事被告人的辯護人,要依據事實和法律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無論民事訴訟還是刑事訴訟,律師都不接受法院的指導,而破產審判工作,管理人則要在法官的指導下開展各種工作,落實法官所作出的一系列的裁定,具體推動破產程序的進程。我曾經多次說過,多年來破產審判工作的效率之所以上不去,是因為破產管理人制度的瓶頸沒有打破。首先就是我們現在的破產管理人隊伍數量不夠。其次是質量還不夠高,專業化程度還比較低。再次是職責還不夠明確,工作還不夠規範,很多工作推動起來,就出現相應的問題。其實從法院來講,一個法官和或者一個合議庭,他們可能要承擔很多案子,其中一個破產清算案件或者一個司法重整案件,其所需要的工作量哪裡是一個合議庭可以做得過來的。破產案件大量的事務性工作,有時候需要龐大的破產管理人的團隊來做。所以我覺得以後處理破產案件的模式,應當是精幹的審判隊伍加上龐大的破產管理人的隊伍。進入破產程序後,管理人就開始工作,從哪個地方查清財產,找明原因;一個階段的工作完成後,法官進行合法性審查,並在法官批准後再啟動下一步程序。如果這樣,我們的破產審判工作效率就會提高很多,而現在這一點還不行,因為破產管理人隊伍,無論在數量上,還是在質量上都還有一定距離。所以,我們要明確破產管理人是法官的助手,是我們破產案件審理中的生力軍,而且職責是和其他的訴訟律師不一樣。

二是要在法官的指導下協調處理好相關當事人的關係。具體來說,(1)我們的破產管理人要處理好和債權人的關係。因為你接受了破產人的破產財產以後,跟你經常打交道的就是債權人,因為要和債權人進行談判,所以處理好和債權人的關係尤其重要。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的維護要嚴格依法,但還要協調平衡好與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2)要處理好與債務人的關係。要處理好與破產企業的董事會、高管,甚至股東的關係,還要處理好與債務人企業員工的關係。尤其是破產人企業的員工牽扯到大量的勞動關係,應當注意理順這些關係。(3)要處理好與投資人的關係。尤其在司法重整中間,投資人是非常重要的。投資人有些是投入資金,有些是投入技術,有些是投入管理。在這一背景之下,對於他們的利益的維護也很重要。如果這些投資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護,這個投資人肯定跑了。他跑了以後,企業的司法重整就會打折,這樣的事例很多,今天時間原因我就不舉事例了。對於這一系列的這些當事人,我們的管理人都要注意協調平衡,如果有問題、有情況,你們要把摸到情況及時的跟法官報告,報告了以後再共同商量怎麼解決。

三是破產管理人要在法官的指導下,處理好與相關行政機關的關係,保證破產程序的順利推進。其實我剛才在講的時候就涉及到,我們的破產審判工作的推進,有一個最重要的機制,就是府院溝通協調聯動機制。這裡面就涉及到我們的管理人在法官的指導下,甚至和法官一起同政府和政府的相關部門溝通,必要的時候還要向黨委匯報。如果不溝通、不匯報,很多事情你都解決不了。所以說,我們的管理人要與法官一起共同承擔溝通、匯報的職責。我覺得這些職責明確了以後,大家知道下一步工作怎麼開展,路往哪走,勁往哪裡使。工作的推動就會比較順利。

四、當前的背景下,破產管理人在破產審判工作中應當把握的重點

在當前的背景下,我們應該如何來把握管理人的工作重點呢?管理人的工作重點往往是和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是密切相關的,要把握住我們的工作重點,必須要看清楚我們國家當前社會主義經濟狀況。這個狀況就是一定要認清我國已經從高速發展轉變到高質量發展,我國的經濟已經進入了新常態。這一新常態是由目前世界經濟發展的周期性決定的,具體來說就是在第三次科技革命成果的紅利逐漸消退,而第四次科技革命的成果正在轉化為生產力或即將轉化為生產力的時候,我們整個國家的經濟既要穩健發展,又要進行產業結構調整,新舊動能轉換,為下一輪經濟騰飛做好準備。在這樣一大背景下,為了我國下一輪經濟騰飛,我們破產審判工作的任務,要圍繞新舊產業結構調整、新舊動能轉換,認真做好市場資源的重新配置工作,具體來說就是應當以市場化為導向,辦好「醫院」對危困企業或者市場主體進行挽救,辦好「喪事」做好「死亡企業」或者「死亡市場主體」的市場出清工作。要完成這一任務,我們應當按照黨中央的戰略部署,結合當前來常態化防止新冠疫情和國際經濟貿易中單邊主義、保護主義盛行的情況,來確定我們工作重點。目前來講我們工作的重點,我想主要涉及到這麼幾個:

1、應當以市場化為導向,配合人民法院和黨委政府繼續做好挽救「危困企業」和「死亡企業」的市場出清工作。從2015年我們開始清理「殭屍企業」,這就是新舊功能轉化、產業結構調整的重要任務。這項工作目前來講還沒有完成,我認為這項工作真正要完成還有好幾年。目前,各地法院都反映破產案件數量不斷上升。之所以會如此,就是與我國經濟和世界經濟發展的周期性有關,大量原來在第三次科技革命導致的工業革命背景下成立的企業,大都出現了不能適應新形勢需要的問題。為了迎接第四次科技革命所致的新的工業革命的到來,我們必須以市場化為導向,對這些企業或者市場主體進行調整。不符合破產條件的,企業自願重組的,應當按照市場化要求,通過契約方式進行重組;已經陷入破產困境,需要進行挽救的,應當以市場化為導向通過司法重整或者司法和解的方式進行挽救;已經死亡的企業或者市場主體,則通過破產清算方式,實現市場出清,退出市場。這項工作,事關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應當是我國經濟發展中的重要工作,也是人民法院必須加大力度的重要工作。對此,管理人應當適應這個工作需要,不斷提高自己的專業化水平,適應新工作的需要。

2、在當前應當以市場化為導向,按照中央「六穩」「六保」的要求,做好危困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小型市場主體的救治工作。為什麼我們這裡專門提出對於小型市場主體的拯救工作呢?今年以來特別是新冠疫情以來,我們大量的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等小型市場主體,他們的經營都面臨著困難,有些還幾乎做不下去了。在這樣的背景下我們該怎麼弄呢?讓這些市場主體自然死亡?我認為是不行的。其實一個國家的經濟能否健康、持久、穩定的發展,就要看他有沒有一個穩定的小型市場主體的生存和發展條件。如果小型市場主體有一個良好的發展環境和空間,國家的經濟就會快速良性發展。例如,在新中國成立初期,由於幾十年來的大規模戰爭結束,國家為市場主體,包括小型市場主體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空間,結果短短的三年時間國民經濟就得到了全面恢復,不僅穩固了新生的紅色政權,還支撐了大規模的抗美援朝戰爭的勝利。再如,三年自然災害對我國的經濟造成了重大影響,但黨中央在1962年對我國經濟採用了「調整、整頓、提高」的方針政策,開放了自由市場,支持個體等小型市場主體的生產和交易,結果很快就恢復經濟發展的生機。再比如,我國改革開放初期,因「文化大革命」的原因,國家的經濟發展受到嚴重影響,全國物資短缺、票證繁多、就業形勢嚴峻,結果黨中央遵循商品經濟發展規律,放開小型市場主體活動,結果短短幾年,我國物資短缺的現象就得到了根本性好轉。

因此,保護小型市場主體的生存環境和空間,是一個國家經濟生存和發展的基礎。如果中小微企業普遍倒閉,縮小生存空間,那整個國家經濟的基礎就不穩固,就會出現危機。前幾天我在河北保定召開的人民銀行法學會年會上,專門講到對小型市場主體保護的重要性,講了小型市場主體的「七個是」:小微企業包括個體工商戶在內的小型市場主體,它是解決我國龐大就業人口的主要渠道,是維護我國社會穩定的基石,是滋養社會需求的溼地,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動力,是創新發展的溫床,是中型和大型企業的出生地和生存地,是我國經濟健康穩定發展的強大基礎。首先說小型市場主體對就業的解決問題。其實我們中國的就業問題,百分之八九十都是靠小型市場主體解決的。如果小型市場主體都生存不下去了,社會的就業就會成為大問題。這個社會就非常麻煩。只要小型市場主體存在,它按照市場化的要求生產經營,開辦者自己就有飯吃,如果他再招用三個人,他就解決了三個人的就業問題。所以我說這是一個解決就業的主要渠道。其次,小型市場主體是社會穩定的基石。如果大量的人就不了業,你這個社會還能穩定嗎?只有就業充分,社會才能穩定。所以在這種情況下,保住小型市場主體的基本盤,對維護社會穩定是非常重要。再次,小型市場主體是滋養社會需求的溼地。我們的小型市場主體只要它存在,就會解決很多就業問題,同時大量的人口就業,它就會產生消費需求。同時,你這些小微企業等小型市場主體只要存在,它就能帶動上遊產業,也能帶動下遊產業,就會產生生產和消費需求。所以龐大的小微企業的群體是我們產生社會需求的溼地。我們知道如果沒有大的溼地的存在,我們的江河源流都會枯竭。第四,我們的小微企業主體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動力。通過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供給一端提供的產品,要供下遊產業的生產者消費,要供消費者直接消費。如果沒有小型市場主體滋生強大的市場需求,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怎麼進行?第五,小微企業等小型市場主體是創新發展的溫床。現在我們好多高科技的企業最早都是從小微做起,包括華為是2萬元起家,開始都很小,如果我們沒有大量的這些小微企業,他就孵化不出大的創新。目前,我國的知識專權的申請數量很大,居全球第一,大量的創業者都是從小微企業做起的。如果對它們不保護,就會扼殺我國經濟的創新活力。第六,小型市場主體是中型和大型企業的出生地和生存地。大型企業肯定不是從天上掉下來的,它除了一些國家的投巨資建的那種大型項目,有很多大型企業都是從小的企業發展起來的。你無論是華為也好,騰訊也好,大疆也好都是如此。同時,無論大型企業也好,中型企業也好,它們的生存都要依賴小型市場主體的生存。如果小型市場主體沒有了,大型和中型企業都失去了依託的市場,怎麼生存?第七,小型市場主體是我國經濟健康穩定發展的強大基礎。目前世界上的發達國家,包括美國、德國等國家,小微企業等小型市場主體仍然佔有相當大的比例。象中國這樣一個大的發展中國家,對小微企業等小型市場的依賴更大。當前要按照黨中央的要求,按照國內大循環為主,國際國內雙循環的經濟發展戰略,開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那對小微企業等小型市場主體更應當扶持。只要有了強大的小微企業等小型市場主體之基,大中中型企業才有可能生存和發展,中國經濟才能健康穩定持續發展。

正因為如此,我認為小微企業等小型市場主體的保護和挽救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出現了小微企業等小型市場主體的經營出現困難,陷入破產困境,應當如何解決呢?從法律上看,它們不是法人組織,不能適用企業破產法,現行法律規定的司法重整不能適用它們。要解決它們的問題,我覺得應當要引入個人破產制度。現在我們的個人破產制度深圳已經有試點,其他地方我覺得也可以通過發揮我們的聰明才智,在現行法律許可的範圍探索出個人破產的一條道路,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比如前幾天,我看到浙江青田搞了「重整債」。有些合夥企業或者一些小微企業,欠了一些債,現在還不了,它又不是法人組織,走不了企業破產的路,而搞個人破產又沒有法律依據,怎麼辦呢?青田法院通過與一些金融機構聯繫,對這些陷入破產困境的企業進行分析,看它有沒有市場價值,如果有市場價值,那麼這些企業可以給他發放一些貸款,幫助他渡過難關。渡過難關以後,這些企業未來可能就發展起來了。所以所謂浙江青田的「重整貸」,我認為就是一條路子。據說,浙江高院還在搞「個人債務集中清理」,通過這種方法來解決個人破產問題,當然也包括小型市場主體的破產問題。這些方法都可以學習,先在現行法律許可的情況下進行探索,為以後的個人破產制度建立積累經驗。當然,對小型市場主體的挽救,一定要以市場化為導向,如果它們的產品根本就不行,質量也差,個人誠信也差,那是應當淘汰的;如果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小型市場主體的經營者誠信也好,質量也好,各方面也好,就是目前處於困境,那就應當幫助它們度過難關。

3、我們當前應該以破產管理人為平臺,建立資源配置的場所,通過司法重整的方式,利用人民法院拯救更多的危困企業和市場主體。其實我們破產審判工作平臺,就是陷入破產困境的企業市場要素重整的平臺。破產重整中它需要哪些市場要素?需要資本、需要技術、需要市場、需要管理。我希望我們的破產管理人協會平時注意積累和建立這幾種市場要素的資源庫。這個需要政府的扶持,需要其他各個協會組織的支持。如果沒有這些資源的積累,破產企業進來了,你怎麼能很快對它們的市場要素的重新組合呢?原來我是提出過要建立一批能夠挽救危困企業的企業,這方面世界上有這種先例,應當進行探索,因在其他地方已經多次講過,這裡我就不說了。除此之外,我們破產管理人協會可不可以建立一些信息平臺或者通過其他方式,和企業協會、科技協會等等建立起經常性的聯繫,做一些儲備。當破產案件來了,要招引投資人,吸引新科技,吸引管理人,你都有庫存資源,可以隨時調取。這就可以大提高司法重整的效率。我覺得我們破產管理人協會能不能在這個問題上繼續探索。

4、要進一步加強破產管理人隊伍建設。要適應今後破產審判工作的需要,進一步加強破產管理人隊伍建設是十分重要的。這個建設應當圍繞三個方面進行:一是隊伍的專業化,二是工作的規範化,三是管理的科學化。要開展這「三化」建設,需要人民法院、司法行政管理部門、其他行政機關和社會的大力支持,同時也需要管理人協會自身的不斷努力才有可能。目前,我們全國已經建立了100多個破產管理人協會,但是現在還沒有設立全國破產管理人協會。所以,我在這裡也呼籲,應當儘快在全國建立破產管理人協會,用協會統籌全國破產管理人制度的改革發展和制度完善,通過這種方式推動我們破產管理人能夠更好地適應破產審判工作的需要。

我今天要談的就是這麼一些。這些意見不一定全對,供大家參考好,講的不對的地方請大家批評指正,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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