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國際機場賓館告贏首都機場國際酒店
認為遭遇「山寨版」酒店導致客戶嚴重流失,北京首都國際機場賓館以不正當競爭為由,將北京空港豪雅商務酒店有限公司首都機場國際酒店告上法庭,索賠50萬元。記者昨天獲悉,朝陽法院認定被告突出或直接使用「首都機場國際酒店」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一審判決其立即停止侵權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萬元。
原告酒店(左一)與被告酒店(左二)相似,致使網絡預訂酒店客服人員搞錯,誤訂被告酒店。
原告訴求
遭遇「山寨版」告侵權
成立於1979年的首都國際機場賓館是首都國際機場的分支機構,屬於國有企業,被告成立於2012年11月19日。據原告訴稱,其在業內享有較高知名度和美譽度,2012年還註冊了「首都機場賓館」文字及圖形商標。被告在酒店門楣、酒店用車、宣傳資料、實習生胸牌中突出使用「首都機場國際酒店」字樣,且在同程網、攜程網直接使用「北京首都機場國際酒店」字樣,造成許多消費者發生混淆,導致原告客戶嚴重流失。
原告認為,被告不規範使用企業名稱,與其註冊商標近似,既侵害了其商標權,也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被告應變更企業名稱,停止使用「首都機場國際酒店」字樣並賠償其經濟損失50萬元。
法庭辯論
被告辯稱正當使用
庭審中,首都國際機場賓館代理人還提交了旅客投訴信息,以證明部分旅客在通過網絡預訂其酒店時,結果被網絡客服誤訂為被告酒店。此外,代理人還提供了原告2012年以及2013年的收入報表,顯示原告年收入減少800餘萬元。
被告則認為,其商標經過合法,在名稱中使用「首都機場」並無惡意,而是基於對首都機場地名的正當使用。此外,相關網站推廣宣傳中直接使用「首都機場國際酒店」並非被告方的行為。即使原告主張收入下降,也是其自身經營原因造成,與他們無關。
法院判決
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院經審理認為,通過比對,原被告近似之處主要體現在「首都機場賓館」與「首都機場國際酒店」的相近,但二者的差異仍較易辨別。且原告未證明其使用註冊商標的事實及該商標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此外,被告成立在前,原告註冊在後(2012年12月21日),故被告突出或直接使用「首都機場國際酒店」字樣的行為不構成對原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但原被告存在競爭關係,被告突出使用「首都機場國際酒店」字樣的行為屬於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不過,法院認為在被告停止突出使用「首都機場國際酒店」的情況下,其在企業名稱中使用「首都機場國際酒店」並不會造成市場混淆,故被告在企業名稱中使用「首都機場國際酒店」不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還指出,為避免雙方在未來的經營中產生混淆,被告應規範使用其企業名稱,即便進行簡化使用,亦應附加其總公司的名稱或字號,從而與原告形成區別。
最終,朝陽法院一審認定被告突出使用「首都機場國際酒店」及直接使用「北京首都機場國際酒店」的行為屬於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宣判後,被告未當庭表示是否上訴。
晨報記者 顏斐